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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資顧問的運行風險與監管對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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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人工智能引入投資理財領域,為金融投資者提供智能化的投資顧問服務,是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又一創新舉措。但該項創新業務模式在為投資理財顧問服務帶來新變化的同時,也存在多方面的運營風險。本文擬通過對智能投資顧面臨的具體風險提出相應監管對策,以促進其進一步創新發展。

智能投資顧問的運行風險與監管對策論文

一、智能投資顧問的界定

(一)智能投資顧問的含義

智能投資顧問,也稱智能配置理財,自動化理財等,是指互聯網金融平台運用在線風險測評等渠道,收集客户的理財需求、抗風險能力等數據。以投資組合理論為理論基礎,量化金融模型人工智能技術分析處理投資者相關數據。並依據計算結果,在線向客户推薦與其自身投資能力向匹配的個性化投資組合方案,並可在後期依據大數據持續追蹤投資收益的一種信息智能化投資顧問服務。

(二)智能投資顧問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區別

1.服務提供方式不同。智能投資顧問將人工智能技術引入到投資管理領域,實現了整個投資顧問流程的智能化。依靠大數據分析、金融數據模型等技術手段,通過對數據的量化分析來為投資者提供個性化的投資方案。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則採用的是線下一對一的服務方式,相對於智能投資顧問來説,投資建議具有非標準化的特徵,更易受經驗、能力等主觀因素的影響。

2.目標客户不同。互聯網金融以推進普惠金融的發展,服務長尾市場為發展定位。作為互聯網金融的業務模式之一智能投資顧問同樣具有普惠、共享等特徵。參與智能投資顧問服務的投資者多為長尾人羣。與此相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由於服務效率低但成本較高,其目標客户一般為財產具有高淨值特點的人羣。

(三)智能投資顧問的優勢

1.能夠有效降低投資風險。智能投資顧問在作出投資決策前需通過多種渠道收集投資者信息,有助於解決投資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更好的識別出投資風險以保護投資利益。智能投資顧問以投資組合理論為理論基礎,其背後的邏輯是“在用户的風險承受範圍內給出資產配置的最優解”。即該種投資方式並非簡單的以追求收益最高為目標,而是依據各方條件為投資者提供風險與收益平衡的最優決策。

2.具有服務成本低,效率高的優勢。智能投資顧問服務以互聯網金融平台為依託,通過網絡為投資者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有效的減少了傳統投資顧問服務需要承擔的機構運營、投資顧問佣金等成本。智能化、網絡化的服務方式突破了時空限制,平台能夠不斷拓寬服務範圍和服務對象,快速的為多個投資者提供投資組合建議,提高投融資效率。

二、國內外智能投資顧問發展現狀

(一)美國智能投資顧問發展現狀

智能投資顧問2010年左右發源於美國,其業內最知名的Betterment和Wealth-front兩家公司,均通過基於互聯網技術算法為客户提供資產管理組合建議,包括基金、債權、股票期權等多類型配置。截止2016年2月底,利用Wealth-front智能投資顧問系統決策投資的金額接近30億美元,Betterment通過智能系統管理的資金總額在2015年就以超過30億美元。

美國智能投資顧問行業的快速發展,除了湧現出Betterment、Wealth-front、Personal Capital等一大批專門從事智能投資顧問的金融科技企業之外。因智能投資顧問服務成本遠低於人工投資顧問、技術性強、發展前景廣泛等優勢,逐漸受到傳統大型金融機構的青睞。2015年以來高盛、德意志銀行、貝萊德等大型金融機構通過收購新興智能投資顧問平台或自主開發的方式開始佈局智能投資顧問領域。①

(二)我國智能投資顧問發展現狀

據統計,我國目前已經有二十餘家互聯網金融平台和金融科技公司開發或引入了智能投資顧問工具。雖然各平台的智能投資顧問服務在宣傳理念和技術構造上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從技術控制角度來看,各平台的智能投資顧問服務步驟都是六步――對用户進行風險測評,利用大數據獲取用户數據、匹配各類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方案、連接賬户、進行投資、更新方案、完成投資。

國內智能投資顧問業務大致可分為兩類模式:

第一類,獨立建議型。採取該種業務模式的平台主要有理財魔方、百度股市通等互聯網投平台。採取在線問卷的方式,獲取用户風險承受能力、風險偏好數據,通過構建數據模型為用户提供投資組合方案。方案中的金融產品包括貨幣基金、債權基金、股票基金等平台所代銷的產品,平台自身並未開發金融產品,依靠代銷金融產品和為用户提供投資理財方案建議獲取佣金。

第二類,混合推薦型。以京東金融、懶財網為代表,其理財產品除涵蓋代理銷售的股票基金、票據理財產品、信託產品之外還包括平台自身特有的金融產品。與獨立建議型的區別在於,混合推薦型理財智能投資顧問平台提供的投資方案中除其他機構的金融產品外,一定會包含有平台自身特有的金融產品,將平台自有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混合銷售。

三、智能投資顧問的風險分析

由於金融監管體制的侷限和智能投資顧問發展尚處於發展階段客觀現實,智能投資顧問這一技術創新在蓬勃發展的同時,存在着一系列問題。

(一)不符現行法律引起的合規風險

智能投資顧問雖然在業務模式和名稱上區別於傳統投資諮詢服務,但就其業務實質而言,仍舊是為客户提供個人理財管理與諮詢服務。根據我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等相關監管文件要求,從事投資顧問業務的主體應當是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②同時,《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要求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實行資格准入制度,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從業人員,需要獲得執業資格並向證券業協會備案。目前從事智能投資顧問服務的主要是互聯網金融平台,互聯網平台並不具備相關金融牌照,並非法規中所要求的證券公司。而智能投資顧問服務因依靠計算機程序進行,平台中從事此類操作的人員主要為計算機程序操作員,相關人員並不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除此之外,證監會出台的《關於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要求,即使是利用或者銷售“薦股軟件”獲取經濟利益,亦屬於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需要獲得相關機構的許可。

若參照現行法律智能投資顧問業務屬於違規操作,面臨着巨大的合規風險。智能投資顧問業務未來的發展,需要解決相關法規滯後於金融發展的現實,解決智能投資顧問業務面臨的合規風險。

(二)信息披露監管缺失導致的欺詐風險

信息是金融的核心並構成金融資源配置的基礎,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信息處理是其與傳統銀行間接融資和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最大區別。智能投資顧問服務因採用數據模型算法,專業性極強,同時投資過程的線上操作方式也使得資金安全等風險難以管控。相關信息的有效披露是投資者接受投資方案,管控資金安全的重要依據。

智能投資顧問的投資對策基於平台搭建的數據模型算法,各個平台都未公開與數據模型的相關信息。在我國智能投資顧問市場尚處發展初期,各平台的智能算法模型需要較長時間來進行完善。智能計算方式並不成熟的情況下,如果不向投資披露有效的算法信息供投資者選擇,有可能出現不具備技術實力的理財平台以智能投資顧問為幌子欺詐用户。

平台在智能投資服務中扮演了多重角色。平台即是投融資雙方信息的中介人和審核人,又負責提供智能投資服務、銷售投資產品等多項職能。此外,部分平台還向投資者混合銷售其自身開發的投資產品。多數平台並未披露投資產品的相關信息、投資資金託管情況、風險管理機制等內容,也未披露平台所屬投資產品的相關信息、推薦方式、是否採取風險隔離措施等內容。因信息披露不足形成的投資者與平台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可能導致平台形成資金池、產生道德風險,將不具備投資價值或虛構投資產品推薦給用户,出現投資欺詐、違法利用資金池資金等現象。

(三)基礎制度不完善產生的智能化不足

完善的徵信系統和大數據風控體系是互聯網金融得以良好運行的基礎制度。而智能投資顧問對徵信系統和大數據體系的依賴又遠遠超過了互聯網金融的其他模式,用户信息的獲取、風險控制、投資方案的確定都需要依賴徵信系統和大數據的支持。但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企業尚未形成完整的徵信系統,各平台間徵信體系相互獨立,未形成共享系統也未與人民銀行等較為完整的第三方徵信系統相連接。同時,各平台的大數據收集模式、數據來源與真實性等都有待驗證,以此為基礎制定的投資方案可行性也會存疑。③

智能投資顧問的發展與技術的進步密切相關,智能投資顧問風險控制需要相應基礎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國徵信體系、大數據風控的缺陷使得智能投資顧問服務發展還處於概念階段、智能化不足,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智能投資。難以針對不同的客户類型量化的投資計劃和控制投資風險,影響智能投資顧問的發展,也不利於投資者保護。

四、智能投資顧問的'監管對策

效率是經濟法的核心價值,安全價值的同步實現是效率得到可持續最大化發展的保障。智能投資顧問對於解決推進普惠金融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其風險的存在也使得我們在追求融資效率的同時,必須關注和防範風險的產生。為此,可採取如下法律對策規制智能投資顧問的風險。

(一)完善監管法律法規

金融創新的監管首先需要處理好金融創新與投資者保護之間的關係,對於智能投資顧問服務的監管需要在有利於金融創新與投資者保護之間尋求平衡。首先,雖然智能投資顧問服務屬於金融創新模式,但就業務實質而言仍舊屬於投資顧問服務,與傳統的投資顧問服務有相當的重合部分。就此重合部分,提供智能投資顧問服務的平台應當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等相關監管文件的要求,在人員准入資格、平台基礎設施等內容上符合現行法律之規定,以便保護投資權益。與傳統投顧問相比智能投資顧問畢竟屬於金融模式的創新,在諸多方面與傳統服務存在差異,並將會隨着模式的進一步發展而逐漸增多。從長遠來看現行的監管制度必將滯後於智能投資顧問的發展。智能投資顧問監管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依據智能投資顧問在實際運行中所產的各類風險,對智能投資顧問在產品設計、用户服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予以完善。

(二)構建信息披露制度

提供全面、準確的信息,提高投資流程的信息透明度是智能投資顧問用户瞭解智能投資顧問服務,作出理性投資決策的重要基礎,必須構建強制信息披制度,並確定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作為投資決策與風險控制的重要依據,信息披露的內容一是關於平台智能決策系統的數據獲取、信息參數以及計算方式等,此類信息是判斷平台給出的投資決策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關鍵。二是投資產品的核心信息,包括投資方式、利潤來源與分配方式、相關風險等。三是智能投資平台的運營信息,包括有關平台治理情況的平台治理結構、風險控制措施、與其他投資產品提供機構關聯情況、自身投資產品的風險與在投資建議中所佔比例計算方式等信息。此外,對客户投資存在的風險、投資買賣點等信息做到每日告知,使投資人能夠時刻了解智能投顧進行的投資操作及盈虧情況。

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實有賴於信息披露責任制度的落實,應建立信息披露責任機制,明確平台等各類參與主體的信息披露責任。披露的信息應當達到法定標準,各責任主體需要確保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便於融資參與人及時獲取和理解。而披露的披露方式則可以利用互聯網金融信息化的特徵,以電子化的方式在通過平台或其他便於獲取的渠道向公眾披露。同時,平台應當接受監管機構的信息監管,定期向監管機構提交其所披露的信息。

(三)完善徵信體系、大數據風控等基礎制度

通過徵信體系與大數據所提供的各方信息與風險變動等信息,來解決信息對稱問題的全社會性的徵信系統是防範因互聯網融資所產生風險的基礎。我國目前的徵信系統建設較為落後,在大數據的數據質量、真實性和有效性等方面都存在缺陷。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確立徵信體系建立的法律基礎;有必要建立各類金融企業間的信息互通機制,加大信息共享,多維度地收集數據並確保數據的質量,從而將大數據風險控制引入到智能投資顧問的風險控制之中有效降低風險。

五、結語

智能投資顧問是當前科技與金融融合的典型代表,技術的進步促進了金融的創新。當然金融創新過程中的風險因素不容忽視,完善、變革乃至創新相關法律制度,為規制智能投資顧問的風險提供製度支持,能夠對金融創新和技術進步帶來積極的影響。

注 釋

{1}2016年3月,高盛宣佈收購線上退休賬户理財平台Honest Dollar,2015年12月,德意志銀行推出了機器人投資顧問Anlage Finder;2015年8月,全球最大的資產管理公司貝萊德收購了機器人投創初創公司Future Advisor.參見《我國智能投顧行業發展報告》。

{2}《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2條:本規定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一種基本形式,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接受客户委託,按照約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户作出投資決策,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

{3}關於互聯網金融大數據風控現狀參見巴曙鬆.候暢.唐時達.《大數據風控的現狀、問題及優化路徑》,金融理論與實踐[J],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