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報告內容
專項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説明部分
1.説明委託方名稱(被審計單位名稱)及委託目的(審計目的);
2.説明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審計依據。
二.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基本情況
1.項目承擔單位基本情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名稱、註冊日期、營業執照頒發機構、註冊號碼、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項目承擔單位住所,經營範圍。
2.簡述項目情況。
三.轉化資金項目合同及相關規定
1.項目申報時間、項目名稱、合同簽訂時間、立項代碼、取得轉化資金資助金額及資助方式。
2.項目投資總額。
3.轉化資金用途。
4.項目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指標情況。
四.合同執行期間項目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1.資金到位情況
2.資金支出情況
3.項目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按年度分列)
(1)項目實現銷售收入情況
(2)項目成本情況
(3)項目繳納税金情況
(4)項目應承擔的期間費用
(5)項目實現利潤
五.報告附註
1、會計政策註釋。
2、項目承擔單位適用税種及税率。
3.主要財務指標註釋。
第二章 注意事項
一.關於審計依據:在説明段中應明確《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項目合同書》作為審計依據。
二.關於投資總額:應詳細報告投資情況,包括已完成部分,計劃新增部分,新增部分中轉化資金資助部分。
三.關於資金支出情況:應按固定資產投入、試驗示範費投入、流動資金投入三類分別列示。
四.關於項目收入確認:不僅應包括項目產品本身的銷售收入,還包括通過服務、出租、培訓等方式實現的收入也應計入項目收入。
五.關於時間一致性問題:審計報告應注意保持時間上的一致性。考核期為轉化資金合同規定之日起截止到審計當月的前一月。
六.關於項目累計收入:累計收入是從轉化資金合同規定之日起截止到審計當月的前一月,轉化資金項目實現的總收入。
七.關於項目年度收入:年度收入是截止到審計當月,前12個月內轉化資金項目實現的收入。
八.關於項目應承擔的期間費用:期間費用應按照項目實現的收入與同期單位(公司、研究所、學校)總收入的比例進行分攤。
九.注意轉化資金資助項目與非轉化資金資助項目是否分別獨立核算,審計過程中不可將非轉化資金資助項目的各項財務指標列進轉化資金資助項目的指標之中。
十.審計過程中注意轉化資金資助項目實現的`收入與支出是否相配比。
十一.關於報告使用範圍問題:報告末尾應註明"本報告僅供"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合同書"驗收使用"。
十二.關於報告附註:財務報告附註隨審計報告附送,並非審計報告附件。
十三.關於審計意見問題:審計報告只報告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收支使用情況及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合同中經濟指標的執行情況,不發表審計意見。
十四.有合作單位參與的項目,可根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合同書”適當修改“審計報告參考樣式”。
第三章 基本要求
一.審計報告必須由具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據;
二.審計報告必須由兩名註冊會計師簽字、蓋章和加蓋事務所公章;
三.審計報告必須加蓋齊縫章或每頁加蓋專用章;
四.上報的審計報告必須是原件;
五.必須附事務所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六.需附簽字的註冊會計師資格證書(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