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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試用期合同,開離職證明的問題

欄目: 離職證明 / 發佈於: / 人氣:6.34K

一、試用期內提出辭職。

解除試用期合同,開離職證明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公司根本不想讓我走,我提出辭職要求交接,可公司拖着不交接,我可以不交接就直接離開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三、公司沒權力扣我一個月的工資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四、想讓公司開離職證明,公司説是我自己要終止試用期合同不給開,我是否有權力要求公司開證明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五、我原來交給這個公司的離職證明可以要回來嗎?

你在試用期辭職,是法律賦予你的合法權利。建議與公司好好溝通,講清楚你辭職的充分理由,爭取公司的理解,同意並辦理離職手續,支付你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