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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欄目: 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74W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郵政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郵政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保護用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郵政企業寄遞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和其他郵件的保管、處理及銷燬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郵件無法投遞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地址書寫不詳或者錯誤;

(二)原書地址無該收件人;

(三)收件人遷移新址不明;

(四)收件人是已經撤銷的單位,且無代收單位或個人;

(五)收件人死亡,且無承繼人或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郵件或者拒付應付的費用;

(七)郵件保管期滿收件人仍未領取;

(八)其他原因導致郵件無法投遞。

第四條郵件無法投遞,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處理:

(一)寄件人地址不詳;

(二)寄件人聲明拋棄;

(三)郵件退回後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絕支付有關費用;

(四)郵件保管期滿寄件人仍未領取。

第五條國家郵政局負責監督本辦法在全國範圍內的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家郵政局的領導下,負責監督本辦法在本地區的施行。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公司(以下簡稱省級郵政企業)應當設立或指定具體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工作的內部機構,執行本地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保管、核實和處理工作。

省級郵政企業應當將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處理的內部機構報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省級郵政企業應當對經過確認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按照時間順序予以分類登記保管。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保管期限分別為:

(一)平常信件和給據國際信件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

(二)平常印刷品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於十日;

(三)給據國內信件自登記保管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且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於一年;

(四)其他給據國內郵件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於一年;

(五)其他給據國際郵件自用户交寄之日起不少於一百八十日。

對於不宜長期保存或發生泄漏造成污染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省級郵政企業在登記註明後可視實際情況處理。

第八條省級郵政企業應當安排專門的場地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進行保管,並應將場地地點、面積等信息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在保管期限內,且在法定郵件查詢期限內的,遇用户出具相關交寄郵件證明查詢給據郵件,郵政企業應當予以投交或退回,相關資費按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已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前處理的除外,但應向用户提供書面説明。

法定郵件查詢期限屆滿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可不再接受用户查詢。

第十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郵件在保管期限內,郵政企業應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用户的通信祕密;不得抽拿、隱匿;不得私自開拆處理和銷燬。

第十一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自省級郵政企業確認超過保管期限又無人認領的,由省級郵政企業在省級郵政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銷燬。

省級郵政企業擬銷燬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向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報送關於銷燬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註明擬銷燬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數量、保管時間,以及預定的銷燬時間、銷燬地點、銷燬費用等內容,並附擬銷燬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登記保管時間的證明資料。

第十二條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收到省級郵政企業關於銷燬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申請書後,應當審查申請書內容及其所附擬銷燬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登記保管時間的證明資料是否完備。

申請書內容及其所附擬銷燬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登記保管時間的證明資料完備的,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審定的銷燬時間,派員到場監督銷燬。監督銷燬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省級郵政企業不得在沒有省級郵政管理機構監督的情況下銷燬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

申請書內容及其所附擬銷燬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的登記保管時間的證明資料不完備的,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省級郵政企業補報相關資料。

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及其受理、審查、監督銷燬人員,不得泄露用户的通信祕密。

第十三條省級郵政企業應當委託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銷燬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信件。

接受委託的單位,應書面承諾保守因銷燬工作而接觸到的有關商業祕密和用户的通信祕密。

第十四條省級郵政企業對確認超過保管期限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開拆處理,逐項登記處理情況。

省級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的處理情況,應當按季度報省級郵政管理機構備案。備案信息應當包括本季度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的詳細清單、各件郵件的處理情況、處理結果、處理費用和處理人員等內容。

第十五條省級郵政企業對從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中開拆出的貨幣和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人民幣現金,金銀飾品和外幣兑換的人民幣現金,國內現行有效郵票銷售所得價款,以及其他各類可變賣物品交當地相關部門收購(變賣)所得價款,扣除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處理費用和應付郵資後,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中央國庫。

(二)存款單、存摺、銀行票據憑證應以給據郵件形式寄往簽發該單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機構或外資銀行的境內主報告行處理。

(三)户口遷移證、護照、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書、證件應以給據郵件形式寄往證件製作機構或證件簽發機構處理。

(四)其他不能變賣的物品,以及第(二)、第(三)項中因簽發該單證或證書的機構撤銷、調整而無法寄達的單證或者證書,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處理費用包括保管費用、銷燬費用、變賣交易費用等。

第十七條省級郵政企業開拆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的內件以及轉送相關機構處理時,應做好記錄和交接工作。

第十八條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郵遞物品交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省級郵政企業集中處理本地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工作確有困難的,經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書面同意,市(地)級郵政企業可以在市(地)級郵政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參照本辦法開展本市(地)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保管、處理及銷燬工作。

第二十條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和省級郵政企業應加強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內部管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處理情況,應當納入向郵政管理機構提交的年度自查結果。

第二十一條國家郵政局和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對郵政企業保管、核實和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的情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納入郵政普遍服務年度監管報告。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快遞市場管理規定2017-09-16 18:29 | #2樓

第一條 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户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快遞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快速收寄、分發、運輸、投遞單獨封裝、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儲存的物品,按照承諾時限遞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點,並獲得簽收的寄遞服務。

第四條 快遞市場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促進快遞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郵政專營權受法律保護。從事快遞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快遞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户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第五條 快遞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併為快遞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服務的'健康發展和總體水平的提升。

第六條 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第七條 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快遞企業的運輸活動應當遵守相關運輸管理法規,接受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快遞服務

第九條 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遵守其公開的服務承諾,符合《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

第十條 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會公佈其服務種類、服務價格、營業時間、運遞時限等服務承諾,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快遞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快遞企業與用户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格式合同條款應當做到公平合理、準確全面,並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與用户溝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業務諮詢、查詢等服務,並採取公佈服務監督電話等形式認真受理用户投訴。快遞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户申訴,應當妥善處理,並按要求給予回覆。

第十三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時,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快遞企業應當對所有與事故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至少保存1年。快遞企業因停業、轉產、破產等原因,停止快遞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妥善處理所收寄的快件,並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快遞業務員應當符合國家職業標準。

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 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的物品,或未按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用户的合法權益 ;

(三)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違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扣留、倒賣、盜竊快件;

(二) 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快遞安全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快遞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下列物品禁止寄遞:

(一)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二) 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三) 武器、生化製品、傳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

(四)妨害公共衞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種貨幣;

(六)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對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當場驗視內件,當面封裝。用户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有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快遞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户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快遞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1年。

第二十條 快遞企業接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委託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並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快遞企業設置快件處理中心,應當事先徵詢省級郵政管理部門意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預留相關工作場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快遞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充分利用交通運輸資源,促進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

第二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服務突發事件的管理。發生影響快遞服務安全和快遞網絡正常運行的突發事件時,郵政管理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快遞統計報告制度,快遞企業應當按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上報統計報表和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快遞企業等級評定製度,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户申訴率為核心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評估測試快遞服務水平,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為便於郵政管理部門獲取相關信息,快遞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經營快遞業務或經營國際及港、澳、台快遞業務的,企業總部到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其他快遞企業以及企業分支機構到省級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 快遞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企業基本情況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服務與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快遞企業備案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變更備案。

第二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或變更備案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文件進行核查。對備案文件齊備的予以備案或變更備案。

第三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三)查閲、複製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發現違禁品進行登記保存,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重大違法行為,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停業整頓,直至取消經營資格。

第三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祕密和業務祕密,應當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快遞企業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户利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四)、(五)、(六)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快遞企業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備案或變更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被檢查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郵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公佈前領取營業執照的快遞企業,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快遞市場準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