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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欄目: 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3.22W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營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營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XX地區營林生產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營林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依照相關規定、標準,結合我區營林工作實際,制定《XX地區營林生產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 XX地區轄區內從事營林生產作業的經營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營林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發展、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營林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國家、省政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條 營林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要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條件,確保營林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第六條 營林生產經營單位工會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七條 營林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享有安全生產保障權利,並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二章 營林生產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八條 營林生產經營單位應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外聘作業人員必須簽訂用工合同,明確安全生產義務和權利。單位要為生產作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並積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 營林生產單位必須配備安全員,安全員必須熟知安全生產知識,在一線檢查時候應有明顯的標識,如佩戴袖標等。

第十條 營林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為從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標準、在使用期限內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時認真填寫發放記錄,並監督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 營林生產經營單位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營林作業場所要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各作業組要有班組長跟班作業,隨時督促檢查班組安全生產工作,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 營林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發生緊急情況時要啟動應急預案,各小組要分工明確,妥善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要按照時限要求及時、準確、完整的向當地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並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第十四條 作業人員工作時應做好個人防護,穿長袖緊身衣服及高筒靴,頭戴防蟲罩,紮緊袖口、領口和褲腳口以防止蜱蟲(草爬子)的叮咬;春季要為作業人員注射森林腦炎疫苗,提前做好預防。

第三章 車輛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營林生產車輛、通勤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配置安全設施,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保證行車安全;與客車會車時,必須先行避讓。

第十六條 營林生產車輛、通勤車輛要按規定檢驗機動車安全性能,定期維修、保養,保證車輛狀態完好。嚴禁車輛帶病運行使用。

第十七條 營林作業組建點、撤點時,要選擇駕駛經驗豐富,熟悉路況的駕駛員,嚴禁客貨混載、超員、超速。同時要有專人(管理人員)押車,控制安全車速,保證安全行駛。

第十八條 營林生產經營單位要使用或僱傭合法資質的車輛,並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督促遵章守規。

第四章 營林生產作業點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營林生產作業點搭建營地要選擇地勢平坦、背風、朝陽的地點(坡度5度以下)。在雨季或多雷電區,營地絕不能紮在高地上、高樹下或比較孤立的平地上。要將已經選擇好的帳篷區打掃乾淨,清除石塊,矮灌木等各種不平整、帶刺、帶尖物的物品,並填平地面。

第二十條 營林生產作業人員在春秋兩季生產時,必須辦理野外作業證,經過防火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進山作業。

第二十一條 營地周圍要打防火隔離帶,煙筒必須安裝防火罩。在防火期內應有二號工具、防火桶及細沙等滅火器具。

第二十二條 用火區應在下風處,距離帳篷區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防止火星燒破帳篷。爐筒和帳篷連接處要採取防火隔離措施。生產、生活用火要確定有專人管理。使用蠟燭時要與帳篷和可燃物保持一定距離。嚴禁卧牀吸煙和隨意丟棄煙頭。

第二十三條 機庫與員工帳篷不得連接搭建,機具、油料嚴禁放置於帳篷內。機庫與員工帳篷之間安全距離不得小於50米。

第二十四條 營林生產作業點必須設置醒目的`安全標誌,張貼或懸掛安全標語、條幅。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職責、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記錄等。

第五章 割灌機、油鋸、作業人員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割灌機操作人員、油鋸手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首次使用前要仔細閲讀使用説明書。

第二十六條 嚴禁酒後、疲勞、患病者操作割灌機、油鋸。

第二十七條 要穿緊身的`長袖上衣和長褲,不要穿短袖、裙子、穿戴圍巾、領帶和工作大衣進行作業。

第二十八條 按規定穿工作服和戴相應勞保用品,如安全帽、防護眼鏡、手套、防滑工作鞋等。

第二十九條 添加油料時,油箱蓋和加油口四周必須在加油前清潔,以免有雜物進入油箱,割灌機要放置一平坦地方,使油箱蓋朝上,加滿時不能外溢,加油後一定要用手擰緊油箱蓋。

第三十條 要經常檢查安全裝置是否牢固,各部分的螺絲和螺母是否鬆動,燃油是否漏出,特別是刀片的安裝螺絲及齒輪是否牢固。

第三十一條 保養與維修時,關閉發動機,卸下火花塞高壓線。

第三十二條 割灌機手在同一工作面作業時,安全距離不得低於20米,油鋸手在同一工作面作業時,安全距離不得低於50米。

第三十三條 割灌機與撿枝丫人員之間要保持2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三十四條 注意怠速的調整,應保證鬆開油門後鋸頭不能跟着轉。

第三十五條 嚴禁在使用機器時或在機器附近吸煙,防止產生火災。

第三十六條 如碰撞到石塊、鐵絲等硬物,或是鋸片受到撞擊時,應將發動機熄火。檢查鋸片是否損傷,如果有異常現象時,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條 割灌機手、油鋸手在5級以上大風或者降雪天氣禁止作業,以免風折木傷人或者視線不清傷人。

第三十八條 割灌機手不宜長時間作業,3-4小時應強制休息,同時檢查各個零部件是否鬆動,特別是鋸片部位。

第三十九條 機器運輸中應關閉發動機。搬運或存放機器時,鋸片上一定要有保護裝置,搬動時要使鋸片向前方。

第四十條 油鋸在清理風倒木、懸浮木、折斷木時不得單獨作業,應配備助手,使用支架,並截斷就地歸堆。

第四十一條 中幼林撫育人員必須正確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經過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嚴禁酒後從事生產作業。

第四十二條 撫育後採伐木和藤條灌木不得高於5公分,伐區內高於40公分的舊伐樁必須伐掉。

第四十三條 枝丫歸堆後必須橫山堆放,長不超過2米,寬不超過1.5米,高不超過1米,堆要整齊,成行成列,在林地空間,不得靠近活樹。

第四十四條 修理打枝時,要將低於1.7米的死枝清理乾淨,確保樹幹光滑。

第六章 採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 採種作業人員,要選擇技術熟練,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擔任,患高血壓、心臟病、癲癇和不適合高空作業人員,禁止上樹採種。

第四十六條 上樹採種,必須使用爬樹器、安全帶、安全繩等設備,保證防護設備質量,堅固適用。採種作業人員每組不得少於3人。

第四十七條 在上樹採種時,必須站在不易折斷的枝丫上,並繫好安全帶,嚴禁跨越樹採種。採用機械設備採種作業的,應注意機械的安全使用和油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條 遇有搭掛樹和掛枝的樹木,以及身大畸形怪狀等易折易斷樹木和五級以上風、雨、雪天時,不準上樹採種。

第四十九條 地面撿運種子人員應佩戴好安全帽,嚴禁與採種人員交叉作業。

第五十條 採種人員上下樹時,地面上要有人監護以防蹬空墜落,不準單人作業。

第七章 割帶、整地 、造林人員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條 割帶、整地等作業人員,在作業時必須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五十二條 清理倒木、樹頭、大枝丫時,要抬運,不準用肩扛,在坡度較大和有滾動危險的地段清理倒木時,不準站在下坡作業。

第五十三條 割帶、刨穴、撫育等作業使用的工具,要經常檢查,安裝要牢固,並將刀、斧上套,鋸上夾。

第五十四條 刨穴時,首先清除障礙物,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十五條 整地與造林同時進行時,前後距離不得小於3米。

第五十六條 在30度以上陡坡造林時,要防止浮石滾落傷人。

第五十七條 造林設臨時假植棚、要搭牢固,經安全員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五十八條 作業人員要了解熟悉生產作業場所的環境,嚴禁單人出行,以防走失迷山。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XX地區行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