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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欄目: 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8K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博物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博物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博物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

第一條 文物必須經過鑑定、分類、登記、編目後,方能同“入庫憑證”一起入庫,保管接收人必須與登記移交人當面點清。入庫憑證必須由移交人、接收人和保管部負責人簽字,一式二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執一份留檔備查。

第二條 文物入庫後,保管員必須按科學方法分類上架,妥善保管。一級藏品、保密性藏品、經濟價值貴重的藏品,要設立專庫或專櫃,重點保管。

第三條 庫房應有防火、防盜、防潮、防蟲、防塵、防光(紫外線)、防空氣污染等設備或措施。庫內及其附近應保持整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蝕性物品及其他有礙文物安全的物品,並嚴禁煙火,庫房區無人時,應切斷所有電源開關和總閘。

第四條 嚴守庫房祕密。非庫房管理人員未經主管領導和保管部負責人許可,不得進入庫房。經許可者由庫房管理人員陪同入庫。庫房內一般不接待參觀。進入庫房一律不準帶入個人提包和食品。除庫房管理人員外,其它人員進出庫房均應辦理登記手續。

第五條 內部需要提用藏品時,必須填寫出庫憑證。一級藏品、保密性藏品、經濟價值貴重的藏品須經局(館)領導批准,其它藏品須經保管部負責人同意,方可辦理提用手續,用畢應及時歸還。

第六條 藏品出庫後,借用部門要以確保安全為原則,採取切實措施加強藏品管理。纖維質地的文物要特別加強保管,每年提取的次數不宜過多,每次陳列的時間不宜過長,並應減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未用於陳列的藏品,必須及時歸庫。

第七條 保管部門必須對藏品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和檢查,使用部門應尊重保管組的意見,對發現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八條 外單位提用藏品時,一般應在局(館)內進行。提取藏品須經局(館)領導批准,由有關保管人員承辦並負責藏品的安全,用後立即歸庫。

藏品借出處外應從嚴掌握,一級藏品須經省文物局批准,其它藏品應經主分管領導批准後,辦理借出手續。藏品借出後,借用單位必須採取措施,確保藏品安全,按期歸還。

第九條 調撥、交換一級藏品,須報國家文物局批准。調撥、交換其它藏品,須報省文物局批准,並辦理註銷手續,在總登記帳上加以説明。註銷憑證要匯訂成冊,留檔備查。

第十條 庫房藏品中無價值的文物需處理時,須報主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處理,並應及時辦理註銷手續,在總登記帳上加以説明。註銷憑證要裝訂成冊作為處理藏品清冊,留檔備查。

第十一條 經常使用的一級藏品和容易損壞的藏品應予複製作為陳列、研究的代用品,複製品應加標誌,以免真假混淆。複製品使用的材料、工藝程序、複製數量和複製時間等,均應作出詳細記錄歸入藏品檔案。

第十二條 藏品如需修復,由保管部門提出修復方案報請領導批准。藏品修復前,應做好照相、測繪記錄。修復時,不得任意改變其形狀、色彩、紋飾、銘文等,同時,還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藝流程等記錄。修復工作完成後,這些資料均應歸入藏品檔案。

第十三條 如外單位因陳列、研究等需要,要求提供藏品照片、文字資料或複製藏品,須經主管領導批准,由具體承辦部門負責辦理一切手續,並適當收取成本費或稿費。未發表的一級藏品、保密性藏品的照片、文字等資料,一般不予提供。

第十四條 每年年終時,保管部門對藏品總數及增減變動數字進行一次認真的統計,並列表上報主管領導和省文物局。

博物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博物館是文物、標本、資料的主要收藏處所,是國家必須嚴加防護的要害部門之一。為了確保文物標本安全,保證博物館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更好地發揮博物館的宣傳教育作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製訂本規定。

第二條 博物館安全保衞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逐級安全崗位責任制,加強內部治安管理,積極推進綜合治理。

第三條 本規定由博物館的行政領導組織實施,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領導職責

第四條 博物館行政領導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國家和地方政府頒佈的安全保衞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機關有關的規定和部署。

二、加強對保衞工作的領導。要把安全保衞工作納入全館重要議事日程,做到有計劃、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

三、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痺思想,發動並依靠全館職工做好安全保衞工作。

四、定期聽取安全保衞工作彙報,組織檢查各項安全保衞工作的執行情況。每逢重大節日和重要活動,會同公安機關進行全館安全大檢查,發現隱患,認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和案件,應及時果斷處置,查明原因。對保護文物有功人員和失職人員給予獎、懲。

第三章 保衞組織

第五條 中央直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博物館和藏品較多的地、市博物館,應設立保衞處、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館,應設保衞股或專職保衞幹部。

博物館保衞幹部和警衞人員(含技術安全設備管理人員和巡邏人員)總數應占全館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點分散的博物館可超過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備保衞幹部和警衞人員,必須保證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並根據博物館安全保衞工作的需要,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

第六條 博物館保衞組織要認真招待國家有關保衞處、科任務的規定。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安全保衞工作的實施意見,報請館領導統一部署。

二、監督檢查本單位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佈的有關安全保衞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公安機關有關規定部署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對危險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對違章作業,有權當場制止。

三、經常檢查整頓包括開放路線在內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況,配合公安機關認真做好重要內外賓客的安全保衞工作。

四、制訂防盜、滅火的'應急方案,半年組織一次演習。發生案件、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並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追查原因,組織偵破,對失職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單位負責人對失職人員包庇姑息的,保衞幹部有權向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檢察機關如實反映情況。

五、積極參與對新建、擴建、改建施工項目設計方案中安全防範部份的審查,並監督實施和竣工的驗收。

六、經常瞭解要害部位人員的情況,發現不適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議領導妥善調整。

第四章 重點要害部位

第七條 為了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的方針,博物館應研究確定本館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實加強安全防範工作。重點要害部位是指:

一、文物存放部位,如庫房、展廳、修復室等。

二、容易發生火災部位,如化驗室、配電室等。

三、機要部位,如人事檔案室、控制室、文獻資料室等。

第八條 確定重點要害部位由館領導批准,並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備案。重點要害部位確定後,有關主管部門要發動職工討論制訂安全保衞措施,加強對職工的審查。保衞組織協助實施,檢查落實,建立要害部位檔案。

第五章 防盜

第九條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訂防盜措施。各級負責人要經常檢查,監督落實。

第十條 文物庫房、展廳和其它存放文物場所的建築必須堅固,門窗尤須保險可靠,並安裝報警器。凡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禁止存放文物。技術安全設備不夠完善的展廳,不得陳列一級品文物。

第十一條 凡收購、登記、鑑定、編目、入庫、使用、出庫和調撥、交換文物,必須制定嚴格,手續完備。文物保管人員應相對穩定。管理文物總帳人員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應對一、二級文物進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條 凡文物庫房搬遷、修整,文物巡迴展出,館內展覽布陳、撤陳期間等均應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分工,專人負責,保障安全。

第十三條 新設展室或文物巡迴展出,事先須經保衞組織(重要的展出須報請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安全無保證的,不準展出。

文物巡迴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館外鑑定或調撥、交換,應派專人護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級別。特別重要的,應請求當地公安機關派幹警押送。

第十四條 展廳工作人員和警衞人員值勤時,必須忠於職守,不得擅離崗位,發現可疑跡象,立即報告領導。

認真做好開館前和閉館後的文物檢查和清館淨場工作,填寫安全檢查記錄或交接班登記。切實加強閉館期間的警衞巡邏和幹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條 對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築,要及時處理,並重點加強警戒。

第六章 消防

第十六條 博物館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頒佈的《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第十七條 博物館應建立由館領導為主要負責人的防火安全組織,全面負責全館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實際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幹部,組織羣眾性的義務消防隊。

第十八條 在防火安全組織領導和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的指導下,博物館保衞組織要根據本館具體情況,明確消防重點,制訂防火制度和滅火方案,配備滅火器具和報警設施,進行安全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追查發生火災的原因,並加強對消防幹部和義務消防隊的領導和訓練。

第十九條 增設、更新文物庫房和展廳的陳列櫃、架,要逐步改用金屬櫃、架。

第七章 技術預防

第二十條 博物館要對文物庫房和陳列室安裝必要的防盜報警設備,並要因地制宜,制訂技術防範規劃。

第二十一條 選擇技術安全設備,應經過公安部門鑑定或經其它單位使用證明性能良好,並根據本館的自然環境和具體條件,選擇產品的種類和數量。一般應使用兩種或多種報警設備,形成點、線、面、空間綜合報警系統控制網,有條件的應安裝電視攝影、錄像裝置。

第二十二條 技術安全設備的種類、數量、性能和安裝的部位,電纜的走向,信號的使用及值班人員的工作規律等,均屬機密,不得泄露,並建立技術檔案。

第二十三條 控制室應儘可能選在控制設備的中心,必須隱蔽保密,不得兼做它用。控制室應注意防火、防塵、防潮、通風。設專線供電。應有備用電源和專用通訊工具。

第二十四條 技術安全設備較多的控制室,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安裝、檢查、維修和使用。值班員必須熟悉機器性能、信號使用和對緊急情況的鼾。要堅持雙人值班,建立嚴格的值班登記制度。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並注意培訓專門的技術人才。

第八章 獎懲

第二十五條 對在文物安全保衞工作中成績顯蓍,有下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表揚、獎狀、獎金、晉級、提職和記功:

一、安全措施落實,忠於職守,全年未發生案件、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二、主動發現防患,及時果斷處置,避免發生案件、事故者。

三、積極反映情況,提供線索,協助公安保衞部門破案,有顯著貢獻者。

四、為保護國家財產,與犯罪分子和自然災害鬥爭中奮不顧身的有功人員。

五、保衞幹部和警衞人員對安全保衞工作認真負責,全年未發生較大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政紀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凡因對安全保衞工作不重視,對重大隱患不積極整改,或有條件安裝報名設施而不予安裝,以致造成案件、事故的單位和個人。

二、有章不循,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盜或發生事故者。

三、保衞幹部和警衞人員不堅持原則,發現重大問題不請示彙報,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對文物被盜、損壞、丟失等情況,隱匿不報者。

五、以權謀私、倒賣文物者。監守自盜者。內外勾結作案者。

六、知情不舉,窩贓、銷贓者。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級博物館。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原有規章制度如與本規定相違背的,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