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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職業大學歷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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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新疆職業大學歷年招生章程

第一條 為了保證新疆職業大學普通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新疆職業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四條 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

第五條 學校代碼: 14138(國標代碼) 5037(在疆編碼)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六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學院負責人及教師組成的招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自治區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學校招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錄取等工作。

第八條 新疆職業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委的監督下進行,邀請中學教師、考生家長巡視學校面試、錄取現場,實施第三方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九條 學校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以省市考試院或招生辦公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條 學校所招各專業收費標準以新疆物價局審批文件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學校錄取以考生自願、分數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願報考本校的考生,如第一專業志願無法滿足,服從專業調劑者,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到相應專業;不服從調劑者,按相關規定作退檔處理;當各省市公佈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願報考本校的人數少於招生計劃時,可按分數高低錄取非第一志願報考我校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專業調劑和退檔均不再徵求考生意見

第十二條 照顧政策嚴格按照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報考我校民語言普通文理科各專業的考生,數學單科成績必須高於20分。

第十四條 對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的考生,我校認可各省市專業統考成績;《空中乘務》專業在新疆需參加本校組織的面試並取得合格證書,在甘肅省認可西北師範大學相關專業合格證書,在青海省認可青海師範大學相關專業合格證書。普通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各省市考試院、招生辦劃定的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的,再按專業課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依照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錄取考生,《空中乘務》專業體檢標準按《民航乘務員體檢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漢語》專業民漢雙語翻譯人才計劃男女生錄取比例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相關規定執行。《航空機電設備維修》專業與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合作辦學,第三年在廣州就讀,無清真餐廳,建議男生報考。《焊接技術及自動化》專業,就業崗位特殊,建議男生報考。其他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條 免費師範生等特殊類計劃錄取時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最新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單獨招生、直升專的錄取分別按照新疆職業大學2015年單獨招生考試實施方案、直升專實施方案中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 後續管理

第十九條 新生報到後,學校根據《新疆職業大學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組織學生進行體檢覆查及資格審查,不符合條件者及弄虛作假者將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條 學校構建有完善的資助體系,幫助有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包括:高校國家獎學金、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高校國家助學金、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並在校內設立勤工助學崗位等。

第六章 畢業生學歷及升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學習期滿經考試合格,頒發經教育部電子註冊的國家承認學歷的新疆職業大學普通專科(高職)畢業證書,同時參加相關考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及英語、計算機相關等級證書。

第二十二條 學校部分專業5%的優秀畢業生可通過相關考試升入本科院校相近專業繼續學習兩年,取得本科院校畢業證書和本科院校學位證書。相關政策參照關於印發《自治區普通高等教育優秀專科生直升本科選拔及管理辦法》的通知(新教高【2012】9號)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佈起開始執行。凡學校之前出台的有關招生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新疆職業大學招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修改和解釋, 並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 聯繫方式

學校地址:(迎賓校區)烏魯木齊市北京北路1075號

(巴州路校區)烏魯木齊市巴州路14號

(友好校區)烏魯木齊市友好南路413號

學校網址:http://

聯繫電話:(0991) 3785328(招生科) 3718915(就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