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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附意見稿)

欄目: 細則 / 發佈於: / 人氣:1.76W

近日,宣城市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出台徵求意見,以下是細則的相關內容,歡迎閲讀。

為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市政府擬出台《宣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為增強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程度,近日,市政府法制辦全文公佈《宣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2月10日前,通過信函和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意見。

附:

  關於《宣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市政府擬出台《宣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為增強規範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程度,現將《宣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2月10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宣城市政府法制辦政策法規科收(郵政編碼:242000),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網約車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附件:《宣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徵求意見稿)》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宣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規範》和《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安徽省九部門《關於實施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履行安全責任主體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網約車管理實行市、縣(含縣級市,以下同)“分級受理、屬地管理”。

第四條 在市、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非本市註冊的企業法人必須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台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合法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加蓋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供加蓋企業法人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及企業法人授權分支機構從事網約車經營業務的授權委託書,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出具第五條(二)、(三)項省級相關部門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的證明材料;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載明經營範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許可所在地;經營期限為8年。

第八條 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台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説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本市、縣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使用性質應在市、縣公安機關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且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車輛所有人地址所在區域與擬從事經營服務區域一致;

(三)排量不低於1.6L,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mm;

(四)行駛證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至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間隔時間不超過3年;

(五)不得噴塗有巡遊出租汽車相同顏色、標識,不得安裝巡遊出租汽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

(六)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固定車載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並分別接入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台、公安機關警務大數據平台;

(七)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並經檢測合格。

(八)車輛按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第十二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見附件2)

(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安裝符合條件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證明;

(四)車輛彩色照片或照片電子文檔;

(五)車輛所有人為企業的,應當提供加蓋印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六)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車輛所有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個人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複印件;

(七)車輛所有人委託網約車平台公司代為提交申請的,除以上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託協議。

第十三條 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需要變更車輛登記所有人或者車輛使用性質的,網約車經營者或車輛所有人應當向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註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憑註銷證明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年齡不超過60週歲;

(五)本市行政區域內户籍或者取得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居住證;

(六)身體健康,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

市、縣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審查申請人前款(一)、(二)、(三)項相關背景信息,並確定專門部門為符合要求的申請人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