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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徵求意見稿)》解讀

欄目: 辦法 / 發佈於: / 人氣:3.23W

為了加強和規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制定了《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徵求意見稿)》,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徵求意見稿)》解讀,供大家閲讀。

8月19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徵求意見系統中發佈《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徵求意見的起止時間為2016年8月19日到2016年9月18日。《辦法》明確執法範圍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辦法》中提出,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標誌標識應當全國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監製。

執法範圍

6個領域含交通管理食藥監等

《辦法》明確,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處罰權等6個方面。

中國城市管理協會會長羅亞蒙表示,執法範圍內的6個方面是對近20年來城管執法實踐的部分總結,但這部分並沒有創新內容,“過去各地城管執法不統一,但之前這6項內容均存在”。而且,從全國各地的執法實踐來看,這6項包括的內容並不是十分全面,且滯後於部分地區的實踐。

隊伍建設

協管數量不得超在編執法人員

《辦法》中第三章為隊伍建設。其中第十八條指出,為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推行市級執法或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轄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級執法。此外,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和重大複雜違法案件的查處。《辦法》還指出,為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執法人員的培訓和交流。《辦法》中提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適當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但是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執法人員,並應當逐步減少。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執法輔助性事務。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的招錄程序、資格條件和行為規範。

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執法公示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指導和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執法措施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進入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核實當事人的身份等相關信息;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查閲、調取、複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等;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執法保障

全國統一執法制服標誌標識

《辦法》中第四章“執法保障”,第二十四條指出,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標誌標識應當全國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監製。

第二十七條指出,城市管理領域應當整合城市管理相關電話服務平台,建立全國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

羅亞蒙表示,從城管建設的法制建設來看,徵求意見稿和之前相比有進步,“過去沒有全國範圍內城管執法的規範,從無到有就是進步”。此次徵求意見稿中最大的亮點就是“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標誌標識應當全國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監製”。“這一項目是最有紀念意義的進步,這是雜牌軍向正規軍過渡的標誌”。羅亞蒙説,過去城管執法標誌和服裝五花八門,全國統一之後有利於樹立和改善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有利於城管執法隊伍增強職業認同感和歸屬感。

焦點追問

關於貼條,專家建議明確範圍

執法範圍中交通管理方面,《辦法》提出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有行政處罰權。

“也就是可以直接貼條”。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解釋,就是交管部門的一部分權限劃歸過來,相當於綜合權限。

她認為,《辦法》中體現出堅持綜合執法的發展方向,合理體現綜合執法和專業執法的關係。列舉加概括的方式,在立法方面也可行。

但她提出,不同領域的劃分可能會引發新的.權限交叉,建議執法範圍應更明確,注意權限切割,劃分權限應進一步研究其科學性。

那麼之前,城管對於違法停放的機動車是否有行政處罰權?

北京市一名城管隊員告訴記者,目前,城管執法中,沒有針對機動車的執法權。

主管部門承擔協管人員執法後果

下面是辦法全文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改進城市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內的城市管理執法活動以及執法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執法,是指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過罰相當、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協調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考核協調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考核協調工作。

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建立的城市管理協調機制中積極發揮作用,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尊法、守法的意識,促進社會共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提供條件。

第二章 執法範圍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户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四)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五)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户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 需要集中行使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管六個領域中,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羣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三)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四)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一條 需要集中行使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管六個領域中,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以外領域的事項,原則上不得集中。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集中行使的第八條規定範圍以外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評估,需要調整城市管理執法事項的,按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調整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事項範圍,應當編制工作方案,明確執法依據、執法事項清單、職責邊界,經法定程序確定後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劃轉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後,應當合理劃分有關部門與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的職責權限。

有關部門應當繼續行使原有的監督管理權。需要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協助和配合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予協助和配合。

第三章 隊伍建設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權責清晰、事權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執法隊伍。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專業化,使執法能力與執法事項專業要求相適應。

第十八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推行市級執法或區級執法。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轄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級執法。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和重大複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第十九條 市轄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街道派出執法機構。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或者街道派出執法機構。

派出機構以設立該派出機構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的名義,在所轄區域範圍內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面積、人口數量、民族分佈、管理任務等因素,依據國家相關標準,提出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數量的合理意見,並按程序報同級編制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執法人員的培訓和交流。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適當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執法人員,並應當逐步減少。

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執法輔助性事務。

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性事務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協管人員的招錄程序、資格條件和行為規範。

第四章 執法保障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執法車輛、調查取證器材、防護用具等執法裝備並規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標誌標識應當全國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監製。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應當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工作經費應當列入財政專項預算,實行全額保障,並與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領域應當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領域應當整合城市管理相關電話服務平台,建立全國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需要實施鑑定、檢驗、檢測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開展鑑定、檢驗、檢測,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委託第三方實施。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信息應當記入市場主體信用檔案,並納入行業監管體系和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章 執法規範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權限開展執法活動,充分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法定權利。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從事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應當不少於2人,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採取適當的行政執法手段,實施適當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的,優先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措施。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核實當事人的身份等相關信息;

(三)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四)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

(五)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

(六)查閲、調取、複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等;

(七)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物;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收集相關證據,並保存完整。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綜合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推動案件有效處置。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依法及時作出處理,不得使用、截留、損毀和擅自處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依法進行拍賣、變賣或者妥善處理。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國庫。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使用統一的行政執法格式文書。

第三十九條 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執行。

當事人提供送達地址或者同意電子送達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傳真、電子郵件送達。

採取直接、留置、郵寄、委託、轉交等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當地報紙、入門網站等方式公告送達。

第六章 執法協作

第四十條 各地應當建立城市管理領導協調機制,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

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將行政處罰信息以及需要有關部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建議通報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將涉及城市管理執法事項的行政許可和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現的需要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處罰的違法行為,及時通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意見不一致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城市管理違法行為多發領域,或者發現行政管理的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需要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實施認定、鑑定、檢驗、檢測或者提供相關資料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認定、鑑定、檢驗、檢測或者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城市、縣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依託本級人民政府劃分的管理網格單元,將城市管理執法事項納入網格化管理。

第四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在城市管理執法活動中,發現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應當及時告知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

第四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協管人員依法開展輔助性事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章 執法監督

第四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執法公示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四十八條 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截留、損毀和擅自處分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繼續行使已經交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非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着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糾正。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鎮、鄉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市及團場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2年6月3日發佈的《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