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文學常識 簡歷 公文文書 文學名著 實用文 人生哲理 作文 熱點話題作文
當前位置:文萃咖 > 規章制度 > 細則

無錫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正式出台

欄目: 細則 / 發佈於: / 人氣:1.8W

近日,無錫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正式出台,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昨天,《無錫市積極穩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和《無錫市網絡*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正式出台。

市運管處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實施意見》,今後出租汽車分為傳統巡遊出租車和網絡*出租車兩種業態。《實施意見》明確了巡遊出租車的經營權管理制度,全市巡遊出租車經營權統一實行無償有期限使用,完善了經營權退出機制,對發生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依法收回經營權。《實施意見》還完善了出租汽車的運價機制,巡遊出租車運價將改變以往政府定價的模式而實行政府指導價。

《實施細則(試行)》就網約車平台公司、網約車車輛、網約車駕駛員獲得許可的准入條件給予了明確規定。想開一家網約車平台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網約車平台公司獲得許可除滿足國家七部(委、辦)《暫行辦法》規定的內容外,我市還要求,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為在本市市區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或者分支機構;在本市市區具有與註冊車輛數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經營場地和營運、安全管理人員。此外,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從事網約車經營,對車輛有哪些具體要求?網約車車輛獲得許可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本市號牌車輛,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7座及以下乘用車,自行駛證載明的車輛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起不超過3年;車輛初次註冊登記時的實際購置價格及車輛購置税總計不低於12萬元,純電動車一次充電續航里程不低於250千米;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想開網約車,駕駛員應該符合什麼條件?網約車駕駛員獲得許可除滿足國家七部(委、辦)《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我市還要求: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並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無《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其他嚴重、較重交通失信行為;自申請之日前2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駕駛員具備上述條件的,可以向市運管處(運河東路168號)申請網約車從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市運管處將向駕駛員發放《網絡*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以下是細則全文:

 無錫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發展,規範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第6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實施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經信、公安、商務、工商、質監、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市區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或者分支機構;

(二)具有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税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認定的線上服務能力;

(三)在本市市區具有與註冊車輛數和駕駛員人數相適應的經營場地和營運、安全管理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澳台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澳台投資企業)備案回執;

(四)本市固定辦公場所證明材料,相應的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相關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網約車經營許可有效期限為5年,經營範圍為預約出租客運,經營區域為本市市區。

七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號牌車輛,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7座及以下乘用車,自行駛證載明的車輛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起不超過3年;

(三)車輛初次註冊登記時的實際購置價格及車輛購置税總計不低於12萬元,純電動車一次充電續航里程不低於250千米;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車輛所有人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及其複印件;

(三)車輛購置發票、購置税發票及其複印件;

(四)符合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車輛所有人委託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委託手續。

第九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車輛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行駛證載明的車輛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起不得超過8年。

第十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並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以及無《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其他嚴重、較重交通失信行為;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自申請之日前2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其本人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户籍證明或者《江蘇省居住證》及其複印件;

(三)機動車駕駛證明及其複印件;

(四)針對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要求的承諾材料。

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對於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的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並將車輛和駕駛員相關信息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及要求,加強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做好車輛的維護及檢查,保證車輛技術性能和駕駛員健康狀況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六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在網約車平台客户端顯著位置公佈運價規則,實行明碼標價,發生經營業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十七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網約車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班線客運經營。

第十八條 網約車不得有巡遊出租汽車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重車狀態燈等專用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 網約車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設立統一巡遊車調度服務站或者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在本市設立投訴處理部門,向社會公開投訴渠道,對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侵害乘客利益、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為,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説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構。

 第二十二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的行為,由交通運輸、公安、物價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為過渡期。

熱門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