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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税法實施條例》起草説明

欄目: 條例 / 發佈於: / 人氣:2.89W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税法實施條例》近日公開徵求意見,那麼,為幫助大家瞭解更多,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税法實施條例》起草説明,供大家閲讀參考。

一、條例起草過程

税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後,財政部、税務總局、環境保護部即成立了條例起草工作小組,集中力量做好條例起草工作。2017年1-3月,與地方財政、税務和環保部門多次進行座談,研究討論條例框架、具體政策及重點難點問題,並赴北京等地進行了實地調研。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條例初稿。2017年4月,再次組織江蘇、浙江、上海、湖北等省市財税部門討論修改條例初稿,並聽取環境科研機構和專家的意見。在充分論證並吸收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2017年5月,財政部、税務總局、環境保護部就條例徵求意見稿,分別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財政、税務和環保部門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納税人

條例在税法規定的基礎上對環境保護税的納税人予以細化,明確繳納環境保護税的其他生產經營者是指個體工商户和其他組織。(第二條)

(二)關於徵税對象

税法規定,環境保護税的徵税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四類。條例對此作了解釋和細化規定:大氣污染物是指向環境排放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物質;水污染物是指向環境排放影響水環境質量的物質;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和醫療、預防和保健等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固體廢物;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上述應税污染物的具體範圍依照税法所附《環境保護税税目税額表》、《應税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確定。(第三條至第六條)

(三)關於計税依據

税法規定了應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種計算方法,條例針對有關具體情形又作了細化規定。

1.根據固體廢物排放特點,為便於計算和核查,明確應税固體廢物的排放量,按照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綜合利用量、貯存量和處置量計算(第十三條)。對納税人逾期不辦理納税申報、進行虛假納税申報以及非法傾倒應税固體廢物的,為體現懲罰作用,明確其應税固體廢物的排放量按照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計算(第十四條)。

2.鑑於税法規定對超標排放應税污染物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徵收環境保護税,為此,條例明確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的應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其當月超過排污許可限值或者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排放量計算。(第十五條)

3.鑑於税法只規定了牛、豬、雞、鴨等部分禽畜養殖場污染當量數的計算方法,對税法未規定的'其他畜禽種類,條例明確其應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第二十一條)

4.條例對按照排污係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具體情形作了規定。同時,為體現懲罰作用,對納税人違反污染物監測管理規定以及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明確其應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排污係數、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產生量計算。(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四)關於税收減免

條例對税法規定的免税和減税情形作了具體明確。

1.對規模化養殖的範圍作了界定,屬於規模化養殖的不予免税。但為鼓勵畜禽養殖場對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條例明確,規模化養殖場產生的養殖廢棄物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並採取糞肥還田、製取沼氣、製造有機肥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免税。(第二十二條)

2.鑑於税法明確對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税污染物免税,對工業污水集中處理等場所不予免税,為確保有關政策得到準確、有效執行,條例對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的範圍作了界定,明確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是指面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處理服務,並由政府支付運營服務費或安排運營資金的污水(污泥)集中處理廠站或者設施。同時明確,為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設施或者場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建自用的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場所,不屬於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的範圍。(第九條)

3.對減徵環境保護税應當符合的條件作了細化規定,並對減徵條件中應税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作了具體明確。(第二十三條)

(五)關於税收徵管

條例在税法規定的基礎上對環境保護税徵管事項作了規定:

1.進一步明確了税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在環境保護税徵收管理中的職責。(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2.明確了建立環境保護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具體要求,以及税務機關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之間通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傳遞信息的具體內容。(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

3.明確了税務機關對環境保護税的管轄權以及税收管轄爭議的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4.對納税人申報應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適用的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作了具體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5.對納税申報數據資料異常及有關處理方法作了規定,納税申報數據資料異常的具體情形由國務院税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界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6.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與税務機關工作配合機制作了具體規定,包括:税務機關應當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傳遞的排污單位信息進行納税人識別(第三十二條);各級税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納税人的輔導培訓,做好納税諮詢服務工作(第三十三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納税人申報的應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適用的排污係數、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關規範的,應當通知税務機關處理(第三十六條);税務機關依法實施環境保護税的税務檢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配合(第四十條)。

此外,條例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第七條),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第八條),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當量數的含義(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污染物排放口的確定方法(第十六條)等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