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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税減徵管理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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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税減徵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我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税減徵規定的函》(蘇政辦函〔2015〕52號)、國家税務總局《税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現將我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税減徵管理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減徵原則

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税減徵實行“先徵後退”原則。即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税法的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年度終了後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退税。

二、減徵對象

本公告規定的個人所得税減徵對象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五條規定列舉的個人。具體包括: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

享受税收優惠的殘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以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孤老是指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無法定扶養義務人的個人;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

三、減徵範圍

減徵範圍限於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可申請退還的個人所得税以納税人或者其扣繳義務人在本省範圍內自行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為限。

四、減徵幅度

(一)孤老和烈屬的所得,其個人所得税減徵幅度按下列比例計算。

(二)殘疾人的所得,其個人所得税減徵幅度根據殘疾程度分別確定。殘疾程度為中度以上,即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的殘疾人,一級至六級(含六級)的轉業、復員、退伍的革命傷殘軍人,其個人所得税減徵幅度與孤老、烈屬相同;殘疾程度為輕度,即殘疾等級為四級(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的殘疾人,七級至八級的`轉業、復員、退伍革命傷殘軍人,其個人所得税減徵幅度按孤老、烈屬的50%計算。

(三)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其個人所得税應視扣除保險賠款後的實際損失酌情減徵,最高不超過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税款的80%。

五、減徵期限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每年均可減徵。

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減徵遭受災害當年的個人所得税。對於個別損失很大的,可以減徵至次年。

六、減徵申請

(一)減徵申請

符合規定享受減徵個人所得税優惠的納税人,應在本公告第七條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按規定提交減免税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二)資料提供

1.殘疾、孤老以及烈屬類減免納税人在首次辦理減免税時,需提供下列資料:

(1)《納税人減免税備案登記表》;

(2)申請人的有效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3)殘疾證明(殘疾人減免税);

(4)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個人的證明(孤老減免税);

(5)烈屬資格證明(烈屬減免税);

(6)申請減免年度個人完税證明。

殘疾證明是指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殘疾證應在有效期內。

孤老證明由鄉鎮以上的民政部門或當地政府開具。

烈屬資格證明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出具的《烈士證明書》(2013年8月1日以前未換新證的烈屬持有《革命烈士證明書》);能證明烈屬身份的户口簿、結婚證等有效證件原件(現場審核後交還)及複印件,如無有效證件證明,可提供由當地鄉鎮以上公安 機關或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原件。

以後年度辦理減免税時,除殘疾程度發生變化需按上述要求提供新的材料外,不需要再辦理減免税申請,可憑以前年度減免税批覆直接填寫《納税人減免税申請表》申請辦理退税。

2.重大自然災害減免應提供下列資料

(1)《納税人減免税申請核准表》;

(2)申請人的有效個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3)申請減免年度個人完税證明;

(4)重大自然災害證明。

重大自然災害證明資料包括相關部門或地方政府(鄉鎮以上)出具的自然災害證明,或者保險公司理賠時出具的保險理賠文件原件(現場審核後交還)及複印件。

七、申請時間

符合規定享受減徵個人所得税優惠的納税人,應於納税年度終了後及時辦理上一年度的減免税申請;申請時間超過三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處理。

八、管理權限

本公告規定的個人所得税減徵由主管税務機關一次性核實確認。

納税人應在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個人所得税減徵。

九、法律責任

納税人採取欺騙等手段騙取個人所得税減免税優惠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納税人辦理2015年度及以後年度減免税申請的,按本公告規定減徵幅度辦理;辦理以往年度減免税申請的,仍然按照原減徵幅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