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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開始實施的消息

欄目: 辦法 / 發佈於: / 人氣:2.44W

從今年10月1日起,我國首部《非居民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開始實施。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的,應按照《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否則不得享受有關税收協定待遇。

税收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税收法律規定應該履行的納税義務,類似於減免税。《辦法》適用於按照有關國內税收法律規定或税收協定不屬於中國税收居民的納税人(含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

根據《辦法》規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協定股息條款、利息條款、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財產收益條款時,應向主管税務機關或者有權審批的税務機關提出享受税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填報並提交《審批申請表》、《身份信息報告表》等相關資料。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協定常設機構以及營業利潤條款、獨立個人勞務條款、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或其他税收協定條款待遇的,在發生納税義務之前或者申報相關納税義務時,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税務機關備案,填報並提交《備案報告表》等相關資料。

《辦法》同時規定,非居民提交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申請後,由縣、區級及以下税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審批時間為20個工作日;由地、市級税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審批時間為30個工作日;由省級税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審批時間為40個工作日。在審批期限內,税務機關應作出審批決定(包括不予受理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結果;作出不予享受税收協定待遇或暫不享受税收協定待遇決定的.,應説明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結果的,視同已作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的審批。

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將不予受理:按國內税收法律規定不構成納税義務的所得事項;申請享受的税收協定待遇不屬於《辦法》規定的應該審批的範圍;提出審批申請的時間已經超過《辦法》規定可以追補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的時限;未按照《辦法》規定提供與享受税收協定待遇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權審批的税務機關通知更正或補正後90日內仍不補正或更正,又無正當理由的,以及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據瞭解,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談籤並執行税收協定以來,國家税務總局先後發佈了一些程序性文件(包括夾雜了程序性條款的規範性文件)指導各地操作執行税收協定。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税收協定執行工作,但總體上仍處於零散和不繫統的狀態,難以適應新《企業所得税法》實施後非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協定待遇數量大增趨勢的要求,也不能滿足税收管理精細化和規範化的要求,存在税收協定執行工作失控的風險。因此,國家税務總局在調查瞭解各地執行税收協定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出台了該《辦法》。《辦法》力求貫徹將非居民享受税收協定待遇的管理視同減免税管理的總體思路,較多地參考和借鑑了國內減免税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執行税收協定的特點作了適當改變。同時,《辦法》採取了多條措施避免納税人重複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