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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答辯書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6.1K

     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人事爭議答辯書,供大家閲讀參考。

人事爭議答辯書

  人事爭議答辯書1

答辯人: B 計算機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 鍾親元

對 A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事實與理由:

向貴會申訴之我公司員工 A,與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從我公司的薪資調整(不同意薪資調整,不願意重新簽訂合同)。

二、 xxx年4月2日 及 xxx年7月21日 各記大過一次,同時 xxx年08月28日 值班時睡覺,造成惡劣影響。見證據目錄 1、2。

根據以上申訴人的綜合表現,申訴人 A已經 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於是 我公司於 xxx年10月06日 做出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見 證據目錄 3)的決定,提出將與 xxx年11月06日 與申訴人 A正式終止合同,並已經提前三十天 通知。按照《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現已經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經仁義盡至了。

根據《勞動法》、《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做出的決定 合法合理,有根有據。

關於申訴人提出的加班費,我公司在招聘該員工A時就已經説明並徵得申訴人A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時,每週工作6天的工作條件相對應的待遇。因此其每個月獲得的勞動報酬已經包括了該加班費,也即我公司已經支付了平時和週末的加班費;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見證據目錄5。

關於夜班補助,我公司的薪資裏顯示了“夜班津貼”,也即夜班補助,也就是説平時每個月的該補助已經包含在發給申訴人的.薪資中,已經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見附件 4。

關於“合同終止補償金”,我公司根據以上申訴人的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訴人終止合同,何況已經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勞動法》、《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我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總之,一句話,敬請仲裁委員會充分考慮我公司之答辯,駁回申訴人提出的所有申訴要求。

此致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B 計算機有限公司

  xxx年十月二十二日

  人事爭議答辯書2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貴委員會(xxxxxxxxxxx)順勞人仲案字[xxx]1276號應訴通知書收悉,答辯人就***訴***有限公司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在仲裁申請書中的陳述有以下四點與事實不符:

1、被答辯人***所稱“我提出辭職,辭職後……” 與事實不符。真實情況是,被答辯人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前提下擅自離職的。另根據公司《勞動管理規章制度》4、2)和5、7)之規定,被答辯人***屬自動離職(證據:《勞動合同法》、《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2、被答辯人所稱“……扣壓3月1號至4月10日的工資不發放”與事實不符。真實情況是,被答辯人實際上班時間只到4月9日,上班期間並有多次遲到、早退、曠工(證據:考勤記錄)。

3、被答辯人***所稱“……試用期一個月3000元,試用期過後3500元/月……” 與事實不符。真實情況是,合同約定920元每月。但根據廣東政府《關於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xxx]15號)規定,從xxx年3月1日起,其工資可以調至1100元每月(證據:勞動合同書)。

4、被答辯人***所稱“……3月1號至4月10日的工資……合計4600元”與實際數額不符(按照被答辯人***所得出的金額來看,其計算公式為約定工資÷30天×上班天數-應扣款)。真實情況是,約定工資1100元(證據:勞動合同書)÷30天×上班天數36.5天(3月1號至4月9日共39天-請假1.5天-曠工1天。證據:考勤記錄、請假條)-應扣款13780.79元【遲到6次×10元+ 早退3次×36.67元(證據:考勤記錄件、《員工考勤制度》)+ 應扣水電費43.88元(證據:xxx年03月份員工住宿用電用水情況表)+從4月10日擅自離崗到5月24日簽收應訴通知書止和上班期間共曠工35天×36.67×2 + 因工作過錯造成公司在張家界工程損失款等10000元(事實與理由:由於被答辯人***的過錯,張家界武警總隊療養院工程中的衣櫃尺寸因設計原因誤差了20mm,和沒有考慮三個房間的消防管的凸形問題,以及酒櫃部件的整拆裝問題,導致產品返工與重新設計製作,因而造成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證據:《張家界衣櫃安裝問題》、產品設計圖紙、出差單)+ 因擅自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款1000元(事實與理由:由於被答辯人***的“不辭而別”,工作上沒有做任何交接,該崗位的忽然空缺,不但打亂了公司的原有工作計劃,增加了公司緊急招聘成本,而且因調動負責其它工作的人員去替崗造成了本崗位與其它崗位所增加的直接和間接費用損失)】=1100÷30×36.5-(6×10+3×36.67+43.88+35×36.67×2+10000+1000)= -12442.46元。

綜合上述事實,被答辯人***的“給清所欠的工資,3月1號至4月10日的工資4600元”的請求不符合事實,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依法維護答辯人的權益,並保留答辯人追究被答辯人***的責任、和招用與答辯人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答辯人***的樂從某傢俱公司而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權利。

  答辯人:***具有限公司

  xxx年5月27日

附:1、有關證據 9 份;

2、本答辯書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