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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和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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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和代理詞有什麼不同?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答辯狀和代理詞,供大家閲讀參考。

民事答辯狀和代理詞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蔣XX,男, 漢族,1xXX年x月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

手機:137XXXXXX13

答辯人張XX,男 ,漢族,1xXX年3月2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452XXXXXXXXXXXX036 手機:13xXXXXXX52

答辯人楊XX,男, 漢族,1xXX年x月27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4523XXXXXXXXXXXX13 手機:13XXXXXXX3x

答辯人陳 X,女, 漢族,1xXX年12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XX巷12號1棟1單元101室,身份證號:4523XXXXXXXXXXXX27 手機:13xXXXXXX52

答辯人文XX,男, 漢族,1xX1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巷6號1—3,身份證號:4523XXXXXXXXXXXX1x 手機:130XXXXXXxx

答辯人陳木生,男, 漢族,1x53年10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 :4523XXXXXXXXXXXX13 手機:13xXXXXXXX6

答辯人閉XX,男 ,漢族,1xXX年6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 手機:13xXXXXXXX2

答辯人黃 X,女, 漢族,1xXX年10月24日出生,住桂林市XX區XX路XX號,身份證號:4523XXXXXXXXXXXXX7 手機:13xXXXXXXX2

被答辯人桂林XX通信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蔣XX,該公司總經理 電話:13XXXXXXXX2

答辯人因桂林XX通信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提出侵犯特許經營權一案,答辯如下。

一、 被答辯人無特許經營權資格,無權干涉答辯人依法經營,於法無據。

被答辯人在起訴書中稱:答辯人以“XX公司的名義,公然侵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機要局軍事代表室授予原告的屬國家機密的XX一體化傳真機配件的特許專有生產經營。”被答辯人的這一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證據支持,

國務院xxx7年5月1日公佈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從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看,桂林XX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成立於xxx4年6月2x日,其經營範圍系承擔原桂林XX電信設備廠為總參謀部機要局擁有專有技術定型的XX一體化傳真機生產任務,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總參謀部機要局並沒有與被答辯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被答辯人也沒有向總參謀部機要局支付特許經營費用,根本沒有特許經營權。xxx5年11月,桂林市XX通訊設備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成立,其經營範圍有:零售通訊設備、電子產品、辦公設備、辦公耗材、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五金家電用品、辦公設備維修通信工程設計安裝技術諮詢及培訓(見證據1)。如果XX公司有銷售飛燕一體化傳真機的業務,也是在依法經營,並不存在侵犯被答辯人特許經營權的問題。

需要指出的是,被答辯人為了達到干涉答辯人依法經營的目的,公然出具假證據干擾法院正常的案件審理(見被答辯人證據目錄清單證據二),該證據證明“桂林XX通信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自一九九八年來為我部研製生產軍用XX一體化傳真機以來,已共計生產xxx餘台”。屬於明顯的造假行為,一九九八年XX公司尚未成立,怎麼會生產xxx0台傳真機呢。

二、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50000元,沒有事實證據支持。

被答辯人稱:“經初步核實,迅普公司涉嫌非法經營額為三十餘萬元,非法獲取利潤十五萬元。”被答辯人的這一荒唐的訴訟請求,簡直令人不可理解。被答辯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答辯人有非法經營且經營額有三十餘萬,利潤高達十五萬元(50%的利潤比例)的證據事實,被答辯人蔣XX曾經是桂普公司的總經理,負責過XX一體化傳真機生產銷售業務,如果有你們高的利潤空間,桂林XX電信設備廠為什麼會破產,XX公司為什麼會連工資都發不出去,曾經是XX公司的副總經理的XXX、XXX現在就不需要去XX植物園作清潔工了,可見,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50000元,既不符合常理,也沒有證據支持。

三、被答辯人所訴被告主體不適格,與法無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缺一不可。本案案由是侵犯特許經營權糾紛,原告起訴的被告是x名公民個人,究竟是哪一個被告有涉嫌非法經營侵犯了原告的特許經營權,他們是否以個人的名義或者以幾個人共同的名義與總參謀部機要局簽訂了生產銷售合同,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所以,原告沒有有明確的被告,不符合起訴條件,即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

另外,原告起訴桂林市XX通信設備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非法經營,侵犯原告特許經營權,也沒有證據證明迅普公司超經營範圍經營業務。沒有具體的事實與理由,即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不符合起訴條件。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特許經營權資格,無權干涉他人依法經營,沒有事實證據證明被答辯人受到所謂的經濟損失,且所訴被告主體不適格,於法無據。請求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本案事實,作出合法、公正的判決,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此致

  象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 五月 日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湖南睿長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當事人的委託,並指派我擔任本案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託之後,本訴訟代理人進行了閲卷並進行了全面調查,今天又參加了庭審,對於該案有了較為全面的瞭解。

根據法律和事實,本訴訟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原告張有福因高空墜物受傷致殘的事實,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可以認定該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對於原告的不幸遭遇,被告18住户深表同情。但被告認為,原告的訴求和事實與法律不服,具體理由如下:

一、人身損害的責任分擔問題

被告主張的是被告世紀城幸福花園67號樓18户住户承擔的絕不是主要責任。

首先,依據市公安局出示的證明可知,造成原告張有福受傷致殘的侵權行為人目前無法查證。沒有證據顯示和支持該樓的18户住户是侵權行為人,他們和造成原告受傷致殘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直接乃至間接的因果關係。根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侵權行為需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過錯“四要件”。原告理應向法庭遞交能證明該四要件的合法有效的證明,即便本案屬於特殊侵權案件,原告也需證明除過錯以外的事實。而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上來看,僅能證明損害事實這一要件,對於因果關係和侵權行為的加害人都無法提出有效的證據。侵權主體無法確定,被告18户居民與侵權行為間的因果關係沒有證據證明,就不能確定被告18户居民是侵權行為的加害人而讓其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被告18户居民享有對其住所的物權,有在其住所自由生活的權利。這些住户都是善良的公民,在沒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是不得説明他們對原告受傷致殘存在過錯更不是主觀上的.故意。即便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高樓附着物的可能加害人責任,這些被告要承擔一定的加害責任,我們也想提請合議庭考慮《民法通則》上公平原則的規定。畢竟,對於侵權案件而言,有涉及到故意傷害的嫌疑。公安機關沒能積極調查,未能找出真兇破案是其未盡職責。從另一個角度而言,這也是國家的責任。法律將國家的責任轉嫁到普通公民的身上讓其承擔巨大的賠償數額,是顯失公平的。

再次,長城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的提供方未盡職責,才應是本案中主要責任的承擔者。長城物業公司在其服務承若中稱:盡一切可能保護您的財產及生命安全。儘管被告長城物業公司在答辯中稱,該案已經超出了物業公司的職責範圍,因此他們不該承擔賠償責任。但事實不然,原告正是在其服務範圍內受傷致殘的。綜合考慮《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因此,長城物業公司理應做好小區內的安全防範工作。而且,我們也可以注意到,近年來該類事故頻發,新聞媒體多有報道。xxx0年的重慶,xxx1年的濟南,xxx6年的深圳,xxx9年的杭州等地都發生過類似的案件,作為物業服務企業不可能對此毫無所知,其未加防範純粹是物業公司疏於作為未盡職責。且我們可以從證人陳偶然的證言可知,小區的安全保衞工作存在巨大的漏洞,小區保安未能及時趕到案發現場,侵權行為地附近路燈損壞,且小區內監控設施的缺失對於及時救助傷者和確定真實的侵權行為加害人造成了很大的困難。因而,我們就不難確信,物業公司應對其未盡職責導致業主受傷致殘承擔起主要的責任。

二、被告人的補償責任問題

被告世紀城幸福花園67號樓18户住户主張因合理歸責,其承擔的是補償責任。

從前面我們可知,對於張有福受傷致殘這一侵權結果,被告並非主要的責任主體。根據《侵權行為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高樓附物的可能加害人責任,被告作為可能加害侵權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補償責任和賠償責任是截然不同的,既然法律要求被告人承擔補償責任,則不能強加賠償責任於被告人。被告18户住户已達成合意,願意出於道義並根據法律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這裏希望合議庭在分清責任主體的前提下,考量補償責任的高低,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降低被告的補償金額。

三、補償款的計算問題

原告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承擔醫療費等一些列費用,被告基於補償原則予以認同。但對於部分款項的計算持不同意見。

第一,原告要求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錯誤。被扶養人的扶養義務因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也就是説原告只應承擔一半的扶養責任。故此,扶養費也應該折半計算,而不是原告訴求的全部數額。

第二,部分費用缺乏證據支持,望合議庭不予採納或降低數額。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中並不包含對殘疾輔助器具、後續治療費等項目。其數額的真實性,合法性都無法確證。原告對自己應舉證的事項未能承擔舉證責任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故此部分費用望法庭不予採納或降低額度。

第三,原告的訴訟請求重複。原告在訴求中同時要求了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此部分存在重疊。根據我國有關的司法實踐,殘疾賠償金屬於精神損害賠償金。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項就規定,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此外,《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也將兩者等同起來。綜上,則應認定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是等同的,不能重複要求賠償。

四、被告經濟條件的問題

被告已在答辯狀中陳詞,説明了被告18户住户的經濟情況。他們很難和擁有固定資產的公司企業法人相比,他們多數為下崗失業人員或無固定收入,有的家中還有癱瘓多年的老人,經濟情況堪憂。本案中,被告18户住户對於原告張有福的受傷致殘並無存在責任,但他們出於道義和法律的規定願意承擔起法定的補償義務。如果法庭判令他們承擔過高的責任或是他們需要支付的補償數額過高,他們正常的生活都恐將難以為繼。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執行一章中,有出於一定社會公益的考慮對被執行人採取了特定財產豁免執行的規定。我想,對於社會公益的保護也應該是貫穿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和實體法的立法精神裏的。作為被告的代理人也十分理解我的當事人急需司法上的救濟和馳援。在此,再度希望合議庭從被告的經濟水平出發在補償額度上適度放寬,減低被告18户住户承擔的補償款項。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18住户的合法權益,請合議庭依法公正判決。

  湖南睿長律師事務所律師:遊xx

  xxx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