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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工傷管理制度(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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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工傷管理制度

施工企業工傷管理制度(精選5篇)

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藴含着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施工企業工傷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

施工企業工傷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維護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使員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傷害等能得到及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相關政策、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在職員工。

三、工傷的定義

工傷: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有關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四、工傷的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徑、特定時間)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職業病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造成傷害的。

5)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傷申報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職工本人或直接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司安環科工傷負責人,安環科工傷負責人應立即通報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在需要辦理索賠時應由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在24小時內向合同保險機構備案,説明事故原因、經過。對於重大的工傷事故,公司負責人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部門口頭報告。

2.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應及時協助發生工傷的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規定的手續。

3.負傷職工的工傷認定必須在工傷發生後的30日內由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向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書面材料。

4.負工傷員工所在部門直接領導和所在部門部長必須參加工傷善後處理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善後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進行推脱。

六、工傷救治與付款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由部門負責人立即上報,並立即送指定醫院治療,公司原則上只提供應急借款。

2.安環科可根據實際需要到財務部領取工傷應急借款,用於緊急狀態下費用支付。

3.工傷產生後,安環科工傷負責人必須作好登記,註明產生的費用以及保險理賠的費用,工傷保險負責人及時辦理相關報銷工作。

七、工傷醫療報銷説明

1.工傷職工一般不允許在私人小診所就診,原則上必須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屬特殊情況且須徵得部門經理或安環科工傷負責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在正規診所臨時就診,事後必須馬上轉到指定的醫院,否則,產生的相關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2.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應保留相關的票據,門診治療的職工在每次門診時應帶上病歷本並請醫生作好每次的門診記錄;無病歷的需要辦理病歷本。住院治療的職工需在出院後打印用藥詳單。住院治療的員工報銷來回兩趟的車費,門診治療的員工報銷個人每次門診的來回車費。沒有票據的醫療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如掛號費等)。

3.工傷職工在工傷治療期內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報銷藥品目錄》和其他相關標準費用可報銷。如在治療期間使用違規或規定以外藥品的(如滋補、健身等藥品),其產生的費用由工傷員工本人承擔。工傷人員出院後在每月1~20日將醫療費報銷材料交到安環科,彙總後由工傷保險負責人在每月1~20日向醫保中心申報審核工傷人員醫療費。

4.工傷員工因個人原因產生不必要的費用由其本人承擔(如不必要的車費,誤工費等其他費用),工傷員工不得謊報費用(如多報車費、藥費等),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報銷資格,並視情節處以相應的罰款。

5.員工在康復後應積極配合工傷負責人收集準備用於保險理賠的相關材料。

八、工傷待遇

1.須手術的工傷員工在手術期間視情況給予護理費,其中福安為30元/天,寧德為40元/天,福州、廈門為50元/天,護理工人由安環科工傷負責人聯繫。

2.工傷員工在治療期間和療養期間(療養期按實際情況和醫囑來定),職工享受基本工資待遇(標準按照:普通員工900元/月、班組長1200元/月、車間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況需報總經理審批)。

3.經權威部門鑑定為傷殘的,按相關的規定給相應等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其他相關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

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其他相關標準和文件規定執行。

5.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3)拒絕治療的。

九、附則

本規定由安環科制定、執行、修訂和負責解釋。

施工企業工傷管理制度2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後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並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構成勞動關係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築施工並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狀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善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潛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潛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職責或者非本人主要職責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鬥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後,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並由事故單位於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並於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用心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並於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於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瞭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瞭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職責,制定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職責者的意見並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務必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准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准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准結案。

施工企業工傷管理制度3

一、目的

1、規範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職責追究制度。

2、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

3、吸取教訓,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重複發生。

二、職責

1、安全部門部負責執行本制度;

2、各部門負責履行本制度。

三、適用範圍

適用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四、法規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五、工傷事故範圍

(一)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六、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潛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者。

2、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勞動潛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報告

1、事故現場(包括輕傷事故)有關人員務必立即向所在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告,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務必立即向安全科或企業負責人報告,必要時能夠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2、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後,重傷事故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報告;死亡事故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報告。

3、狀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能夠直接向區安監部局報告。

鎮安監站事故報告電話:XXXXXXXXXX

區安監局事故報告電話:87416110;受傷人員急救撥打“120”

八、事故報告資料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全稱、性質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方位)以及事故現場狀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類別)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死傷人數、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籍貫、傷害程度);

5、已經採取的措施;(應急救護狀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狀況。

九、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理

1、事故發生後要立即救護受害者,只要有一線生機,就要儘快救護到就近醫院。

2、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防止二次傷害。應立即停產,撤離所有與事故無關人員。

3、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禁止人員出入。有關物體痕跡不得破壞,清理現場務必經事故調查組或區安監局同意方可進行。

4、有關人員聽候調查。

①現場目擊者;

②班組、車間負責人;

③安全乾部;

④企業主要領導等。

十、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1、輕傷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組織人事、技術、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歸檔。

2、重傷事故由企業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鎮安監站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3、死亡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安全科配合鎮安監站、區安監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二)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職責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所屬部門要配合調查組做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明確事故職責人,對職責人的處理要嚴肅認真,根據造成的工傷事故職責的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於不服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制止而不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後果嚴重並構成犯罪的職責者,交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職責;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要從重處理:

1、對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於人的;

3、工傷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不用心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工傷事故發生後,不認真吸取教訓、不採取防範措施,致同類事故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濫用職權、擅自處理和坦護、包庇事故職責者的。

(五)工傷事故的善後的經濟補償處理,由安全科負責聯繫陪同進行工傷鑑定後,會同鎮當地鎮勞動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區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資料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善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施工企業工傷管理制度4

為切實保障工傷及職業病員工的應有待遇,進一步明確工傷處理程序,降低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唐山市工傷保險辦法》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公司工傷管理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工傷管理組織

公司成立工傷事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安全副總經理擔任,企管處、安全處、環保處、保衞處、公司辦公室及其它各單位的一把手為成員。安全處與企管處具體負責工傷事故的申報、協調處理、費用報銷、爭議處理等事宜。

二、工傷處理程序

(一)工傷申報

1、員工在廠內發生工傷,經本單位安全員核實準確後,立即上報安全處和企管處,經安全處登記確認並送往縣醫院治療。安全處負責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事發單位安全員負責申報工傷的相關材料並報企管處備案。

2、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屬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員工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及時報告公司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報告,本單位負責出具當月考勤表,由所在單位安全員組織申報相關材料交安全處並報企管處備案。

3、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員工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需認定工傷的,由安全處負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組織申報工傷相關材料,報企管處。

4、由企管處負責組織好所有申報材料,報請豐南區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二)工傷認定

1、廠內工傷或因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需在7日內帶給以下材料:工傷事故報告表,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工傷治療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2、廠內工亡申請工亡認定,需在10日內帶給以下材料:工亡事故報告表,工亡員工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申請人與工亡員工的關係證明,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

3、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申請工傷認定,需在15日內帶給以下材料:

工傷事故報告表,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交警現場調查證明,本人當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職責認定書(如有特殊狀況不能按時出具職責認定書的,需交警大隊另出證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員工申請工亡認定,需在15日內帶給如下材料:

工亡事故報告表,工亡員工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交警現場調查證明,本人當月考勤表,申請人與工亡員工的關係證明,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A4紙複印),交通事故職責認定書。

(三)勞動潛力鑑定

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潛力的,由員工本人或家屬向市勞動部門提出勞動潛力鑑定申請,並帶給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

2、工傷職工鑑定確認事項申請表;

3、身份證複印件;

4、診斷證明書複印件;

5、住院病歷,未住院者須呈報門診病歷或其他相關材料)。單位或個人對市勞動潛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15日之內向省勞動潛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自勞動潛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內,員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認為傷殘狀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潛力複查鑑定。

(四)確定停工留薪期

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按《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停工留薪期由統籌地區勞動潛力鑑定委員會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對於傷情嚴重或者狀況特殊,確需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由工傷員工本人在醫療期滿前15日內寫出書面申請,員工所住醫院出具證明,員工填寫《河北省工傷員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鑑定申請表》,上交公司安全處。經安全處審核後,由受傷害員工或家屬報市級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三、工傷待遇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規定的相應待遇,由公司企管處負責落實。

(一)工傷醫療待遇

1、員工發生工傷後,到公司指定工傷保險定點醫院治療。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按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貼合報銷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全額報銷。

2、員工發生工傷需緊急搶救的,能夠就近搶救。未能脱離危險的,自員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由受傷害員工本人或家屬告知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單位安全科負責報告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企管處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脱離危險後,安全處通知仍需治療的受傷害員工轉到工傷定點醫院治療。

3、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自員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由受傷害員工本人或家屬告知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單位安全科負責報告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企管處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在受傷害員工經搶救脱離危險後,由安全處通知受傷員工轉到工傷定點醫院治療。

4、工傷員工脱離危險後未及時轉到定點醫院治療的,或者在非定點醫院及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按要求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5、因工負傷的員工,若定點醫院無法治療,由定點醫院提出書面推薦,或由工傷員工本人或家屬向治療醫院提出申請,經醫院考查核實,報請縣工傷保險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轉院治療。擅自轉院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公司和工傷保險主管部門不予支付。

(二)住院治療補貼。員工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25元/天執行;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員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經安全處審核後,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停工留薪期盼遇。員工發生工傷或因職業病需暫停工作理解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四)護理費。員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潛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唐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五)陪牀人員待遇。員工因工負傷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期間需要他人護理的,經工傷員工或直系親屬申請,公司按月支付一人次15元/天的待遇給於發放。

(六)評殘待遇。工傷員工經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等級的,按傷殘等級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傷殘津貼。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員工在廠內發生工傷的,應由公司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管處按月予以落實。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廠外發生的工傷事故,應由公司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管處每半年集中報送公司領導審批。

(二)有關單位未按規定日期將工傷申報材料上交企管處、造成工傷申請超過時效的,退回單位上報的員工工傷申報材料,所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負責,公司不擔負任何費用,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瀆職職責。

(三)員工發生工傷在定點醫院治療,因傷情嚴重需轉送其他醫院治療,由工傷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到企管處領取《工傷職工轉診轉院治療申請表》,經定點醫院簽字蓋章,由工傷員工本人或家屬簽字確認後,3日內將轉院申請表報到企管處,由企管處負責報送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辦理轉院手續。

(四)工傷人員因治療需向公司借款或報銷工傷費用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按津西[2008]4號《關於理順工傷借款及報票程序的通知》辦理,所有工傷借款由公司以工傷預付款形式直接支付給工傷定點治療醫院。報銷住院費用時,務必帶給院方出具的藥費消費明細表、藥費單原件,用以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銷工傷費用,企管處憑報銷的費用衝減公司工傷借款。

(五)經核實,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傷害的,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六)發生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途中的,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七)因員工所在單位瞞報、漏報、不及時上報工傷或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考勤、工資等證明騙取工傷而導致公司、員工利益受到損害的,追究相關單位一把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施工企業工傷管理制度5

工傷事故涉及生產每一個環節,事關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全體員工務必高度重視,牢固樹立人人講安全、事事講安全、時時講安全的理念。為保障公司員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後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事後,並明確事故後相應部門應承擔的職責,以預防工傷事故的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工作長治久安,結合本公司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1、事故分類

1.1人身傷亡事故:在生產區域所發生和生產有關的及上下班途中意外的人身傷亡事故。

1.2火災事故:由於火災造成的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3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4設備事故:由於某種原因引起的機械設備、工藝裝備、動力設備等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5其他:職業玻

2、事故報告制度

一發生事故後原則上務必逐級上報,特殊狀況下允許越級上報。

2.1重大事故

2.1.1操作者應及時報告班組長。

2.1.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1小時內報告公司。

2.2影響較大的(傷害一天以上,設備停機一班以上)的事故:

2.2.1操作者應及時報告班組長。

2.2.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當日下班前報告公司。

2.3一般性事故:

2.3.1操作者應在下班前報告班組長。

2.3.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次日前報告公司。

3、人身傷亡事故性質認定

3.1意外工傷: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3.2職責工傷:由於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如違反公司廠規廠紀、工作中不慎及上下班途中等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

3.3工傷:為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及職業玻

4、其他

4.1公司對員工承擔工傷保險職責。員工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後,車間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

4.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並將《工傷事故報告單》報公司辦公室,由公司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核實。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由公司辦上報上一級部門。

4.3員工意外工傷以及工傷者,其醫療費由企業承擔,但其醫療費中有超國家規定醫療範圍的費用,原則上由員工自己承擔。但為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人身傷亡者,公司另視情給予獎勵或重獎。

4.4職責工傷事故者,其職責人的醫療費原則上不予承擔,但該起

事故視情企業經多方努力爭取到的費用額度快,由企業承擔。

4.5工傷假期憑縣級醫院出具的病假條,經企業領導審批同意。其間的工資意外工傷者按底薪的70%發放;為搶救國家、企業財產致使發生的工傷者按底薪的100%發放;職責工傷者按底薪的20%發放。意外工傷者及為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工傷者福利待遇不變,工傷天數不影響年終獎結算。

4.6對於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主要職責部門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職責人,需承擔相應的經濟職責,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職責人,致成損失2000元(含2000元)以內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超出2000元由公司視情,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