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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精選5篇)

欄目: 專業資料 / 發佈於: / 人氣:5.2K

建築施工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制度管理就沒有約束。在實際的管理當中我們發現,當團隊在十個人左右的時候,靠的是管理者的人格魅力,只要有一個有能力、有魅力的領導者就可以玩的風生水起。但是當團隊到幾十個人、上百人的時候,靠的就是制度管理,只有制度完善才能更好的約束人的行為,規範人的行為,才能管理規範。

二、建築施工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築施工企業內部管理制度1

為了分公司及項目部能更穩步、健康的發展,在20XX年能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順利圓滿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除執行總公司的有關規定外,現制定以下分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一、組織紀律

(一)會議制度:

1、分公司每週二早晨7:00定期召開周例會,每月第二週週一下午召開月例會,會議上項目經理按要求做好彙報工作,並提交書面彙報材料,會議遲到缺席處罰100元/次,無書面彙報材料處罰50元/次。

2、每週項目經理組織內部管理人員學習,學習記錄於每週一上午上報分公司,每月最後一天下午定時組織分公司內部學習。

3、要求項目部就當前施工分項,有針對性的組織各班組例會,每週至少組織一次,用以教育職工及解決施工中存在的問題,會議由項目經理組織召開由分公司分管人員現場監督落實。

(二)管理人員出勤制度:

1、各工地必須有管理人員值班,夜間值班不在崗或不值班者,每次罰款50元。項目經理及項目部管理人員早上上班實行電子考勤和手工考勤。

2、所有管理人員不準接受工作對象的吃請、索取物資;不準工作時間、值班時間飲酒,違者罰款500元。

3、嚴禁私自安排關係活,確屬工作關係,報公司批准後方可安排,並據情收取成本費,違者按每個人工200元扣回,材料按2倍罰款,其中,項目經理佔40%,直接聯繫人佔60%。

(三)其他:

1、公司安排到各項目部及科室的工作,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且應及時反饋處理意見(含售後服務)。否則每次處罰50元/次。

2、對分公司要求的各種報表,項目部應安排相對應的專人負責,超時上報的按30元/次罰款。

3、要求項目經理針對分公司制定的月績效考核制度對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施行月浮動工資政策,考核人員及辦法由項目經理確定。

二、質量管理

(一)質量檢查制度:

1、項目部各分項的交底、自檢必須形成記錄,交底要求切實可行、自檢必須真實,無交底施工、分項無自檢,專項施工無方案的項目部處以100-300元處罰。

2、項目經理、單工、技術員必須每天寫施工日誌,日誌內容按公司文件要求填寫,如果不按時填寫施工日誌,罰相關人員50元,連續7天以上不寫日誌的按50元/天罰款。

3、蓄水試驗項目部自檢確保無滲漏後上報分公司,分公司檢查出滲漏,對項目經理罰款200元,對單位工程負責人罰款300元,注意做好防水的成品保護,防水層隱蔽後仍有滲漏的按500元/間對項目部進行處罰。

4、分公司組織在建工程大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按已指定的檢查重點及檢查評分標準評判工程當月的綜合管理情況,當月大檢查第一名獎勵項目部300元,綜合分數倒數第一名處罰項目部300元,公司組織的每次大檢查項目部綜合平均分不得低於80分,每低0.1分對項目經理處罰100元。

5、要求項目經理每月組織不少於兩次內部自檢,自檢內容主要包含質量、安全、資料及財務,要求自檢內容真實,並形成自檢記錄於每月1日上報分公司。

(二)其他

1、工程開工應按總公司相關的工作流程安排組織施工,分項工程做到樣板先行(包括電管項目部),不按流程作業、未做到樣板先行的按100元/次對單工進行處罰。

2、因項目部管理跟不上造成大面積返工的,罰項目經理500元,單位工程負責人500元,返工產生的費用10%由個人承擔不計入項目部成本。

3、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項目部應組織有關人員定期對工程進行回訪,積極做好售後服務工作,如出現業主上訪投訴的對項目經理處以1000元罰款。

4、主要分項驗收前應書面報告分公司及總公司工程部,並提前對工程進行檢查、整改,未通知主管部門私自組織驗收者,出現問題對項目經理罰款300元,單位工程負責人300元。

三、安全管理

1、每個工程配備現場專職安全員,安全員必須每天寫安全員日誌,日誌內容按公司文件要求填寫,如安全員不按要求填寫日誌按施工日誌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2、新工人入場必須進行安全生產三級教育並簽訂勞務合同,未簽訂職工合同對直接負責人按30元/人進行處罰。塔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發現有無證作業人員罰項目經理100元,單位工程負責人200元。

3、安全生產管理嚴格按總公司的目標實施。若因現場保持較差導致文明工地取消,罰項目經理10000元。

4、因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對分管副經理、項目經理、單位工程負責人按1:2:3責任處以600-2000元處罰。

5、高處或危險處作業時,必須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接受交底人與實際作業人不符或施工作業的職工未按交底施工,項目部安排專人旁站監管施工,無交底對主要責任人按50元/人進行處罰,無旁站人員對項目經理處罰200元。

建築施工企業內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財務的領導,理順公司本部與工程項目部的財務關係,明確其各自的工作職責和管理權限,根據公司建立“大財務”的基本思路,特制定工程項目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本部及各工程項目部。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財務機構設置:

(一)公司設財務部,負責全公司財務工作管控;

(二)各工程項目部設相應財務機構,負責所在項目財務工作;

(三)各工程項目部財務機構人員由公司統一委派,並接受所在項目部行政領導和公司財務部業務指導、監督、檢查。

第四條公司財務部管理職責:

(一)負責擬定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和流程,健全公司財務控制體系;

(二)負責公司本部會計核算和財務報表編制工作;

(三)負責公司資金調度和管理,根據需要對項目部資金進行調度;

(四)負責擬定、審核項目融資方案和相關文件,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公司金融風險,建立財務風險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控制公司財務風險;

(六)負責擬定公司資產管理和處置辦法並參與實施,審核項目部資產處置方案;

(七)負責公司税收籌劃和處理工作,協助項目部處理相關税務事宜;

(八)負責財務分析,為決策提供支持;

(九)負責外派項目會計的管理,指導下屬項目部的財務工作。

第五條公司各工程項目部財務機構管理職責:

(一)執行公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負責本項目部的財務會計工作,保證完成各項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

(三)根據本項目部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設立會計賬薄、審核各項收支,按會計制度規定處理會計業務,使項目部的各種報表、帳簿、憑證內容真實、數字準確、手續完備;

(四)配合審計單位做好每個基建項目的審計工作,及時提供各種數據及資料;

(五)做好經濟合同的財務管理,定期與供應單位,分包單位、建設單位核對往來賬目,及時、準確收支貨款、工程分包款、人工費、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

(六)進行財產物資管理,做好財產保全工作;

(七)負責營業税及相關税費的納税申報和繳納;

(八)及時處理財務工作相關事宜。

第三章資金與計劃

第六條工程項目部資金主要來源:

(一)建設單位撥付的工程備料款及工程進度預付款;

(二)建設單位撥付的工程結算款;

(三)應付未付款項;

(四)公司本部撥付及內部單位的往來資金;

(五)其它來源。

第七條工程項目部資金主要用於支付下列款項:

(一)工程用物資、設備的採購;

(二)職工工資及福利;

(三)工程人工費;

(四)繳納税費;

(五)規定的各種應上交款項;

(六)支付固定資產修理費用。

第八條工程項目部如需開設銀行帳户,必須報經公司財務部門審核和總經理批准,嚴格按規定履行手續;同時,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制度和銀行結算紀律,建立嚴密的內部牽制制度和保密制度。否則不得擅自開設任何形式的銀行賬户。

第九條工程項目部的資金,由公司統一管理,其調配權屬公司,工程項目部實現的合同收入結算後統一匯入公司指定帳户。資金運用要嚴格執行公司有關的資金管理規定。

第十條工程項目部不設立現金庫,其現金支出在出納臨時結算卡(個人賬户)中開支。需要用現金支付的零星支出,按實際報銷金額劃入出納臨時結算賬户,該臨時結算賬户不留餘額。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部要定期編制財務資金計劃,實行資金按計劃管理。未列入計劃的工程支出,未經本部批准不得列支。

第四章成本與税費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公司費用開支標準,嚴格劃清成本開支界限,間接費開支要嚴格執行公司的有關費用開支辦法,並如實在項目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條材料採購必須嚴格執行公司有關物資的管理制度,做好工地餘料盤點工作。採用移動平均法,購入後被領用的工具、器具及辦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在領用時必須履行物資保管責任轉移的相關手續,領用後轉入工程成本,並做好物資管理台賬。

第十四條、項目部要設置存貨實物賬,建立存貨計量、驗收、入庫、出庫、盤點、對賬制度,賬、卡、物必須相符,盤盈、盤虧要按規定處理。項目會計在月末審核庫管員編制的材料購銷存明細表後,再編報材料購銷存彙總表送交公司財務部。存貨計入成本要以出庫單(領料單)和存貨成本分配表為原始憑證。

第十五條根據需要配備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建立固定資產帳卡及台帳,做到帳卡相符、帳實相符。所配備的機械設備按規定足額提取折舊費。調入的機械設備,及時辦理交接手續。項目部對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只有使用、管理權,沒有所有權,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用於抵押和經濟擔保。

第十六條對於工程項目一次性使用,完工後拆除的臨時設施,應由項目部自行建造,其費用由項目成本負擔。對於週轉性費用的臨時設施(如活動房屋等),其攤銷費用由項目成本負擔。工程完工後能及時回收保管的,按公司規定報批後處置。

第十七條營業税及其附加費由項目部按規定在工程所在地計繳。

第五章清算與監督

第十八條工程項目部在工程完工解散之前,應對各債權、債務和往來款項清算完畢。對竣工時仍清算不完的,提出處理意見並報經公司主要領導同意後轉公司繼續清理。

第十九條工程項目部解散時剩餘財產物資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自購的固定資產調公司管理,調入的固定資產移交原調出單位或調入公司,交接雙方應及時辦理驗收交接手續;

(二)購置的辦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由工程部研究處理意見並辦理調撥、報廢、變賣等手續;

(三)剩餘材料及其他物資按質論價處理,發生的損益由工程部負擔;

(四)項目部對準備處理的剩餘財產物資必須經過材質、技術鑑定,確定處理價格,填制鑑定清冊交工程部門辦理,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二十條工程竣工後,編制竣工決算,協助建設單位向接管單位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同時對該項目的財務狀況、工作質量等進行一次全面的分析和總結。

第二十一條對確實在短期內無法處理的遺留問題,工程部應向公司專題處理報告,經公司決定同意後轉公司處理。

第二十二條妥善保管財務會計資料並按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辦理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工作。工程項目部解散時,會計檔案移交給公司檔案部門。

第二十三條工程項目部必須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主動接受公司財務監察和審計監督。

第六章財務報告

第二十四條工程項目部主辦會計應於每月21日結賬,並於每月26日前回公司對賬,將當月核算原始資料移交本部主管會計人員。

第二十五條工程項目部應於每月26日前按統一格式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財務月報,包括“資產負債表”、“工程成本明細表”、“材料收、發、存明細表”、“現金收支月報表”、“債權、債務月報表”等,並於每週末報送現金收支週報表。財務報表一經確定,不能隨意修改。

第二十六條工程項目部應於每季尾月末、每年12月末和工程決算後向公司報送財務決算報告(報表的種類與每月報送的報表種類相同)並附相應的財務説明書。説明書應重點説明生產經營狀況,資金增減和週轉情況,成本狀況,財產物資變動,工程結算以及對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工程項目部每季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財務部草擬,行政人力資源部、工程部、合同成本部共同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門。

建築施工企業內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論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項目部財務核算、便於公司成本控制和績效考核工作的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承攬的工程項目實行扁平化垂直管理,項目部配備的財務人員由公司財務部統一委派和管理,直接對公司財務部負責。

第三條本辦法包括貨幣資金管理、財務物資管理、項目核算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及報表模板附件等內容。

第二章貨幣資金管理

第四條、公司下轄的工程項目部實行備用金管理制度。

第五條備用金定額根據工程項目合同造價、人員配置等相關情況,由公司財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六條備用金定額如不能滿足項目部需要,可由項目經理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書面申請,上報公司財務部,經審核通過後依據新的備用金定額執行。

第七條備用金使用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臨時用工勞務報酬支出

2.臨時急需物資及小規模用料採購支出

3.施工及辦公等低值易耗品採購支出

4.機械設備低值零配件採購及修理支出

5.項目部人員差旅費用支出

6.施工用水電支出

7.項目部招待費支出

8.項目部食堂採購支出

9.經公司批准的其他項目支出

第八條項目部財務人員進駐後,應儘快到最近的銀行營業網點開立臨時存款賬户,備用金由公司財務部通過銀行轉賬劃撥。

第九條項目部支付給各分包隊伍的工程款項、預付工程款和備料款等均須通過銀行轉賬辦理,不得支付現金。

第十條項目部才財務人員應根據工程項目造價、金融機構路途遠近等因素確定庫存現金的最低金額,為確保安全項目部財務部門不得保留過多的庫存現金。

第十一條項目部財務人員應建立《轉賬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薄》、《現金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薄》,詳細登記每張支票的使用情況,登記薄應當包括單不限於以下內容:

1.出票日期

2.出票金額和用途

3.使用部門

4.經手人簽字

第十二條作廢的支票應連同支票存根粘貼,統一保管,並在騎縫處加蓋作廢章。

第十三條不同開户銀行的支票應建立不同的《使用情況登記薄》,分別記錄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項目部財務人員每月應對每個存款賬户編制《庫存現金盤點表》、《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連同當月《銀行存款對賬單》上報至公司財務部一份、項目經理一份、自留存檔一份。

第三章財產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節工程物資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部工程物資主要由公司根據項目的施工需求統一採購調撥,項目應由公司物資採購部門派專人進行管理,並建立嚴格的收發存統計和彙報體系。

第十六條工程物資的收入、發出和調撥必須要有物資保管部門填寫相關憑證,要求摘要清楚、數據準確、簽字明責完整、上報及時。

第十七條項目部財務人員對工程物資的收發存進行核算和監督管理,並根據工程工期的長短會同物資管理人員合理安排定期盤點,編制盤點明細表上報公司。

第十八條工程物資購入採用實際成本法核算,發出每月加權平均法核算。

第十九條工程物資根據公司統一規定分類編號。

第二節機械設備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部施工使用的機械設備由公司統一購買或租賃後統一調撥至施工現場,項目部也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聯繫租賃機械設備,報經公司批准後進行租賃。

第二十一條項目部臨時短期用機械設備可由項目部自行聯繫租賃,但是價格不得高於當地同類機械設備的租賃價格。

第二十二條項目部自行租賃的機械設備應保證能夠滿足施工需求,不得影響工期和工程質量,由此造成的損失和後果由項目部自行承擔,相關經手人員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於公司自有設備的調撥,項目部應建立機械設備台賬,並從公司設備管理和財務部門及時獲得機械設備的調撥單和相關基礎信息,如價值、折舊等,以方便成本核算。

第四章相關規章制

第一節職工借款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項目部財務人員應嚴格控制職工個人借款的數額及期限,一般情況下個人因私借款應在下月工資發放前償還,否則從下月工資中扣除。如果因情況實屬特殊,經項目經理批准後可以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五條個人因私借款金額須嚴格控制,一般情況下個人累計借款餘額不得超過兩個月工資總額,特殊情況下經項目經理批准可以放寬餘額限制,但是累計借款餘額不得超過三個月工資總額。

第二十六條對於採購人員的備用金借款應設定最高限額,並逐月檢查監督,採購備用金借款餘額不得超支50%。

第二十七條個人借款應填寫《職工個人借款申請單》,詳細填寫日期、用途、金額以及預計歸還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借款申請要求內容詳盡、字跡清晰、摘要清楚、大小寫金額相同,相關內容不得塗抹或更改,否則視為該借款申請無效。

第二十九條借款申請應由項目經理和項目部財務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借出,項目部出納必須嚴格審查相關人員簽字手續,嚴禁在沒有主管領導簽字同意的情況下借出款項。

第三十條出納人員應當定期將個人因私借款申請交由會計進行賬務處理,會計須按借款人設立明細賬户,以方便核算和監督個人借款情況。

第三十一條財務人員應於每月月末編制《個人借款情況統計明細表》,按借款人詳細列示借款餘額、期限等內容,報項目經理,對於超過期限的個人借款應及時催繳。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員歸還借款時,出納應開具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據,不得將借款申請返還給借款人。

第二節報銷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個人因公出差或進行相關採購報銷,必須取得符合法律要求的相關票據和發票。

第三十四條項目部財務人員必須嚴格審核報銷發票,要求必須不得塗抹和更改,必須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項目部財務人員必須嚴格自行監督審核職責,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退回不予報銷,對於涉嫌偽造發票騙取報銷款項的應將發票扣留,報告項目經理請求處理意見。

第三十六條報銷人因公出差報銷,必須在出差歸來當月工資發放前辦理報銷手續,否則不予發放工資。

第三十七條報銷人必須憑相關票據和發票填寫報銷申請,並妥善粘貼單據,填寫報銷金額和報銷理由。

建築施工企業內部管理制度4

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把安全生產貫穿於整個施工過程,做到全員、全面、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及省市有關規定,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促使安全管理目標的實施、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及有關規定製定。

二、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工程項目及作業班組安全管理目標的考核。

三、安全管理目標考核實行分級考核制度,即公司經理負責對工程項目經理、項目部考核,工程項目經理負責對各施工作業班組考核。

四、安全管理目標的考核採用日常考核與定期安全檢查考核相結合,即公司每季度、工程項目每月、班組每週進行一次考核,考核結果實行逐級審查,逐級上報。

五、考核結果分為:

1.傷亡指標:低於指標,超過指標二個等級。

2.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考核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六、公司每季、工程項目每月公佈安全管理目標考核結果,工程項目部要利用黑板報或圖表在工地登記。

七、獎罰:

1.年度內每次考核中傷亡控制指標,低於指標、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達到合格(或優良、雙優)工程項目,作業班組、項目經理、班組長均可入圍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評比、職務晉升、獎金的評定等等。

2.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工程項目及作業班組,要限期整改並達到目標要求,如限期內仍達不到目標要求的工程項目,作業班組除要通報批評外,還要進行扣發獎金或罰款等處罰。

3.第二次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經理,作業班組長視情節輕重給予撤職、調換崗位、降級使用、扣發全年獎金或增倍罰款等。

八、在限期整改期內或由於責任過失造成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者,除追究其個人責任和經濟處罰外,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辦法與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結合執行,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建築施工企業內部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提高企業綜合素質,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省屬駐昌和外地進昌各類建築業企業。所稱的進昌建築業企業,是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地不在本市範圍內,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具體負責建築業企業的誠信管理工作。

第四條、進昌建築業企業進入本市參加建設市場活動,應提供完整、真實、合法、有效的資料到市建委辦理進昌登記手續。

第五條、進昌辦理登記手續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核對後歸還):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的在昌負責人的委託書,企業在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職稱證書、勞動合同(含社會保險憑證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外省企業應提供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出介紹信,省內企業應提供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介紹信;

(四)由企業所在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近二年未發生《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舉行為的證明,以及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證明;

(五)企業參加項目管理的項目經理、技術、質量、安全、經濟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職稱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主要技術工種操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技術、管理人員等總人數不少於15人,項目經理或建造師限二級以上,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技術負責人應為高級職稱),以及社會保險證明;

第六條、進昌建築業企業在昌設立分公司的,在昌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總承包企業不小於200平方米,各專業企業不小於100平方米,並辦理在昌工商註冊、税務登記、開立銀行帳户及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七條、進昌建築業企業具備了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條件的,可向市建委申領《誠信管理手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直屬、省屬駐昌和本市各類施工企業憑資質證書副本,可到市建委申領《誠信管理手冊》。進昌建築業企業不設分公司的不發《誠信管理手冊》。

第八條、《誠信管理手冊》是本市和駐昌、進昌建築業企業在昌合法承接工程的信用檔案,記錄企業及項目經理在昌的業績和獎懲情況。持《誠信管理手冊》可參加本市所轄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持《誠信管理手冊》參加招投標時,加入3分誠信分值;有違反建築市場行為,被處以不良行為記錄的每次扣2分,扣分分值可累加(不良行為記錄當年有效,不跨年度)。

第九條、領取了《誠信管理手冊》的建築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和法人代表、資質等級、指定在昌負責人等,應從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市建委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國(境)外施工企業進昌施工按照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建築業企業在昌承接工程後,應組織項目管理機構,配備與工程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施工管理員、材料管理員必須是本企業職工。

第十二條、建築業企業應定期按要求向市建委和市統計局報送建築業企業各類報表。

第十三條、建築業企業應遵守國家、江西省及本市有關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收回《誠信管理手冊》的處理:

(一)在昌無固定的辦公場所,駐昌機構主要管理人員實際到位情況與進昌登記的資料不相符的;

(二)企業管理不規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保證體系不健全,項目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設置與施工工程規模程度不相適應,以及項目管理人員長期不在施工現場(經3次以上檢查均不在施工現場的視為長期不在施工現場),技術工種和勞務作業人員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從業資格證書上崗的;

(三)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或未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的;

(四)出租、塗改、偽造或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誠信管理手冊》的,以及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使用《誠信管理手冊》的;

(五)不及時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的;

(六)勞動用工管理不規範,剋扣或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七)不按規定上報各類報表的;

(八)在昌施工期間發生建築市場違規行為或質量安全等級事故的;

(九)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

第十五條、市建委對所持《誠信管理手冊》的進昌建築業企業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年度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進昌建築業企業應根據當年的年度檢查通知進行年度檢查申報,填寫年度檢查報表,提交《誠信管理手冊》,交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在昌分公司《企業非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二)外省外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昌設有辦事處的,該地企業將申報資料提交到駐昌辦事處,由駐昌辦事處統一將年檢資料交市建委;無駐昌辦事處的企業將申報資料直接報市建委。

(三)對年度檢查資料齊全的企業,市建委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檢查結論,記錄在《誠信管理手冊》年度檢查記錄欄內。

第十六條、年度檢查的內容是:進昌建築業企業在昌施工條件是否符合進昌登記時應具備的條件;是否與其在昌施工承接的工程規模相適應;進昌建築業企業在昌是否存在着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市場行為、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類。

第十七條、進昌建築業企業在昌的施工條件符合進昌登記時應具備的條件,且與其在昌施工的工程規模相適應,在過去一年中沒有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度檢查結論為合格;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經批評教育後已整改的,年度檢查結論為基本合格;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的,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建委收回其《誠信管理手冊》,在兩年內市建委不再發給該企業《誠信管理手冊》,並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在此後的兩年內參加本市建築市場招投標活動時,每次扣4分。

1、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2、連續兩年年度檢查結論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條、年檢時間為自下發年檢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特殊情況企業可申請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在規定時間沒有參加年度檢查的進昌建築業企業,其《誠信管理手冊》自行失效。

第二十條、進昌建築業企業遺失《誠信管理手冊》,應在本市登報聲明作廢後,重新補發。

第二十一條、企業終止在昌承接工程,應到市建委辦理離昌手續,同時上繳《誠信管理手冊》。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