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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欄目: 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9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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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羣防羣治制度。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築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築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安全生產。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環境,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築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並將其列入工程概算。

對於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築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加以保護。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施工單位採購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施工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佈置圖;

(二)工程概算確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及撥付計劃;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四)擬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五)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有效證件的複印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消防、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工程的安全性能。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註明。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説明。

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不能保證建築結構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對工程設計有異議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並在勘察、設計方案中提出防範、補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建築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築物工程,應當採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暢通,並有交通指示標誌。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誌,夜間設有紅燈示警。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衞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並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二十八條對用於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並在使用中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並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並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並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實施安全監理,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負總責;工程項目監理人員按照規定,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並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第三十七條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建築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築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並對職責範圍內建築安全生產事故的防範以及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土建、電氣和機械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築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築工程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建築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拖延遲報、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建築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建築安全事故未及時採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築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並將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四)將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四十八條發生建築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2

公司董事長(經理、法定代表人):

1.嚴格遵守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市、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掌握本企業安全生產動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組織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領導編制和實施本企業中,長期整體規劃及年度、特殊時期安全工作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生產主獎懲辦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落實和有效實施。

4.組織制定並實施公司的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預案。

5.督促、檢查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聽取安全生產情況彙報,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及存在的不安全問題。

6.在事故調查組的領導下,領導組織本企業有關部門或人員做好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調查處理的具體工作,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迅速採以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並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並親臨事故現場,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監督防範措施的制定和落實,預防事故的重複發生。

7.完成上級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公司主管生產副經理:

1.在公司董事長領導下工作,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協助董事長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組織制定並落實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組織實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3.參與編制特殊複雜工程項目或專業性工程項目施工方案。

4.組織制定項目經理部、分包隊伍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及指標。

5.領導組織公司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制定公司施工現場設置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統一標準,安全生產考核。

6.審批每項工程項目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所需材料設備,並協助項目部調配。

7.領導組織公司定期(每月)的、特殊時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問題。

8.認真聽取、採納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保障公司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正常運轉。

9.組織並配合董事長主持做好工傷事故、配合調查組做好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10.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董事長彙報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並保障落實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辦法。

11.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務。

公司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

1.在公司董事長的領導下工作,對公司施工安全生產負技術領導責任,協助董事長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落實公司安全生產所必需的技術要求。

2.審批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嚴格審查依施工組織設計所列分部分項工程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負責審批如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1)地下暗挖作業;

2)深度超過1.5米的基坑;溝槽土方開挖施工作業;

3)人工挖擴孔樁作業;

4)腳手架、水平安全網搭設和拆除作業;

5)大模板和跨度超過6米的樑、板、模板施工作業;

6)施工升降機、整體提升腳手架、高空作業吊籃的安裝、頂升、拆除作業;

7)起重吊裝作業;

8)拆除、爆破作業。

3.審批季節性施工技術措施時,要重點審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並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4.對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從技術上負責,嚴格審查其安全技術措施和保證安全的工藝要求,領導安全技術攻關活動,確定勞動保護研究項目,並組織鑑定驗收。

5.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範措施。

6.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3

第一條為提高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隊伍整體素質,規範對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以下稱: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行為,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施工安全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監督執法人員”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從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監督執法人員應當擁有當地人民政府頒發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經當地人民政府註冊的行政執法證,並具有建築工程安全監督執法專業知識。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培訓是指以提高“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為目的進行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安全專業技術的培訓。

第四條培訓分為資格培訓、年度培訓、不定期培訓三種。

資格培訓,包括行政執法資格和建築工程安全監督專業知識培訓。“監督執法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任職。

年度培訓,包括“監督執法人員”補充更新專業知識、法律法規的再教育。年度培訓成績作為年度考核和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監督執法人員”,必須經年度考核合格,才能繼續在崗任職。

不定期培訓,根據國家和省、市、縣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和在崗“監督執法人員”的工作需要,實施的針對性較強的法規和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生產形勢教育等的培訓。培訓可作為繼續教育的內容。

第五條“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類負責的原則。建寧縣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督執法人員的資格培訓考核工作,由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統一安排實施。

第六條監督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可以採取分散自學和集中培訓、統一考核相結合的形式。

第七條監督執法人員必須認真參加培訓和考核。未經培訓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