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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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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江蘇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規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產的最終產品、中間產品(以下統稱為產品)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企業。

中間產品,是指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多種化學品,作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

第四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一)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包括充裝)、在購買的危險化學品中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後銷售或使用;

(二)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對外銷售,僅為本企業非化工類生產裝置配套,參與的下一個生產過程不是化學反應過程;

(三)在溶解、萃取等物理過程中作為溶劑的危險化學品,僅在生產裝置循環使用且沒有參與化學反應(以低濃度化學品提純生產高濃度危險化學品的加工過程除外);

(四)以“現場供氣”模式生產空氣化工產品;

(五)生產中直接放空的氣體為危險化學品。

第五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企業(總部)以外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負責產品涉及劇毒化學品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一般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省安監局委託各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實施(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按《關於印發〈江蘇省安全監管系統省直管縣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對接方案〉的通知》(蘇安監〔20xx〕238號),一般企業中除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外其他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省安監局委託各省直管縣試點縣(市)實施。

受委託的市、縣(市)安監局(以下簡稱受委託部門)以省安監局的名義,負責本轄區內受委託範圍內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審查。

負責受理、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省、市、縣(市)安監局統稱為審查部門。

第六條

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級安監局)應當本着服務企業、便捷高效的原則,為本轄區內生產企業在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提供有關政策、程序、申請材料符合性和網上申報等方面的諮詢與服務。

生產企業申請材料原則上由縣級安監局統一轉報至市安監局,也可由生產企業自行報送。縣級安監局接收生產企業的申請文件、資料,應認真清點、登記,當場填寫《申請材料登記表》,由報送和接收雙方經辦人簽字確認。

縣級安監局向市安監局轉報生產企業的申請材料時,應制作報送材料清單,註明企業名稱、報送日期等,加蓋本單位公章。同時,應建立諮詢服務工作台帳,將開展諮詢服務的情況、統一報送申請材料的情況等登記留存。

第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應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行網上同步申報。審查部門受理、審查過程中出具的許可文書由“系統”生成。

第八條

生產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附電子光盤,下同),並對提交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3份)

(二)發佈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文件複製件和責任制清單;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各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複製件;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複製件;

(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應註明所從事的特種作業以及特種作業操作證號、取證日期、有效期限;

(七)三年內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企業可提交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八)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税務部門專用發票複製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九)有效期內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複製件;

(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複製件;

(十一)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救援人員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的清單;

(十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複製件;

(十三)具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新建生產企業,還應提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複製件。

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企業,還應提供重大危險源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證明文件複製件。

第九條

市安監局收到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轉報省安監局: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1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複製件;

(三)生產企業申請材料電子光盤;

(四)《申請材料登記表》。

第十條

審查部門接收生產企業申請材料後,按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即時告知申請企業不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

審查部門出具的以上許可文書,應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印章。

第十一條

對已受理的申請材料,審查部門應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審查,逐項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中的《審查記錄表》。審查中,對申請材料有疑問、需要進行現場核實的,應出具《現場核查通知書》,指派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可聘請化工安全專家參加。現場核查的內容為《現場核查通知書》載明的事項。

現場核查結束後,核查人員應填寫《現場核查意見書》,如實記錄現場核查情況。《現場核查意見書》由核查人員簽字,被核查單位簽字確認並蓋章。

第十二條

受委託部門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對一般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作出明確的審查結論,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加蓋本單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將以下材料報省安監局: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1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複製件;

(三)生產企業申請材料電子光盤;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

第十三條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省安監局根據審查情況,做出頒發或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審查過程中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對決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省安監局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生產企業並説明理由。

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僅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製件或相關證明材料。變更主要負責人的,還應提供主要負責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頒發的安全資格證複製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隸屬關係的,應提交隸屬關係變更的證明材料,報省安監局和企業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未發生改建,僅對主要生產工藝進行變更或在原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變更(含新增)產品的,應當由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進行專門的安全評價,在變更實施前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安全評價報告。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應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和修訂後的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複製件。如變更後企業重大危險源發生變化的.,還應提供重大危險源重新備案的證明文件複製件。

以上兩款變更涉及到危險化學品產品品種變化的,還應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提出變更申請,應填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相應文件、資料,經審查部門審查合格後,省安監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於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符合企業現狀的文件、資料和原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生產企業的延期申請,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

第十九條

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可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生產企業出具的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説明(加蓋企業公章);

(二)生產企業取得的二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複製件和達標後每年的標準化自評報告;

(三)生產企業3年內接受當地安監部門監督檢查的檢查記錄和複查記錄(每年僅需提供1份)複製件;

(四)當地安監部門出具的企業3年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證明。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上分別載明編號、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註冊地址、經濟類型、許可範圍、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其中正本“許可範圍”註明“危險化學品生產”,副本“許可範圍”載明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品種、生產能力。

同一生產企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危險化學品生產場所的,按一個企業核發一張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許可範圍”中分別註明該生產企業的每個生產場所及對應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品種、生產能力。

同一個生產企業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名稱的,只核發一張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對決定變更、延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省安監局頒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的,變更後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變,註明變更日期。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損毀的,生產企業應在遺失、損毀後及時向省安監局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證明,申請補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原所著事項不變。

第二十三條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監局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二十四條

發現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監局應當註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或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五條

生產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前,應當自主選擇符合規定資質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機構編制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省安監局對安全評價報告的有關要求,同時,還應對生產企業是否符合《實施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逐一進行專門評價,分別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確意見。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安全評價過程中發現的生產企業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確認。

安全評價機構應在安全評價報告結論中,對生產企業作出“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明確結論,並對其作出的評價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審查、發證以及檔案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帳。

省安監局定期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頒發、註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各市、縣(市、區)安監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產企業的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生產企業有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行為,應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理總局令第15號)、《實施辦法》等的規定依法處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江蘇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蘇安監〔20xx〕1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