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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加強耕地保護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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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化、城鎮化是我國現代化的大趨勢,在這個過程中必然要佔用一部分耕地,但如何防止盲目濫佔耕地,防止侵佔農民利益,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提出,面對巨大的超額利潤,管住“圈地”治本的措施要靠機制和制度,將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具體化、規範化。文章從建立企業佔地規模與行業特點掛鈎的制度、用地聽證制度、“農轉非”土地表土的再利用制度和形成有利於保護農民權益的土地增值分配機制等幾個方面提出了建議。

探究加強耕地保護的論文

大家對保護耕地的重要性的認識似乎都很清楚,但現實生活中耕地佔用仍然在加劇,形成了“道理都明白,思想不統一”的現象。面對巨大的超額利潤,單靠教育不可能管住“圈地”,治本的措施要靠機制和制度,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耕地管理制度,把“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國策落到實處。

一、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要具體化、規範化

(一)基本農田保護區要落實到地塊

目前我國劃定的基本農田達到17億畝,保護率達到83%,應該説不算低。但現在的基本農田是個總數,許多地方並沒有真正落實到地塊。基本農田要一個村一個村落實,一塊地一塊地落實,地塊、面積、等級要繪製成圖並上網公佈,每一塊土地信息都可以隨時調用,公開透明,便於農民和社會監督。這是一項很必要的基礎性工作。

(二)強化規劃約束和用途管制

地方各級政府都要制定土地利用規劃,規劃要經過同級人大審議通過後頒佈實施,不能隨意改動。強化規劃對建設用地總量的控制,建設用地要嚴格限制在規劃用地數量範圍之內,並儘可能高效集約、少佔耕地,嚴禁在規劃圈以外佔地,不得突破建設用地總量。因交通、水利、國防等國家重點公共設施建設需要而超出規劃範圍的,要經過省級以上政府批准。

(三)嚴格基本農田審批制度

首先要明確,一般的城市擴張和商業開發不能佔用基本農田,以穩定基本農田面積。目前,城市擴區佔用土地較多,而且城郊的地大都是有水澆條件的好地。這方面一定要嚴格控制,不得以路圈地,不能划進城區就算徵地。因國家建設確需要佔用基本農田,要一畝一畝地批。在審批體制上要上收權力,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地方政府不能使用或變相使用基本農田佔用審批權。

(四)實行基本農田佔用複議期制度

凡基本農田經批准轉移用途後要上網公佈,向社會公開。佔用方案經批准後,要留有一定的複議期,便於承包農户、集體經濟組織及有關方面監督,發現漏報、少報、不當佔用要及時糾正。

二、實行企業佔地規模與行業特點、投資規模、產業水平掛鈎的制度和評估體系

現在招商引資、企業投資中有一個普遍的問題,一個企業動不動就佔幾百畝地甚至上千畝、幾千畝地,蓋大車間,修大草坪,跑馬佔地。許多項目根本不需要佔那麼多地,很多企業是為了自己再招商,甚至是為了將來搞房地產。由於當地政府急於招商引資上項目,往往滿足企業的過分要求。這是土地大量佔用的主要問題。

國外土地管理先進國家對單位土地面積的投資及產出是有標準的,對不同行業有不同的要求,不允許超越項目發展需要“圈地”。我們也應當建立這樣的制度和評估體系,對什麼行業、多少投資、多大產出,至多允許佔用多少土地,要建立相應的參考標準。企業申請用地後,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按標準評估,按評估結果批准佔用一定規模的土地,評估結果要向社會公佈。政府批地規模要以此為依據,不能企業想要多少就批多少。通過這個辦法促使企業用地集約化,儘量節約用地,防止企業投很少的錢,辦不大的廠,佔很多的'地。

三、建立用地聽證制度

現在商業用地基本上是開發商和政府確定,農民較少有機會參與談判,出現補償標準低、佔地面積超過實際需要的情況。有的甚至暗箱操作,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這是引發佔地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而公益性用地的徵用基本上是政府確定,農民執行,對於徵用土地面積是否必要、合理缺乏監督,多徵地比較普遍,以至一些地方興建比天安門廣場只小几平方米的超大廣場。必須建立社會各方面參與的約束監督機制。對商業用地要建立價格聽證制度,讓商業用地增值情況公開透明,使之成為制約商業佔地的有效機制。對公益性用地要建立徵地聽證制度,讓社會各界能夠參與評價,使之成為制約一些地方政府盲目擴大公益性徵地,搞脱離實際、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的有效機制。

四、重視“農轉非”土地表土的再利用

我國土地後備資源不足,而且現有後備土地大多地處邊遠地區,土壤比較貧瘠。現在,不少地方土地“農轉非”以後,表土也隨之廢棄或作建材原料用,非常可惜。土壤的形成要歷經自然界千百萬年的演化,被佔用的城郊土地又經過多年利用和熟化,大多比較肥沃。雖然採取耕地佔補平衡,但新地大多土質較差,土地肥力難以補回來。應建立“農轉非”土地表土再利用制度。土地“農轉非”以後,至少要將表層20公分的土壤取出再利用,在生態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對劣等地進行土壤改良。這項工作可以結合耕地佔補平衡,作為土地復墾和土地整理的一項內容。如果一時沒有條件利用,也可在城市小區中堆積成假山暫時儲存起來,上面還可以搞綠化,但不能廢棄,更不能做建材原料用。表土再利用費用要列入用地單位建設預算。政府可以設立專門基金,用於鼓勵表土的再利用。這是一件看起來小而其實不小的事。

五、建立有利於保護農民權益的土地增值分配機制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和終生依靠的社會保障,要維護好農民的這個基本權益,必須佔用的土地要給農民以合理的補償,安排好農民的生計。

改革徵地制度。總的思路應是擴大市場配置資源的範圍,嚴格控制佔地規模,切實保護農民權益。對帶有贏利性質的商業開發要讓農民參與徵地談判,合理確定補償方式和補償數量。高速公路等項目建設可以採取土地使用權入股、土地租賃等形式,讓農民參與收益分配,以獲得長期補償。城鎮建設徵地要適當留地開發安置農民。通過這種方式,實現農民對土地增值的分享,降低開發商的超額利潤,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遏止對耕地的商業性開發。

地方政府在維護農民利益上要承擔更多的責任。不能為了追求政績和財政收入,站在開發商的一方,甚至代替農民決策,強迫農民放棄自己的權利。過去我們靠工農產品的剪刀差來支持工業化,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必要的,現在我們的工業化水平和城市資本積累水平已經很高,不能靠用農民的級差地租來搞城鎮化,更要防止把農民的土地通過低價徵用轉變成部分企業的商業利益。農民失去土地,又沒有新的就業機會,產生大量的流民,不利於城鎮化發展,還會影響社會穩定。這個包袱最後還要政府來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