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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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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身份法,有別於財產法,這是基於它的調整對象主要是親屬身份關係,與財產關係相比,親屬身份關係是人倫關係,是自然的事實;而財產關係是法律關係,是人為的、創設的事實。以下是法學論文婚姻法,歡迎閲讀。

法學論文婚姻法

人基於出生而最初與父母、繼而與其他親屬形成親屬身份關係,他們之間使形成人倫秩序:輩分的確定、兩性的禁忌、供養的義務等等,在沒有法律規範的情形下,這一自然的人倫秩序即已存在,也是人類得以延續的自然過程,由此決定婚姻法具有倫理性和傳統性,其倫理性表現在:婚姻法中的法律規範同時也是道德規範,兩者有很大的重疊性;婚姻法在適用中應尊重婚姻道德和家庭倫理,其傳統性則表現在:婚姻立法應尊重本民族傳統習俗,是本國家的固有法;婚姻立法還應尊重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實狀態,應符合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而不應過於超前,婚姻法的倫理性和傳統性對於婚姻立法和司法實踐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一、婚姻法的意義

《婚姻法》是建國後我國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但在實際執行中始終存在問題,如法律以前曾經保護過的,後來又不保護的事實婚姻依然存在;婚約解除或毀約後的財產糾紛如何解決,無法律根據;協議離婚常常成為當事人牟取不當利益的手段等等,究其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但這與我國法律界對婚姻法本質屬性的關注不足不無聯繫,雖然學界公認,與民法的財產法相比,婚姻法具有鮮明的倫理性和傳統性,要制定出一部既符合我國國情又具科學性的婚姻法,這些基礎性問題是無法迴避的,婚姻法的倫理性史尚寬曾指出:“親屬法主要的為關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公益的規定”,“親屬法規定,須以合於倫理的規範為適宜”,也就是説婚姻法具有倫理性,婚姻法這一屬性源於其調整對象——親屬身份關係的人倫性,親屬身份關係是人倫關係,人一出生就處於特定的親屬身份關係當中,他們之間便形成了人倫秩序:輩分的確定、兩性的禁忌、供養的義務等等;在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於不同的地位,其編制方法也不盡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諸法合體的形式,不論中國、外國,都沒有獨立的婚姻法,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一般都包括在內容龐雜的統一法典內,長時期中,婚姻立法不夠完備,因此,倫理規範和宗教教義在調整婚姻關係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資本主義各國法律體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作為親屬法的組成部分,附屬於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把親屬法編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國的親屬法,一般是由多數的單行法規構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婦女財產法、離婚法等,名稱不一,但它們都是各該國家民法的組成部分。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婚姻家庭關係擺脱了私有財產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種存在於特定成員間的人身關係,其中的財產關係只不過是上述人身關係引起的法律後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屬於民法,而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雖然條文不多,內容也較簡要,但都是全面規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獨立法律。

二、婚姻法的倫理性及傳統型

在倫理學界,有關“倫理”與“道德”的界定有不同觀點。黑格爾認為,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觀的,道德是主觀的,只有倫理才是主客觀的統一,才是客觀精神的真實體現,“主觀的善和客觀的、自在自為地存在的善的統一就是倫理,”但在中國古代,“倫理”曾與“道德”並列,初與道德無直接關係,自漢以後,倫理與道德同義。婚姻倫理,應界定為婚姻道德關係,即婚姻關係所應遵循的道德準則,也即婚姻當事人締結、維繫、解除婚姻關係所應遵循的行為規範。

1.婚姻不僅僅是愛情

我們知道,現代婚姻的基礎是愛情。真正的愛情是男女雙方互相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身伴侶的情感,那種“只戀愛不結婚”、“不求天長地久,只求曾經擁有”的戀愛觀中的所謂愛情不是作為婚姻法基礎的愛情。

2.婚姻不僅僅是契約

婚姻契約的觀點起源於資產階級革命對自由、平等的追求。隨着資本主義三大原則之一的契約自由原則(意思自治)的確立,封建社會的等級婚姻觀也遭到批判和解放,資產階級強烈要求在平等的雙方在完全的合意的基礎上締結婚姻。

3.婚姻不僅僅是兩性的結合

“以前特別是大多數自然法的著述,只是從肉體方面,從婚姻的自然屬性方面來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為一種性的關係,而通往婚姻其他規定的每一條路一直都被阻塞着。”婚姻的自然屬性基礎在於: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性的本能和種族的繁衍。婚姻的自然屬性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婚姻發展史上的羣婚制、對偶婚制,嚴格説來都是兩性關係的結合的社會形式,與現代婚姻有着本質區別。

在一定意義上説,婚姻家庭法堪稱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從歷史上來看,中國古代婚姻家庭法以儒家的倫理觀為其思想基礎,歐洲中世紀的婚姻家庭法亦以基督教的道德為其精神支柱。在我國,反映絕大多數人民意志的法律,本來就是同社會主義現階段的`主流道德相一致的,這一點,在婚姻家庭生活領域裏表現得尤為明顯,法律為親屬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是社會主義社會中親屬道德的必然要求。

三、婚姻法的倫理性和傳統性如何走向現代化

現今,擴大和加強對婚姻家庭領域出現的新的情況和問題,又要使法律本身具有科學性、系統性和一定的前瞻性,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要想更好地發展就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法律名稱

法律應當名實相符。現行婚姻法中既有婚姻法規範,又有大量的婚姻事項以外的家庭法規範,以婚姻法為名不足以概括其全部內容。從外國立法例來看,此類法律有稱為親屬法的,有稱為婚姻家庭法的,也有僅稱為家庭法的,就法理而言,家庭法可以包容婚姻法,但婚姻法卻不能包容家庭法,因此,此次婚姻法修訂應以婚姻家庭法定名。

2.離婚的法定理由不得

新的婚姻家庭法應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改為夫妻關係確已破裂;同時,對具有哪些情形可視為夫妻關係確已破裂的問題,作出若干列舉性的規定,使離婚的法定理由具體化,使其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當然,所列舉的各種情形都是相對的離婚理由,而不是絕對的離婚理由,即使符合這些情形,如果調解和好也可以不離,離婚法定理由的具體化,有利於克服適用法律時的主觀隨意性,有利於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

3.涉外和區際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

一定數量的涉外婚姻家庭關係和區際婚姻家庭關係,是現實生活中的客觀存在,對此,婚姻家庭法中不可沒有關於法律合適的規定,新法應對民法通則中有關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的規定作出若干補充,並增加有關區際婚姻家庭關係法律適用的原則規定。

總結:

總之,在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和私營企業主的家庭中,夫妻財產關係往往比較複雜。有的是夫妻一方經營,而不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資金來源也不盡相同。對於一方經營所得的歸屬以及債務的清償等問題,在法律上應當有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夫妻雙方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些問題,在起草現行《婚姻法》時顯然不可能收入立法者的視野,需要通過立法措施填補這方面的規定是完全必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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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會議論文 新中國婚姻家庭立法及其完善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2010年學術年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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