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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中小學教師權益問題:基於現實的思考論文

欄目: 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2.43W

摘 要:中小學教師權益是中小學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教師作為普通公民的權益和作為教育教學專業人員所特有的權利。它是現代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是基礎教育實現其育人價值的根本保證。目前,中小學教師正當權益遭受侵犯的現象較為普遍,原因主要來自認識、法律、學校管理以及教育研究等方面。應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中小學教師的正當權益。

當今中小學教師權益問題:基於現實的思考論文

關鍵詞:教師權益;中小學教師權益;教育法律

新一輪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為中小學教師教育教學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間,同時也向教師的教育素質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由於教師在基礎教育課程改革中承擔着關乎成敗的重要作用,因而社會各方向中小學教師提出了越來越多和越來越高的要求。與此相應,一個重要的問題——中小學教師權益也逐漸“浮出水面”,引起人們的關注和思考。本文從現實的角度就這一問題略陳己見,以就教於大方。

一、中小學教師權益的內涵及意義

“教師權益”是今天教育生活中的一個高頻詞,但在中國教育學術界卻還沒有正式的“名分”。

《現代漢語詞典》對“權益”的解釋是“應該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權利”。這種詮釋與“權利”十分接近,如《現代漢語詞典》中將“權利”解釋為“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權力和享受的利益”。因此可以認為,所謂教師權益,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它是國家對教師能夠做出或不能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不能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在法律層面上,人們更多地使用“教師權利”這一術語。

我國教育法學研究者大多將教師的權益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教師作為普通公民的權益,主要包括平等權、政治權利、宗教信仰自由權、人身自由權、社會經濟權、文化教育權和監督權等;另一類是教師作為教育教學專業人員所特有的權利,主要包括教育教學自主權、學術自由權、指導評價權、獲取報酬權、參與教育管理權、培訓進修權及申訴權等。

教師享有正當的權益,是現代社會公平的一種體現。從倫理學角度看,公正是“行為對象應受的行為,是給予人應得而不給人不應得的行為”,其根本問題是“權利與義務的交換”。只有當社會成員均享有與其承擔的義務相對等的權利時,才能體現出整個社會的公平。因此,中小學教師享有正當的權益,即享有與其承擔的社會義務相對等的權利,是現代社會公正的一個重要體現。

教師權益和教師人格並存於教師身上,是一體兩面的關係。從法律層面上説,人格是指人“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教師人格確認了教師應享受相應權益的主體資格。沒有教師人格,就無從談起教師權益。而從倫理層面看,教師全面合法地享有自己不可侵犯的權益,又可確保其獲得應有的教師人格。只有當一名教師的人格和權益都得到合法、全面的保障時,他才有可能獲得應有的社會地位和個人尊嚴。而只有具有較高社會地位和完整個人尊嚴的教師,才能培養出人格獨立、人品高尚、自尊自強的社會新一代。這樣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可見,中小學教師權益在基礎教育實現其為培養社會年輕一代奠基的價值方面具有基礎性和關鍵性作用。

二、當今中小學教師權益遭受侵犯的主要表現及其不良後果

儘管中小學教師的權益在基礎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中小學教師的正當權益並沒有得到應有保障,其權益受侵犯的現象普遍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十分嚴重。

(一)教師難以行使正當的教育教學權利,不能確保自己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

根據我國教育法律的規定,自主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是教師首要的合法權益,其基本含義是指教師能夠依據國家制訂的課程計劃,結合學校、教師自身和學生的實際自主地組織教育教學活動,可以在教育教學形式、方法、內容等方面依據課程大綱自主地進行教學改革和實驗。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干涉和剝奪教師的這一基本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不無遺憾地發現,教師的這一基本權益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侵犯。

1.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得不到學校的信任。一些學校在教室裏安裝攝像頭,監控教師的教學行為,不但影響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而且侵犯了廣大教師的人格尊嚴。

2.為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現在中小學普遍推行學生評教制度。這種做法本無可厚非,但部分學校將之推至極端,使用所謂“多功能測評議”的教學測評機器,讓學生當場按按鈕給教師打分,這個系統每隔五秒鐘會自動採集全體學生的數據,將其彙集到校長辦公室,並繪成“曲線”、“柱狀”圖形,反饋給正在講課的教師。這種做法“嚴重破壞了國際公認的專業自主原則(對教師課堂教學而言是‘課堂自主原則’)。這樣的教學決不會是高質量的,只能給教學造成混亂。而且,由於學生不停地在給你打分,教師如坐鍼氈,決不會形成良好的、輕鬆的教學心境”。

3.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設立了投訴制度,學生及家長可以就教師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不良行為進行投訴,初衷是為了監督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然而一些學生和家長根本不理解教育行政當局和學校的良苦用心,動輒投訴教師。教師稍微碰一下學生,便被投訴為“打學生”,而學校不做深入調研分析,片面要求教師向學生和家長道歉,以求息事寧人。這種做法使教師不敢放手教育和管理學生,卻使有些學生找到了“治老師”的方法,更加明目張膽地欺侮教師;少數家長常常當面指責甚至斥罵教師。面對如此屈辱,教師人格和尊嚴一掃而光,還何言教育他人,又怎敢再去管理學生?

4.一些民辦學校為了爭取到生源,學校領導提出“學生是上帝”的口號,做出“當教師和學生髮生衝突時,學生永遠是正確的”等荒謬的規定。這些措施本身就是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極大破壞,如何能保證教師在這樣的學校環境中正常行使教育教學權呢?

(二)教師的勞動得不到能夠體現其勞動價值的報酬

等量勞動獲取等量報酬是現代社會分配的一個基本原則,可是,中小學教師長期以來卻沒有能夠獲得與其勞動等量的報酬。 2.我國《勞動法》第五章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我國拖欠中小學教師工資的現象卻較為普遍。儘管國家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努力杜絕這種現象,且境況大有改觀,可目前還有一些地方存在着拖欠教師工資的情況。另外,即使教師拿到了工資,也未能如數獲得,不少工資已被變相剋扣,剋扣的形式五花八門。在部分農村地區,教師的工資已低到難以維持生計的地步,但卻還要負擔名目繁多的費用。 4.一些民辦中小學教師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不能獲得報酬或者全額報酬,違反了《勞動法》第五章第51條的有關規定。

(三)勞動時間嚴重超出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普遍存在勞動強度過大的情況 事實上,目前我國中小學教師的工作時間普遍超出國家《勞動法》的規定,因為教師的工作與學生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學生的各種問題不可能只在教師工作的八小時以內出現。因而,任何一個教師都要利用休息時間對學生進行教育、輔導及家訪,也難免加班加點進行備課和批改作業等工作。有研究者統計發現,教師日均勞動時間為9.67小時。有些學校教師一天的工作時間更長達15個小時,勞動強度之大令人不可思議。在一些農村高中,教師只有工作日而沒有休息日,一週上滿七天是正常的,如果休息了一天,反而就不正常了。寒暑假對於一些教師和學生來説,不是休息時間,而是補課的大好時機。過大的勞動強度,不但侵犯了中小學教師應該享有的休息權,而且嚴重影響了教師的身心健康。

(四)教師的人身自由、安全和健康等權益得不到保障

作為公民,中小學教師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權。我國《教師法》第六章第29條明確規定:“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針。”可是實際上中小學教師的人身自由、安全和健康並沒有得到完全的保障,較為普遍的問題是:

1.長期以來,我國對中小學教師實行特殊的“政策保護”:只允許中小學教師以外行業成員橫向流動,而不允許中小學教師流動到基礎教育系統之外,參與人才市場的競爭。雖然現在政策上允許教師自由流動,可實踐中不少地方的中小學教師仍屬於“單位人”,只能固定在一個單位中、一個崗位上,終身不變。由於人事檔案、組織關係、工資等因素的制約,教師喪失了自由流動的權利,進而喪失了主動性和創造性,難以實現自身的價值。

2.面對來自社會、學校以及學生家庭的壓力,絕大多數教師感到壓力很大,已產生一定的心理健康問題。

3.各地教師被毆打的現象還時有發生,人身安全受到侵犯。

4.大部分農村中小學教師不能享受應有的醫療、體檢等保健。

近年來在教師人身安全方面出現的令人不能容忍的新情況是:一些學生也肆無忌憚地侮辱、毆打教師。某地三名初三年級學生在課堂上用下流的語言調戲未婚女教師,之後又幾次毆打另一名教師,並曾致使該教師血流如注,當場昏倒。連學生都敢毆打自己的老師,這其中涉及的已不僅僅是教師人身安全權益問題。

中小學教師能否享有自己應得的合法權益,不僅僅涉及到其自身利益問題,而且還關係到基礎教育的方方面面。概括地説,中小學教師正當權益遭到侵犯,在以下幾方面產生的負面作用比較大:第一,教師隊伍整體道德水準下降;第二,教師羣體心理健康問題日益普遍,不利於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第三,教師專業發展會因缺乏動力而難以持續;第四,教師待遇和社會聲望的低水平徘徊難以吸引高素質的年輕一代加入到教師隊伍之中,建設高質量的基礎教育師資隊伍將會因此而困難重重;第五,新一輪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將因缺乏師資配合而存在夭折的危險。而這些嚴重的後果,最終將導致我們難以通過優質的基礎教育師資而培養出人格完善、道德高尚、心理健康的社會年輕一代,基礎教育擔負的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素質的使命恐難實現。

三、中小學教師權益遭受侵犯的主要致因及若干維權建議

中小學教師權益遭受侵犯的原因比較複雜,最為主要的致因有以下幾點。

(一)偏頗的認識

中國傳統文化認為,教育是“上施下效”的過程,教師在教育過程中具有絕對權威和遠遠高於學生的地位,“師道尊嚴”是中國教育文化的一大特徵。在這種文化環境中,人們對教師、師道的認識達到了“神聖化”的地步。先秦時期,我們曾經把教師當作偶像,與天、地、君、親並列在一起加以崇拜,視教師為“聖人”、“君子”。與這種無條件的尊師相伴的是對教師過高的期待和要求,人們認為,教師擔負着向年輕一代“傳道、授業、解惑”之大任,不能也不應該出現問題,譬如不能也不應該動輒言“利”,因為君子曰“義”,“小人”才曰“利”。作為君子,教師只能講究修身養性,追求高尚和奉獻,“止於至善”。這種偏頗的認識大大縮小了教師作為普通人的言行空間。在這種文化場中,人們一旦發現教師有與自己的期望不相符的言行舉止,便會極其苛刻地對教師大加指責,毫不掩飾地表達對教師的不滿和失望。無條件的尊師和神聖化的認識,給教師造成很大的職業壓力,而且不管工作多麼繁重,面對加薪的要求,教師總是不能理直氣壯,所以教師的工資報酬一直低於其勞動價值。

而長期以來與教師至高無上的神聖化地位形成鮮明反差的.是:學生在教育過程中僅僅是被動聽取教師教育的人,本身沒有任何地位。隨着我國基礎教育改革的深化,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和個性差異越來越受到關注和重視。然而,人們在認識師生關係時也產生了矯枉過正的情況:學生的地位被無條件地提高,起主導作用的教師的地位卻被無情地降低;在倡導平等合作的新型師生關係的同時,我們忽視了師生關係相對於人與人之間一般關係的特殊性。“我們的校園,不知從何時起,就像一位護短的母親,展示的全是春風化雨,和風麗日。於是,一方面,個別學生作業不做,老師不敢留他;上課影響他人,老師不敢批評;錯誤屢犯不改,老師不敢找家長來溝通。另一方面,學生成績不佳,卻是老師轉崗輪崗的原因;學生出安全事故,教師是第一責任人。中國的教師,沒有什麼時候比今天所承受的壓力更大。在夾縫中生存,不要説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就連人的尊嚴、價值都被扭曲了。”這種畸形的師生關係,如何能夠保證教師正常行使教育教學權,促進學校教育質量不斷提升呢?

(二)乏力的法律支撐

通過上文可以發現,中小學教師的權益能否得到維護,與法制(治)狀況息息相關,這又可以從兩方面加以説明。

1.教師依法爭取或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主要依據是教育法律體系。目前,我國教育法制建設還很不完善,這就造成教師維權無法可依。而已有的法律文件,有些表述語焉不詳,有些規定與政策相矛盾,給具體操作帶來不少困難。

2.無法可依,尚可以通過完善教育法律體系來加以改良,而有法不依,卻反映了有些部門和領導的法律意識的" 缺乏和依法治教的不力。教育領域內有法不依和違法的情況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存在。例如,某地方政府於2004年初規定,今後哪家學校亂收費,不僅將按照亂收費的十倍數額扣減學校的教育投入經費,而且校長也會因此丟掉飯碗。這一禁令雖然反映了地方政府部門治理基礎教育亂收費的決心和力度,但其中扣減學校教育投入經費的規定,卻違反了我國《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而現實中,這樣做的地方政府還有很多。再如,我國《教師法》雖然明文規定教師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可是一些地方仍然在拖欠中小學教師工資。教育法治的軟弱無力,是某些部門和個人敢於以身試法,公然侵犯中小學教師合法權益的重要環境因素。

(三)不科學的學校管理

學校是教師最主要的工作生活場所,他們的合法權益的保障和維護程度,首先最直接地體現在學校的管理機制、規章制度、文化建設等是否與教師的權益規定相一致上。中小學校在辦學和管理過程中,有些方面不利於中小學教師權益的保障和維護。這裏僅從兩方面略加闡述。

1.學校領導缺乏民主法制意識,制訂的規章制度明顯地與國家有關保障和維護教師權益的法規相牴觸。目前,我國中小學實行的是校長負責制,其基本內涵是校長負責、校務委員會審議、教代會民主管理與監督、黨組織保證監督四位一體。但在部分中小學中,教職員工的民主管理純屬子虛烏有,教代會形同虛設。學校制訂的有關規章制度,幾乎是由學校少數領導者,有時甚至是校長一人決定。有些規定(如教師的工資與學生成績掛鈎)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嚴重侵犯了教師的權益。

2.缺乏合理評價教師教學工作量的指標體系和及時調整教師勞動報酬的有效機制。現在中小學評價教師教學工作量的根本指標是教師每週課堂教學時數,而事實上教師的教學工作不僅僅是上課,從上課前的備課到上課後的佈置和批改作業、課外輔導學生、檢查和評定學生的學業成績等,都屬於必要的教學工作。然而除上課外,大多數學校對教師的其他教學工作都沒有納入工作量考核之列,教師的教學工作量在現行的評價指標體系中大打折扣,教師獲得的工資報酬肯定低於其勞動價值。此外,如何及時調整教師工資報酬,目前尚缺乏明確的規定及有效的執行、保證機制,中小學的教師工資水平長期“任爾東西南北風”,“我自巋然不動”。

(四)失真的媒體報道

很多媒體把關注的焦點放在了學校和教師身上。關注教育事業,本來是好事,但是我們也遺憾地發現,部分新聞媒體在有關報道中存在“揚生貶師”的現象。失真的報道,不但不會產生應有的積極作用,反而不利於維護教師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不利於社會公眾客觀地認識教師的勞動價值,也不利於教育事業的發展。不客觀的新聞報道,本身已構成對教師權益的侵犯,其造成的不良影響,也是教師合法權益遭受侵犯的一個致因。

(五)膚淺的教育研究

教師問題雖然在教育口號層面上頗受關注,但仔細梳理一下就會發現,教育理論界對教師的研究十分膚淺,如教師勞動價值、工作評價、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研究成果還不多見。當前的教育研究中,人們往往重視探析新課程對教師的前所未有的高要求,以及教師角色、教育教學行為的轉變等問題,但很少有人認真研究教師付出如此大的心血後,他們應該得到怎樣的合理回報,如何去獲取合理回報等問題。科學理論支撐的缺失,是中小學教師維權艱難的一個原因。

針對以上分析,我們認為,要保障和維護中小學教師的合法權益,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正確、全面、客觀地認識教師的地位和職業性質,將教師從“聖人”還原為凡人,將教師職業“去神聖化”。

2.加強教育法制建設,儘快出台與《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相配套的保障和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實施辦法或規定。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對於違犯教育法規的事件要認真對待,及時查處。

3.提高中小學教師的工資水平。

4.科學認識校長負責制的內涵,建立和健全全面發揮校長負責制功能的管理機構,健全教師民主管理環節;學校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要嚴格控制在教育法規許可的範圍之內。

5.大眾傳媒和社會輿論要公平地對待教師,積極創造適宜教師權益保護及行使的社會環境。

6.加強教師理論研究,重點研究科學的教師勞動工作量評價指標體系、教師工資報酬調整機制的確立和完善、教師聘任制的合理實施及中小學教師合理流動等問題。

權益意味着人格、尊嚴。擁有人格和尊嚴的教師,才能培養出擁有人格和尊嚴的社會新生代;擁有人格和尊嚴的社會成員,才能支撐起中華民族的人格和尊嚴。這就是本文的根本出發點。

註釋:

[1]筆者查閲了《教育大辭典》、《實用教育大詞典》、《心理學大詞典》等國內出版的主要辭書,發現這些辭書中都沒有“教師權益”這一詞條。

[2]黃崴主編:《教育法學》,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188—191頁、188—189頁。 [4]陳永明主編:《現代教師論》,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17頁。

[5]李啟詠:《過度監控是對教師人格的侮辱》,http://www.cyol.net/gb/zqb/2002—07/05/content_487250.htm。

[6]孫佔傑:《管理不能侵害教師合法權益》,http://www.ep—china.net/content/president/c/20040201174003.htm。

[7]李菊華:《談教師的心理健康和心理調適》,《鄭州鐵路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2年第1期。 [9]引自《教師尊嚴受了侮辱,誰來保護》, [11]參見《學生打老師為什麼就不是新聞不用追究?!》,《中國青年報》,20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