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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流浪動物管理措施及政策的建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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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的娛樂生活呈多樣化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飼養寵物。伴隨着寵物數量的不斷增加,流浪動物的數量也在逐年攀升。這些流浪動物不僅自身缺乏健康保障,還會對城市環境和社會公共衞生造成威脅。如何在確保動物健康的前提下減少流浪動物的數量,維護公共衞生安全和保障動物福利一直都是世界性的難題。對此,一些國家和地區,採取了適應自己國情的不同政策和措施。在我國,由於遺棄動物、妨害動物福利等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救助組織之間也缺少有效合作與協調,加之管理不善等原因,流浪動物問題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解決。

國內外流浪動物管理措施及政策的建議論文

1我國流浪動物的產生及隱患

我國流浪動物主要是指散佈於城市各大公園、社區以及城鄉結合部等人口較少地區的無主犬和貓。流浪動物數量不斷激增有多種原因:

(1)飼養者對寵物失於看管而容易導致寵物走失,且國內尚未建立完善的寵物登記制度,走失的這些寵物很難再找到主人而成為流浪動物;

(2)一部分寵物患病後被主人遺棄而成為流浪動物;

(3)飼養寵物所需的費用高、精力多或者繁殖出許多幼崽等原因導致一些人放棄飼養;

(4)流浪動物有驚人的繁殖力,以貓為例,雌貓一年繁殖兩次,每胎平均5只,而幼貓生長到六七個月達到性成熟後又可繁育後代。流浪動物大量繁殖是其數量激增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加以控制,這些流浪動物的數量將會以幾何階數增長。

數量眾多的流浪動物不僅影響城市的面貌,而且危及人們的日常生活。方瓊等[1]對深圳福田區2005—2006年動物傷人病例進行了流行病學分析,結果顯示該區動物傷人情況較嚴重,年均致傷率為552。9/10萬,傷人動物主要是流浪犬。而由流浪動物傷人引發糾紛案件時有報道[2]。更讓人擔憂的是流浪動物的排泄物、嘔吐物、屍體等常常帶有致病性微生物和寄生蟲,這些病原體可以通過空氣、水等多種途徑進行傳播,流浪動物與家養寵物的直接接觸更會增加家養寵物感染病菌的可能性。當前,弓形蟲等人畜共患病也依然呈高發態勢,新發人畜共患傳染病也在不斷增長[3—4]。流浪動物對病原體的傳播已構成對廣大居民生命與健康的威脅,也進一步提升了人們對衞生安全隱患新的擔憂。

2我國流浪動物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有報道稱,北京流浪動物數量已經超百萬[5],其餘各大城市均存在數量不等的流浪動物,但是具體數據卻難以統計。在我國,狂犬病的發病率和致死率多年來居各類傳染病之首,死亡率幾乎是100%。雖然流浪動物數量大、隱患多,但卻沒能引起足夠重視和有效控制,諸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管理盲區。

2.1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涉及動物保護的法律雖有野生動物保護法、畜牧法等法律以及北京、上海等地方制定的養犬管理辦法(條例)等法規,但由於沒有專門的反虐待動物法律規範,致使虐待、遺棄犬貓等行為並無實質法律約束,這是流浪動物產生的主要根源。

2.2監管部門不明確,寵物市場管理混亂

寵物隨意繁殖、買賣,黑市交易猖獗,寵物市場管理的混亂,給流浪動物的滋生埋下隱患,而監管部門分工不明確、協作不到位又是寵物市場混亂的.一大原因。

2.3動物收容機構有待改善

目前,我國只有部分經濟較發達地區有政府設立流浪動物收容機構,尚有部分省市的收容機構是由民間的動物愛好者和愛心人士出資建立,大部分地區根本沒有收容機構。而現有的機構之間缺乏有效協作,大都面臨着場地有限、資金匱乏的尷尬處境。

2.4宣傳教育力度有待加強

寵物數量的增加,遺棄動物的行為呈明顯增加趨勢,社會上虐待殘害動物的事件也是屢有報道。飼養者的不負責任,社會缺乏動物福利的共識,善待弱小生命的教育缺失,動物保護宣傳力度的不足等等因素也是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3國內外流浪動物管理措施

3.1我國台灣地區流浪動物管理措施

台灣地區1998年頒佈了《動物保護法》,該法中明確規定:台灣所轄市、縣主管畜牧機關應自行或委託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處所,收容及處理由所轄市或縣政府、其它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飼主不準備繼續飼養的動物、主管機關依法留置的動物及危難中的動物等。鼓勵動物絕育,也是台灣地區控制流浪動物數量的手段之一,而且絕育動物的上牌費要遠低於未絕育動物。此外,台灣法律明確規定禁止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否則會被處以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6]。台灣地區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建立動物收容體系,推行寵物絕育等一系列措施,較好的解決了流浪動物問題。

3.2國外流浪動物管理措施英國是對動物保護立法較早的國家,1822年便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與動物福利有關的法律——"馬丁法案"。目前,英國實施的是1911年頒佈的《動物保護法》,之後陸續出台了很多專項法律,比如《動物園動物保護法》《狗的繁殖法案》等,在保證動物不受虐待方面有非常細緻的規定。英國"反虐待動物協會(PSPCA)"也是最早成立的動物福利組織,內設有動物監察員,除收容動物外,其主要任務是接受處理虐待動物的投訴和調查。在英國,如果出現虐待動物的行為,會遭到他人起訴,其懲罰非常嚴厲,除了會被罰款或送進監獄外,虐待動物的人一段時間或終生被禁止飼養任何動物,甚至即便主人不慎造成自己的寵物走失,也要繳納25英鎊罰款[7]。

德國也是對動物保護立法較早的國家,2003年,德國國會通過決議,要用憲法來保障動物作為生命存在的權利,這是世界上首個把動物權利寫進憲法的國家。德國法律明確規定嚴禁傷害動物,否則不僅會被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判處3年有期徒刑。此外,德國領養寵物的門檻很高,通常要到收容所去收養,領養者需通過考核,之後還須簽署接受志願者隨時追蹤及審查的法律文件,一旦領養就不能隨意丟棄,惡意棄犬棄貓者將繳納約二至三萬歐元的鉅額罰款[8]。德國無公立的動物收容所,縣市政府把列為動物福利的預算款直接撥給相關民間收容所。動物保護方面嚴格的法律約束和制裁,使其國內流浪動物數量幾乎為零。

此外,美國、意大利、日本、新加坡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均出台有動物保護法和相應的管理條例和法規。

4對我國流浪動物管理的建議

4.1儘快出台相關法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民的動物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尊重保障動物福利的觀念和主張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動物保護統一立法呼聲日益高漲。參照國外立法實踐,結合我國國情,對寵物動物的飼養、看管、免疫、醫療、安全防衞、公共衞生、交易、收容及宰殺等各個方面進行系統的規定。動物保護立法不僅要關注對飼養者的規範管理,還應當注重對動物生命和健康權的保護。

4.2明確主管部門,加強寵物市場管理

國家應明確寵物管理的主管部門,依法劃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形成分工明確、有效協作的機制,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管理,逐漸形成"統一管理、多方協作、羣眾參與"的管理模式,逐步完善寵物市場管理。

4.3設立和改善動物收容機構

根據我國當前國情和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現狀,我們可以在經濟較發達、寵物飼養量較大的地區由政府建立收容機構,並大力改善原有的收容機構;而在目前尚無法設立收容機構的地方,則可委託當地民間收容所代為收容,政府給予一定補助。根據需要可以分兩種方式設立收容所:一種是以處理為主,對生存困難的流浪動物進行淘汰,對收容一定時間後無人領養、生存無望的流浪動物實行人道處死,對動物屍體進行無害化處理;另一種是以收容為主,有專門的場地,具有流浪動物留置、檢驗、免疫、診療、訓練以及科學文明飼養宣傳教育等多種功能。進入收容站的流浪動物一律實施絕育手術,宣傳、鼓勵人們領養收容所寵物,以領養代替購養,以減少寵物過度消費,減緩品種培育速度,降低資源消耗。

4.4加強宣傳教育,提高法律意識

利用各種媒體,通過多種形式,多方位、多層次廣泛宣傳,努力提升羣眾的寵物動物相關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水平,增強動物保護意識,提高廣大民眾遵守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倡導社會文明與愛心,真正把動物作為人類的朋友善待,在全社會營造保護動物的良好氛圍。

4.5推廣寵物絕育理念

"絕育"是目前得到普遍認可的避免寵物過度繁殖從而被遺棄、流浪的方式之一,也是被國內外動物保護組織不斷提倡的理念。寵物絕育的優點有:

(1)可控制寵物數量,從源頭上減少流浪寵物數量;

(2)絕育手術能使寵物的壽命延長;

(3)絕育手術能使寵物活得更健康,減少患病的機會;

(4)絕育手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變寵物的性格,減少被拋棄的可能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流浪動物數量[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