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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管理與檢察權的公正行使探析論文

欄目: 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1.78W

現代檢察制度是隨着國家將刑罰權分解並由不同的國家機關承擔偵查、起訴與審判職能而產生與發展起來的,規制國家刑罰權的正確行使是現代檢察制度誕生的一個重要起因。從制度淵源看,公正應當是檢察權的權力秉賦。我國檢察機關又被定位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法律監督是檢察權的本質屬性,也因此決定,追求國家刑罰權的公正行使,確保國家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是檢察機關的重要使命。作為督促國家刑罰權規範運行的檢察機關本身對檢察權的行使應當是公正的,並且應當能夠明察刑罰權運行中的不規範現象。但檢察權的行使者同樣是具有利益追求和偏好的“經紀人”而非絕對的“理性人”,檢察權一旦作為一種公權力在社會中運行,必然具有其他公權所具有的擴張性和侵犯性,同樣需要外力的制衡,需要排除權力運行中的外部干擾以及其他的制度保障。可以説,在確保檢察權公正行使的諸多要素中,檢察管理不是直接影響檢察權公正行使的要素,它在促成檢察權公正行使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因此容易被忽視。事實上,檢察管理以對檢察資源合理調配和檢察事務合理安排和部署的方式,為檢察權的公正行使創造條件,檢察管理與檢察權的公正行使存在嚴密的邏輯關聯。本文擬對檢察管理在促成檢察權公正行使中的功能,傳統檢察管理模式在保障檢察權公正行使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路徑進行闡釋。

監察管理與檢察權的公正行使探析論文

一、檢察管理在促進檢察權公正行使中的應然性功能

檢察管理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實現檢察職能和檢察活動的目標,依法運用組織領導、計劃調控、決策指揮、溝通保障、激勵創新等手段,對各種檢察資源進行調控和運用的活動。檢察管理的內在機理表明,檢察管理是通過對直接影響或者制約檢察權公正行使的各項要素的調配和組合間接地推動檢察權的公正行使,各項檢察資源的組合形式不同,其所產生的推動檢察權運行的效能就可能不盡一致,即便是同一項檢察資源如人力資源的不同組合形態,在檢察權運行中可能發揮的效能也不一樣。因此,檢察管理在推動和保障檢察權公正行使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能忽視的,要在深入研究和深刻認識每一項檢察資源以及各項檢察資源的不同組合形態在推動或者確保檢察權公正行使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礎上,積極發揮檢察管理對檢察資源的調配效能,實現各項檢察資源的優化組合,從而為檢察權的公正行使發揮保障、調節和矯治功能,為檢察權的公正行使創造條件。檢察管理的應然功能包括:

(一)保障功能

即檢察管理者通過對檢察資源的調配和組合,挖掘和調動檢察人員的創造性,提高其他檢察資源的使用效率,為檢察權的公正運行提供人力、物資和技術等方面保障的功能。檢察官是檢察權的行使主體,但檢察權一體化的運作機制又決定檢察權的運行不是依靠單個人的力量來實現的,不同檢察官的組合所產生的效能是不一樣的,在不同的境遇下,同一檢察官主體發揮的作用也不盡一致,檢察管理通過對檢察人員的調配和使用,提升檢察官在檢察活動中的創造性。同時,檢察權的運行還需要其他檢察輔助資源如檢察經費、檢察技術、檢察信息等要素的支撐,檢察管理者按照檢察活動基本規律的要求,以及實現檢察權公正運行對各項輔助性資源的需求量,為檢察權的運行提供充沛的資源供給,避免因資源供給不足而使檢察權的運行軌跡發生異變,為檢察權在法定軌道上運行提供人力資源和其他資源最佳組合的保障性供給,確保檢察公正的最後實現。

(二)調節功能

“調節”即為適應客觀情勢的狀況及其發展趨勢所進行的調配和節制。檢察管理對檢察權公正運行的調節功能,就是根據既有的檢察管理模式對檢察權運行質量和效能的影響度,亦即,根據對既有管理模式在檢察權運行中所發揮的效能的評估指數,以及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遷對上層建築各要素提出的要求,社會公眾對檢察公正狀況的滿意度,適時地對檢察管理的模式、內容、重點乃至方式進行調控的功能。檢察權要依靠檢察官的推動方能按照特定的程序運轉起來,檢察官在推動檢察權運行中投入的精力,以及檢察官的心智狀況影響檢察權的運行質量,同時,檢察權的運行質量又與其他檢察資源的供給狀態密切相關。在相對恆定的時間段內,檢察管理者使用的檢察官是特定的,配備的其他檢察資源的量也是固定的,特定的檢察人力資源和其他資源相互作用形成檢察權的運行質量。如果檢察權的質量狀況能夠滿足檢察公正的要求,檢察管理者自然應當維持既有的管理模式。反之,如果檢察權的運行狀況與檢察公正的要求相去甚遠,或者存在一些技術上的問題,或者出現手段與目標相悖的情形,則應當根據檢察權公正運行對檢察官素質以及其他資源狀況的要求,適時地進行調適,直到能夠滿足檢察權公正運行的目標為止。可以説,檢察權的運行質量應當成為檢察管理髮揮其調節功能的直接誘因,同時也應當成為影響檢察管理改革乃至整個檢察改革的重要動因。

(三)矯治功能

檢察管理對檢察權運行的矯治功能,就是通過對檢察權運行中出現的偏離法治標準的現象進行矯正和糾偏,確保檢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的功能。檢察管理中對人的管理,是通過對檢察人員進行科學合理的調配和使用,間接地實現對檢察執法活動的規制,並通過處罰或者調換檢察執法中的違法違紀人員,警戒其他檢察人員規範使用檢察權,將檢察權的運行定位在法治軌道上。對事管理中的案件管理,則是按照檢察權的運行規律和法定標準和程序,直接對檢察辦案以及辦案結果進行跟蹤監督和審核,檢測檢察執法是否存在違反法定標準和法定程序的現象,並對發現的與法治準則相悖的現象進行糾偏,確保檢察權的公正行使。對事管理中經費和技術等的保障性管理,是通過對檢察辦案中需要的經費和技術等的管理和調適,確保檢察執法辦案不至於因技術和經費短缺而誘發執法不公或者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擾,間接地為檢察權的公正運行提供保障。檢察管理對檢察權公正運行的矯治功能,儘管是防治檢察權脱離法治軌道意運行的治標性措施,但只要矯治功能發揮得及時準確,就能糾正檢察權運行中出現的各種非理性現象。

檢察管理直接作用的是對檢察權運行質量有制約力的檢察資源,通過對檢察資源的調配和使用為檢察權的公正運行施加影響,也正是由於檢察管理對檢察權運行質量的影響是間接的,檢察管理在檢察權運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從檢察權的運行機理以及制約檢察權運行質量的要素看,檢察管理應當定位為制約乃至決定檢察權運行質量的一個根本性要素。在檢察體制和檢察機制相對恆定的情況下,檢察管理是決定檢察權運行質量的關鍵因素,這應當成為定位檢察管理在檢察權運行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調,但這一理念要得到社會的認同,尤其是要得到決策者的認可,並使其真正成為影響和制約檢察權運行質量的實踐要素,還需要經歷相當長的時間。正如一位美國學者指出的:些先進的制度要獲得成功,取得預期的效果,必須依賴使用它們的人的現代人格、現代品質。”“如果一個國家的人民缺乏一種能夠賦予這些制度以真實生命力的廣泛的現代心理基礎,如果執行和運用這些現代制度的人,自身還沒有從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方式上都經歷一個向現代化的轉變,失敗和畸形發展的悲劇結局是不可避免的。只有當檢察管理能夠影響和制約檢察權運行質量的觀念真正為社會公眾特別是檢察人員的普遍認同,才會沉澱為一個社會及其成員穩定的深層心理結構,才能規範着他們的思想、態度、價值取向和判斷方式等各方面。如此,檢察管理在推進檢察權公正運行中的應然性功能的發揮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二、現行檢察管理模式在保障檢察權公正行使中的問題

由於檢察管理的直接對象是靜態的檢察資源,並通過各項檢察資源的合理調配和組合,間接地推動或者影響檢察權的行使,檢察管理在促進檢察權公正行使中的作用是隱性的,因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也正是由於檢察管理與檢察權公正行使這種隱性的邏輯關聯,導致了檢察管理模式革新的滯後,致使現行的檢察管理模式在本質上依舊屬於傳統管理模式的範疇。而正是這種傳統的管理模式固有的弊端,制約了檢察權的公正行使。

(一)在對人的管理上,存在兩大弊端

一是完全按照行政管理的模式對檢察人員進行管理,忽略了檢察官作為司法官在行使職權中應當具有的獨立性特徵。對檢察人員進行有效管理,是檢察管理的重要內容。儘管檢察機關實行一體化的領導體制,但檢察機關在本質上屬於司法機關的範疇,檢察官屬於司法官,也因此決定應當採用司法官的管理模式對檢察人員進行管理。但長期以來,我國沿用公務員式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對檢察人員進行管理。沒有按照檢察人員中不同身份類別的要求進行分類管理,混淆了檢察官與其他人員的身份差別,無法從管理模式上體現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更無法從管理上凸顯檢察官在檢察機關的主導地位。

對檢察人員採用公務員式的行政管理模式進行管理,會強化檢察機關的行政色彩,沖淡檢察權的司法屬性,培植檢察機關內部的行政化文化氛圍,強化檢察人員對行政首長的依附性心理,弱化檢察官的獨立性心態。對行政首長依附性心態的強化,會使檢察人員養成一切按照行政首長意志辦事的習慣,弱化檢察人員鑽研檢察業務、提升檢察技能的進取心。而檢察技能的降低必然會影響檢察執法水平的提升,使得具有濃厚司法屬性的檢察辦案活動演變成單純的“上命下從”式的行政活動,使檢察辦案偏離司法活動正常的運行軌道,從而降低辦案的質量,影響檢察權的公正行使。檢察辦案中出現的違法現象乃至接連發生的冤錯案件,在表層上是刑訊逼供和違背訴訟規律所導致的,但在本質上無不與行政式的檢察管理模式,以及這種管理模式所具有的負面效應密切相關。

二是對檢察人員的管理權限和管理標準不清晰,人治主義色彩濃厚。管理權限和評價標準是對檢察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標誌,但我國現行的檢察人員管理模式,既沒有從制度上明確哪些人應當是上級檢察院管理的對象,哪些人是本院管理的對象;也沒有在制度層面明確檢察人員的評價標準,檢察人員的管理在整體上處於粗放式狀態。譬如,由於沒有明確省級以下檢察院的院領導屬於上級檢察院管理的對象,各上級檢察院必然不會建立對下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的管理台帳,到推薦產生下級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候選人時,只能採取徵求離任檢察長意見,或者通過與其他幹部談心瞭解的方式,或者根據上級領導以及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平時的印象確定推薦人選。惟一能夠引起檢察人員關注的就是幹部的提拔晉升模式。如果每次選用的都是忠厚老實、踏實做事、檢察業務能力強的人,則能引導其他人把注意力集中到鑽研檢察業務、提升檢察技能、提高道德修養上。如果選用提拔的都是些投機鑽營、檢察技能平庸的人,則會讓那些愛學習、肯鑽研、德性修養好、檢察技能強的人感到失落,只能把其他人的注意力也引導到關注領導的興趣愛好上,久而久之,會淡化檢察人員的進取心,無助營造檢察機關內部和諧、穩定、愛學習、肯鑽研、重工作業績的氛圍。

我國檢察機關現行的幹部使用機制在本質上是科學的,着力於將那些優秀的想幹事、能幹事、能幹成事的人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但由於平時的管理沒有跟上,沒有建立起檢察人員平時表現和工作業績的管理台帳供查詢,只靠個別人的推薦或者個別人説了算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範圍內依然存在着,或者只看民主推薦時的票數高低,這些都無法完全保證把那些真正優秀的檢察人員推到領導崗位上,尤其是個別檢察業務能力強、但工作方式簡單而得罪其他人的幹部,在推薦和提拔時往往“光榮”落選。凡此種種,都會磨損檢察人員鑽研檢察業務、提高檢察技能、提升職業倫理境界的勁頭,必然會磨損檢察人員秉公執法的信念。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執法不公,以及發生的冤假錯案,不是每一個錯案都能依靠檢察官個人的能力所能避免,但如果每一名檢察官在檢察環節能夠盡心盡力地把好每一個關口,而不是趨炎附勢地盲從行政指令,或者揣摩上級領導對案件的態度,其中的一些不規範執法的現象,甚至有些錯案或者悲劇是能夠避免的。

(二)在對事的管理上,我國當前的檢察管理模式存在着背離檢察規律要求的現象

一是上級檢察院領導權內涵的模糊侵蝕了下級檢察院的獨立辦案權,從而影響檢察權的公正行使。辦案是檢察機關對事管理的核心目標,辦案又是檢察權運行的直觀體現。檢察權的運行質量決定檢察辦案的準確程度。上級檢察院的領導也是確保下級檢察院正確運用檢察權的重要保障,但上級檢察院的對下領導權具有特定的含義,其核心內容是工作部署、重大事項決策以及政策性指導。但現行的制度規範並沒有明確上級檢察院對下領導的具體內容,沒有明確哪些事項屬於上級檢察院決策的對象,哪些事項屬於下級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的範疇,導致在領導權的行使上任意性較大,存在只要上級檢察院想管的事,就得由上級檢察院説了算的傾向。這種現象的存在會增強下級檢察院的惰性和對上級檢察院的依賴性,下級檢察院的獨立辦案權會受到上級檢察院指令的侵蝕,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熱情受到影響,遇到問題不是積極想辦法解決,往往坐等上級院“親臨指導”,或者向上級檢察院請示,盼望上級檢察院的批覆使問題迎刃而解,而上級檢察院在沒有閲卷,沒有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情況下,僅憑下級檢察院的一紙請示就對案件的處理下達結論性意見,遠離司法規律中親歷性規律的要求,其結論與案情的距離相差可能較遠。而下級檢察院由於習慣了上級檢察院的各種批覆、指令和指導性意見,獨立辦案乃至獨立思考問題的意識逐漸在退化,鑽研問題和開拓創新的精神在個別地區檢察院部分檢察人員中漸漸消失,這些都在不同程度地影響檢察辦案的質量,檢察權的公正行使也會因此而受到影響。

二是對檢察權運行過程實施的間接監督,導致檢察權運行中的違法違規現象不能被及時發現,檢察執法的公正性因此受到影響。對案件進行直接管理是檢察業務管理中的重要內容,也只有對案件進行直接管理,才能及時發現案件辦理中存在的與公正要求不相符的問題。對檢察辦案進行直接管理,其實質是要建立對檢察權運行過程進行直接同步監督的機制。長期以來,由於受“重打擊,輕保護”思想的影響,過於重視刑法的保護功能,延緩甚至是疏忽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內部監督機制建設的進程。在此背景下,案件辦理過程只好由各業務條線進行管理,各業務條線實施的案件管理實質上是一種單純的結果審查。此外,還依靠紀檢監察部門通過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督促檢察人員依法行使檢察權,從而達到規範檢察權公正行使的效果。儘管紀檢監察監督是一種權威性較高的監督模式,但它是被動地通過對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線索的事後查處,間接地實現對檢察權運行過程的監督,在發現檢察權運行中的問題上存在不及時、不精確,甚至不能發現等問題。作為公權力的檢察權同樣具有擴張性和侵犯性等特徵,要防止因檢察權的擴張性和侵犯性可能誘發的執法不公乃至侵權現象,就必須建構對檢察權的運行過程實施直接監督的機制。過去在檢察環節發生的執法不公和執法不嚴,以及在檢察環節不能檢測出發生在偵查環節的侵權現象的緣由之一,就是缺乏對檢察權的運行過程實施直接監督的機制,從而導致了冤假錯案的最後生成。

三是檢察經費保障對行政權的依賴性,影響檢察執法中的獨立決策,從而影響檢察權的公正運行。檢察獨立是檢察公正的前提,決策獨立是檢察獨立中的核心內容。如果不能保證檢察權行使中的決策獨立,檢察權的公正行使就會打折扣。經費保障又是影響檢察權獨立行使的重要因素,將檢察經費與地方政府分立,有利於排除行政權對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干擾。也正是因為看清了經費保障與司法獨立的邏輯關聯,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國家,無論是聯邦制還是單一制,也不論其社會制度如何,司法經費大都是由中央財政負擔或者由中央(聯邦)和省(州)級地方財政共同負擔,以排除因司法經費短缺而可能引發的.行政權對司法權獨立行使的干擾。長期以來,我國檢察經費保障實行“分灶吃飯”的管理體制,即檢察經費不是由中央財政統一核算撥付,而是由各級政府予以撥款解決。仔細解讀實踐中頻頻出現的冤假錯案,有相當一部分冤錯案件的發生是因為行政干預而造成的,而檢察機關接受行政干預的重要原因則是因為檢察經費保障上對同級政府的依賴所致,這是制約和影響檢察權公正行使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檢察管理促進檢察權公正行使的路徑選擇

檢察管理各項功能的正常發揮,是檢察管理保障檢察權公正運行的前提,但檢察管理功能的發揮需要特定的條件作保障。只有按照檢察權運行內在規律的要求建構檢察管理的各項機制,使得對檢察資源的調配和使用符合檢察規律的本質要求,檢察管理藴含的功能方能正常發揮。現行的檢察管理模式所以存在上文提及的種種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又直接導致檢察管理功能的萎縮或者喪失,而影響檢察權行使的公正性和準確性,最根本的緣由在於現行的檢察管理模式違背了檢察規律的內在要求,為此,就必須對管理模式中違背檢察規律要求的環節和要素進行改革,以確保檢察管理各項功能的正常發揮,為檢察權的公正行使創造條件。

(一)在檢察隊伍的宏觀管理上,建立檢察人員的分類管理制度

現行的公務員式的行政管理模式抹掉了檢察官與其他檢察人員的身份差別和職業差異,沖淡了檢察官在檢察機關的主體地位,導致作為專司檢察職能的檢察官的重要性還不及其他綜合、後勤管理人員,這無疑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傷檢察官的職業忠誠度,磨損檢察官的工作積極性,導致一些優秀檢察官放棄檢察執法崗位,而流向綜合部門或者幹部管理部門。管理學的基本原理説明,只有採用與被管理者身份屬性相適應的管理模式進行管理,方能最大限度地激發被管理者的職業尊榮感,也才能激發被管理者的創造性。檢察工作是由不同崗位組成的,包括檢察官崗位、檢察輔助崗位、檢察技術崗位和檢察行政事務崗位,由此決定,檢察人員是由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檢察技術人員和檢察行政人員等不同身份屬性的主體組成的,對不同身份屬性的主體必然要採取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方式進行分類管理。

在檢察機關,檢察官是依法行使檢察權的惟一主體。在應然層面,其他人員是為檢察官依法行使檢察權提供保障和服務的。檢察權的運行質量與檢察官的專業素能、心智狀況緊密相聯。這就要求建立一種能夠充分調動檢察官工作熱情,保障檢察官能夠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管理機制。既然檢察官是司法官,就應當用司法官的管理模式對檢察官進行管理。要在檢察機關內部建立一種以司法官管理模式為主導,兼採行政管理和專業技術管理的檢察管理模式,要通過與其他檢察人員不同的管理模式凸顯檢察官在檢察機關的主體身份,要從檢察官准入、晉升、考核,以及檢察官待遇等方面體現檢察官在檢察機關較高的職業地位。要通過與檢察官身份屬性相適應的司法管理模式激發檢察官對檢察職業的忠誠度,激發其產生擔任檢察官的職業自豪感和尊榮感,促使其珍惜自己所獲得的職業身份,謹慎使用手中擁有的檢察權,逐漸養成用法律標準衡量一切的法治思維模式,養成眼中只有憲法和法律的職業習慣,充分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崇尚法治,立志維護法律權威和法律尊嚴,並且,告誡自己通過其職業內活動和職業外活動,餞行法律的精神,彰顯法律的公正和尊嚴,體現法律的內在品格,如此,檢察權的公正行使就有了執法主體心智上的保障。

(二)在檢察人員的微觀管理上,建立檢察人員履職和道德表現的管理台帳

建構公平合理的用人機制是檢察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確保優秀檢察官脱穎而出的先決條件,也是建構學習型檢察機關和引導檢察人員積極向上的風向標。我國現行的檢察用人機制在總體上是科學的,能夠將業務能力強、職業倫理水準高、為廣大檢察人員所認可的優秀檢察官推薦到合適的崗位上,但由於長期以來奉行的粗放式用人管人模式,疏忽了建立檢察人員平時履行職責情況的台帳,更沒有建立檢察人員道德表現的管理細賬,而習慣於用年終述職考評代替平時的精細化管理。在這種管理模式下,檢察人員平時的行為舉止給人留下的印象,以及他所接觸的人物的影響力大小往往成了決定其能否得到提拔重用的關鍵因素。

要克服傳統用人機制的弊端,為領導決策提供客觀充足的素材,避免滋生選人用人中的主觀臆斷,就必須建構檢察人員平時履職情況和道德表現的評估和管理機制,確立按照工作業績和道德形象選人用人的客觀標準,努力使檢察人員和決策層面都認可客觀的用人標準。確立客觀的用人標準,一方面可以為選人用人提供客觀實在的評價和決策依據,擺在決策層面的都是實實在在的內容充實的備選材料,而不是抽象的概括式的沒有具體工作業績和道德表現的空洞的備選者,使得選人用人中的僅憑印象決策的主觀人治模式沒有生存的空間;另一方面,可以為檢察人員提供可資遵循的行為規範,使其明白怎樣行為就能達到可預期的目標,將那些真正熱愛檢察工作的檢察人員的注意力引導到潛心工作和不斷提升道德素養以及組織管理能力上來,使其能夠通過與其他同事的比較找到自身的差距,通過努力不斷修補自身的缺陷,在檢察機關形成努力進取的工作氛圍,在檢察人員中形成比工作業績、比檢察技能、比辦案質量、比道德修養的良性循環機制,如此,檢察人員綜合素養的提升就不再是空泛的託辭了,檢察權的公正行使也就有了人力資源和權力行使主體的保障了。

(三)在檢察業務的管理上,深化案件管理機制的改革

檢察執法的精確度源於執法主體的素能和法定的檢察權的運行軌道。檢察執法主體的素能越高,執法的精確性就越有保障;法定的檢察權的運行軌道越精密,檢察權的運行質量就越高。在前兩者發生變異而使檢察權的運行出現偏差時,就需要建構完備的監督機制,及時將偏離法治軌道的檢察權拉回到法治軌道上。案件管理實質是對檢察權運行實施全程同步監督的有效措施。將檢察辦案由傳統的條線式管理,變成由案件管理機構統一管理,本質上是案件管理體制的革新。案件管理機構要真正發揮對檢察辦案的全程監督效能,還必須建構符合檢察權運行規律的案件管理機制,才能將檢察權運行的全過程置於案件管理部門的監視和管控之下。檢察業務統一應用軟件的開發運用和信息化平台的建構,只是監督檢察辦案過程的基礎和前提,僅僅是為案件管理主體提供了獲悉檢察辦案信息的渠道。

要實現對檢察辦案的過程監督,還必須深化案件管理機制的改革,建構能夠及時發現案件辦理中的錯誤、以及將發現的錯誤反饋到檢察業務部門、並督促各相關檢察業務部門糾正錯誤的機制,這才是案件管理髮揮其監督效能的關鍵和核心。它要求從制度上明確案件管理部門對檢察辦案的監督職能、各檢察業務部門具有接受案件管理部門監督的職責和義務,明確案件管理部門對發現的錯誤移送檢察業務部門審核糾正的時限,以及各相關檢察業務部門糾正錯誤,並將有關情況向案件管理部門反饋的時限。要使這種機制真正運作起來,就必須為案件管理部門配備檢察技能較強,並且具有較高的協調能力的檢察官,惟此,才能確保案件管理機制發揮及時發現並督促糾正檢察辦案中錯誤的功能,從而實現對檢察權運行中偏差的及時修補,將檢察權的運行嚴格鉗制在法治的軌道上,確保檢察權的公正高效運行。

(四)在對下級檢察院的管理上,增強各下級檢察院獨立辦案和獨立決策的意識

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在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同時,又確立了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權,合理劃定上級檢察院的領導權和各下級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的邊界,確定好領導權和獨立行使檢察權的範疇,既是檢察權公正行使的前提,又是明確上下級檢察院各自職權範圍的要求,更是鍛造各下級檢察院獨立決策意識的基礎性條件。

但現行的對各下級檢察院的管理中,存在上下級檢察院各自的職權範圍不清晰的弊端,上級檢察院的對下領導權和各下級檢察院的獨立辦案權的範疇沒有具體的制度規範予以釐清。也正是由於上級檢察院領導權與下級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的邊界不清,一定程度上導致各上級檢察院領導權的膨脹,引發了各下級檢察院對上級檢察院的過分依賴,在執法辦案中一遇到問題,就向上級檢察院請示。也正是由於這種因職責範圍不清晰而產生的凡遇到問題就坐等上級批覆的機制的存在,弱化了各下級檢察院依法獨立辦案和獨立決策的意識,更弱化了各下級檢察院積極採取措施,強化隊伍管理,組織督促檢察辦案人員鑽研檢察業務、提升檢察技能的進取意識,降低了各下級檢察院執法辦案中的決策效率。如果能夠按照檢察權公正行使內在機理的要求,明確上級檢察院領導權和下級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合理邊界,從制度上劃清各下級檢察院執法辦案中必須自己解決的問題範圍,明確向上級檢察院請示的問題種類和條件,則能夠明確上下級檢察院在檢察權運行中各自的地位以及各自應當承擔的職責,並且能夠督促各下級檢察院養成依法獨立辦案、獨立思考和獨立決策的意識,督促各下級檢察院採取措施提升執法能力,逐漸減弱其執法辦案中對各上級檢察院的執法依賴性,由此提升檢察辦案中的決策效率。

按照檢察權公正行使的內在機理,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和管理權限,具體包含信息知悉權、工作部署權、辦案指揮權、業務考評權、檢察培訓權和督促權等權能。而下級檢察院則應當享有獨立辦案權、有限的請示權、質疑權和建議權等。如此,則能夠清晰地劃定上下級檢察院各自在檢察權運行中的權力邊界,尤其是明確下級檢察院享有獨立辦案權和有限的請示權後所能夠產生的功效,因為,獨立的辦案權和有限的請示權意味着辦案中要能夠獨立決策,獨立決策要求有能力應對執法中遇到的各種疑難複雜問題,不能動輒向上級請示,這就必然催促各下級檢察院採取過硬措施提升執法能力,提高檢察執法者的檢察技能和倫理素養。當各下級檢察院的整體執法能力和職業倫理水平都提高了,其決策水平和決策的效率也必然得到提升。而在其他條件相對恆定的情況下,檢察技能和倫理素養的提升必然催生精細化的檢察執法,而檢察執法精確度的提升本身就意味着檢察權公正行使程度的提高,同時,決策效率的提升本身也意味着公正的實現。

(五)在檢察經費的管理上,加快檢察經費保障制度改革的進程

檢察權的運行狀況與經費保障狀況高度相關。現行的由同級政府提供檢察經費的保障體制必然帶來檢察執法者的執法猶豫,檢察執法決策者往往因擔心同級政府削弱對檢察經費的供給量,而不得不顧及行政機關或者同級黨政領導個人對檢察辦案的態度,由此而造成了不敢大膽執法,或者造成相同的事項不能相同對待,類似的案件不能按同一標準處理等非法治現象。通過改革檢察經費保障體制以減少同級政府或者同級黨政領導個人對檢察執法的法外干預,其重要意義已得到廣泛認同。省級以下檢察院的經費由省級財政統籌的必要性已經得到包括決策層面認可的廣泛認同,並且已經開啟這項改革的調研論證和方案制定。

由原來的同級政府提供經費保障,轉變成省以下檢察院經費由省級財政統籌保障,是檢察經費管理權限的重新調整,是檢察經費保障的體制性轉變。在檢察經費管理權限由現行的同級財政負擔,改變為由省級財政統籌的體制性問題明確後,最為關鍵的是要建構由省級財政向省以下檢察院撥付經費的機制,這是更為複雜的問題。無論是採取由省級財政部門向分市院和區縣檢察院直接撥付檢察經費,還是由省級財政先將全省檢察機關所需要的經費總額撥付省級檢察院,再由省級檢察院根據各分市院和區縣檢察院的實際需要進行二次分配,都面臨諸多需要解決的機制甚至是體制性問題。如果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將經費下撥給省以下各層級檢察院,無疑會增加省級財政部門的負擔,會造成省級財政部門人員和機構編制上的擴張,還會產生省以下檢察院直接向省級財政部門彙報經費需求的狀況,形成司法機關向行政部門彙報經費需求乃至辦案工作的非法治現象。如果由省級財政部門將全省的檢察經費先撥給省級檢察院,再由省級檢察院按照所轄檢察院的實際需求進行二次調配,又會大大增加省級檢察院計財部門的工作量,需要增加省級檢察院計財部門的人員編制和機構數量。

根據檢察權的運行機理以及檢察機關上下一體化領導體制的內在要求,筆者認為,應當按照第二種模式即由省級財政部門將檢察經費統一撥付給省級檢察院,再由省級檢察院往所轄檢察院撥付。鑑於這種經費供給模式所需要的配套機制的建成,涉及檢察機關計財部門的職能轉變和工作量的增加,以及由此帶來的機構和人員擴充等一系列問題,還涉及到省級檢察院提出的經費預算方案的審批機制的建構,應當加快調查研究的進度,積極推動有關部門加快該項改革的進程,儘快推動檢察經費保障體制機制的轉變由理念變成現實。如此,檢察執法就不至因經費保障的顧慮而受制於同級黨政領導的個人意志,去除檢察執法中的執法猶豫就多了一層保障,檢察權的公正行使也就增加了一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