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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違反合作原則導致的詭辯論文

欄目: 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6.02K

摘要:詭辯作為一種語言現象,較少受到研究者的關注。文章從違反合作原則的角度對詭辯的成因進行分析,旨在揭示詭辯背後的語用機制。

論違反合作原則導致的詭辯論文

關鍵詞:詭辯;合作原則;語用

詭辯作為一種特殊的語言現象,較少受到人們的關注。相關的研究也比較少見。詭辯(sophism)一詞源於古希臘智者學派,起初僅作為一種論辯手段,但在後來的發展中,有人刻意利用這種論辯方法混淆是非,歪曲事實,詭辯也因此逐漸遭到人們的厭棄,漸漸脱離人們的視野。

1 國內外相關研究及存在的問題

國外學者對詭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學方面,其中黑格爾的説法比較有代表性。他認為,詭辯是一個很不好的字眼,尤其受到蘇格拉底和柏拉圖的反對。詭辯通常是指論辯一方通過故意歪曲話語含義或事實依據,或通過一些貌似正確的論證來對人們普遍接受的觀點或事實進行質疑和否定,並由此確立新的觀點。

國內學者也從邏輯和語言運用的角度對詭辯進行了考察。其中,張浩認為詭辯者在進行詭辯時必須藉助一定的語言手段。諸如利用諧音、偷換語詞含義、調整話語順序以及故意改變詞語約定俗成的意義等,達到詭辯的目的。他認為這其實是違反了同一律,即交際雙方對話語的理解不一致,從而導致了詭辯的產生。此類研究的不足之處在於研究者解決了為什麼可以通過運用語言手段引起詭辯,但並未解釋清楚詭辯者為何要使用這些手段對語言進行約束和調整,對論辯進行調控,這些語言手段使用的背後又有什麼樣的語言機制在起作用。文章旨在通過運用格賴斯提出的合作原則對詭辯的產生進行剖析,探究詭辯背後的語用機制。

2 違反合作原則的詭辯

確切的説,詭辯不僅僅是一種交際手段,更是一種論辯方式。詭辯者旨在通過運用詭辯使論辯的另一方放棄其原有的觀點和立場,轉而相信他的説法。從這個意義上講,詭辯者進行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合作性的交際,而是一種帶有明顯目的的辯論;詭辯也因此區別於其他的交際策略,成為一種極具論辯色彩的語用策略。詭辯者不再總是遵循合作原則,反而時常違反甚至是故意利用合作原則進行辯論,因而也就導致了生活中諸多詭辯現象的產生。

合作原則是指由美國語言學家格賴斯(Grice)提出的。他認為在日常的交際會話過程中,説話人和聽話人為了能夠相互理解對方,使對話得以順利進行,就必須共同遵守合作原則(Coop-erafive Principle),即説話人應確保其所説的話在當時特定的語境中,可以被聽話人準確理解或其內容和方式應與正在進行的會話相符,而同時聽話人也應按照類似的規範對話語進行解碼。準確理解其含義,而不能刻意背離日常語言的理解方式,歪曲話語含義。合作原則具體包括4個準則:

(1)量的準則(Quantity Maxim):所説的話應包含交談目的所需要的信息;所説的話不應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

(2)質的準則(Quality Maxim):不要説自知是虛假的話;不要説缺乏足夠證據的話。

(3)關係準則(Relevant Maxim):要有關聯。

(4)方式準則(Manner Maxim):要清楚明白。避免晦澀;避免歧義;簡練(避免噦嗦);井井有條。

在具體的會話過程中,説話人和聽話人只要違反上述任何一個準則即是對合作原則的偏離。日常會話中,人們偏離合作原則的情況主要包括交際者故意以公開或不公開的方式背離合作原則,下文將要探討的詭辯多屬於這種情況,即詭辯者明目張膽的對話語的本來意思重新進行解釋和界定,以便於實現詭辯的目的;交際者在沒有意識到的情況下,使用了一些不恰當的表達方式而形成的偏離,例如醫生、律師等專業人士在對某些事項進行解釋時,常常不自覺的使用一些術語,因而也就不小心偏離了方式準則中“避免晦澀”這個次準則;再有一種情況是説話人為了在更大的範圍內遵守合作原則,而不得不背離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準則,例如,在一次訪談節目中,主持人問孩子家裏誰幹活多,孩子在回答之前先問了媽媽一句話“媽媽,好孩子是不説謊的,對嗎?”這裏,從表面上看,孩子違背了關聯準則,但事實上她遵守了合作原則,並且表達了更多的意思。最後一種情況是在遵守合作原則的過程中,説話者無法同時遵守所有的準則。即在特定的語境中,幾個準則之間可能相互衝突,説話人只有在遵守某個準則而背離其他準則,才能使會話得以順利進行。例如,網絡聊天當中,有時會出現雙話輪並行的情況,交際雙方為了使兩個話題都延續下去,只有通過使用簡短的語句來進行應答,另外,這些應答話語由於受多個話輪的影響,從日常交際的角度看其順序可能混亂的,這就違背了方式準則。

在日常會話中,偏離合作原則可能會產生多種後果,本文只對因違反合作原則而引起的詭辯進行探討。詭辯對合作原則的違反主要集中在前兩方面,即交際者以公開的方式故意違反合作原則,歪曲話語含義,達到詭辯的目的,和交際者故意的、偷偷的偏離合作原則,對交際另一方進行誤導。另外,詭辯者進行詭辯時有可能一次只違反一個準則,有時候會同時違反幾個準則。

3 違反量的準則產生的詭辯

在實際的會話過程中,交際者有時會出於經濟的考慮適當減少提供一些信息,如果在正常的交際中,交際雙方都會根據當時的具體語境對話語進行理解,補足不足的部分,使會話得以順利進行。但是,有時候詭辯者會利用這些自然語言中經濟的信息,適當減少信息量提供,違反量的準則的第一次準則,從而形成的詭辯。

例如,耶米利的兒子死了。他説:“我從前沒有兒子,我沒有不開心;現在,我兒子死了,我又沒有兒子了。那麼,我為什麼要傷心呢?”

本例中,耶米利在解釋他在兒子去世之後仍然不悲傷的原因時,刻意略去了他曾經有過兒子並且一同快樂生活過這一中間信息。顯然,前後兩種狀態中,耶米利都沒有兒子存活在世上,但是。前面的一種情況是他以前從未有過兒子,所以不瞭解失去的痛苦;而後一種情況是他失去了曾經擁有的孩子,即從有到無,正是這種失去構成了痛苦。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耶米利在這裏刻意迴避失去兒子,而單從有無子女的角度來辯解,其實是在詭辯。

量的準則的第二個次準則表現為會話人所説的話不應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如果交際者的話語包含的信息超出了話題所必需的內容,宂餘的信息可能改變會話原有的方向;在辯論中。詭辯者常常利用由這些附加信息來迷惑對方,達到詭辯的目的。例如:

歐迪姆斯(歐):你此行的目的是為了學習你知道的知識還是學習你不知道的知識呢?

學生:我來這兒當然是為了學習我不知道的知識。

歐:那麼,你認識字母麼?

學生:是的,認識。

歐:所有的字母都認識麼?

學生:認識。

歐:上課時教的就是這些字母,對嗎?

學生:是這樣的。

歐:如果這些字母你都認識,那麼老師就是在教你知道的了,不是嗎?

學生:對。

歐:這麼説來,要麼是你不在學習,要麼就是那些不認識字母的人在學習了?

學生:不。我也在學習。

歐:好,如果你認識這些字母,那麼你就知道你學習的內容了?

學生:是這樣。

歐:那麼,你剛才的答案就錯了。

本例中,歐迪姆斯所説的字母包含兩層含義,即構成詞彙的字母和由字母組成詞彙或知識內容。歐迪姆斯在這裏用字母取代由字母按特定順序組成的知識內容,誘導學生進人他的詭辯圈套。換句話説,歐迪姆斯其實利用了超出話題的信息,偷換了未知知識的概念,從而實現了詭辯。   4 違反質的準則產生的詭辯

合作原則的第二個準則是質的準則,即要求會話人①不要説自知是虛假的話;②不要説缺乏足夠證據的話。會話人如果違反了上述兩個次準則,會給整個交際帶來多種影響,有時會形成詭辯。下面的例子中甲違反了第一次準則,進行了詭辯。

甲:我最近發現,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男的。

乙:不對,不明明還存在婦女半邊天麼?

甲:我説這話是有根據的《論語·顏淵》中説:四海之內皆兄弟也。意思就是説,天下的人都是兄弟,而所有的兄弟都是男的,所以天下的人都是男的。

本例中,甲通過詭辯對自己的觀點進行了論證,即“世界上所有的人都是男的”。很明顯,甲的説法是不成立的,原因在於他對“四海之內皆兄弟”進行了錯誤的`解釋,並把這一虛假的解釋拿來進行詭辯。

質的準則其實是要求會話人説真實的話,既不能説假話,也不能説缺乏足夠證據的話,即話語在邏輯推理上應是正確的。如果違反了這一準則,也會導致詭辯。

例如:妻子和丈夫吵架,妻子罵道:“我從來沒有見過世上有像你的臉皮這樣厚的。”

而丈夫卻嘿嘿一笑説:“不,你錯了,我的臉厚,但鬍子還是長出來了,而你的臉皮厚得居然連世界上最尖鋭的鬍子都長不出來。”

本例中,臉皮厚與臉上是否長鬍子在邏輯上沒有任何關聯。因為“臉皮厚”説的是人的面子問題,即某人缺乏一般的自尊等品質,而“長鬍子”則純粹是生理問題,與“臉皮”厚不厚沒關係。例子中,丈夫通過錯誤的論證對妻子的話進行了反駁。其實是在詭辯。

5 違反關係準則產生的詭辯

關係準則要求會話人在日常交際過程中,應本着合作原則,從最佳關聯的角度理解話語的內容。但是如果會話人放棄最佳關聯,故意根據自己的意圖對話語進行解釋。有時會形成詭辯。例如,某工廠辦公大樓的水槽上方寫着“此處不準倒剩茶葉”幾個大字。對此,幾個青年人展開了一場爭論。

甲:此處不準倒剩茶葉,就是説。可以倒好茶葉。

乙:你這理解略嫌片面,應該説,這句話的意思是:除了剩茶葉以外,什麼東西都可以往裏邊倒。

這裏,甲和乙都沒有從最佳關聯的角度對話語進行理解,而是斷章取義,刻意歪曲標語的本意,依照個人的意圖對話語進行詭辯。

另外一個例子是一主教去紐約訪問,下飛機時接受記者採訪。記者問主教“您想去夜總會嗎?”,主教為了避免麻煩反問一句“紐約有夜總會嗎?”。沒想到的是第二天報紙上的標題是“主教走下飛機的第一個問題是‘紐約有夜總會嗎?’”。這裏,媒體也是利用了話語的多重關聯特性,造成了上述效果。

在這兩個例子中,話語本身的確有多重含義,但在當時當地特定的語境中理解卻是唯一的。甲乙兩人還有報社進行的詭辯實際上已經脱離了話語的原始語境而進入到新的語境之中,並在新的語境中根據自身需要選取合適的釋義,而正是由於話語含義的變化使得詭辯得以成立。

6 違反方式準則產生的詭辯

由於違反方式準則而形成的詭辯主要是偏離了避免歧義和井井有條這兩個次準則。方式準則要求會話人在交際時應表達得清楚明白,不要出現歧義,説話有條理。有這樣的一個問題,就是“是日大還是月大?”。如果交際一方沒有考慮清楚就匆忙下結論的話,往往會上當。因為“日”和“月”這兩個字在這裏是有歧義的,很難説清楚它們究竟是指太陽和月亮,還是指一天和一個月。另外由於詞語組合或語序的變換也會產生詭辯。例如:

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這句話可以有下面4種理解,即:

(1)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2)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3)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4)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

類似的例子還有“父在母先亡”。

這句話同樣也包含了下面兩種可能,即:

(1)父親活着,母親先亡故。

(2)父親先於母親亡故。

上述兩例中,詭辯者可根據自己的意圖,對詞序、語序進行調整,從而達到詭辯的目的。

7 結束語

綜上所述,詭辯者在具體的會話或論辯過程中通過刻意違反合作原則,根據自身的需要變更話語在特定語境中的含義,以便進行詭辯。需要指出的是,詭辯並不是一種值得提倡的交際手段,但是在具體的論辯當中,詭辯及其思維方式還是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的,這一點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