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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漢初律名新證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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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漢律承秦制,而秦律又是商鞅攜《法經》變法為律後,歷經多載發展而成。後世文獻記載漢初律為“漢三章”、“九章律”等。作者試圖依據出土文獻對漢初的律名作以考證,探討漢代法律初創時期的狀況,以嘗試用當世的實況來説明漢律在初創時期是開放的架構。

關於漢初律名新證的論文

關鍵詞:秦律 漢律 律名 九章律 初創 開放

前輩高學集所學而成漢律諸考。研讀有日後,深感前輩求學之嚴謹態度,及大師的博學多識之風采,併為之所深深觸動。又喜聞《張家山漢簡》之註釋得以面世,故依簡櫝對前輩先學説作以小證,並斗膽提出小異,希能得以良責,並萬望師長、同仁斧正。

“《史記》言‘王者制事立法一稟於六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蓋六律之密必無毫釐圭撮黍累之差,立法者皆應如是,故亦以律名”。又有“律以正罪名”。從沈家本所考可知“律”之概略,漢律承秦制,秦律又乃商鞅攜《法經》,而修“律”而成。現就漢律之律名稍作探析。

一、漢三章

《史記·高祖本紀》,還軍霸上,召諸縣父老豪傑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吾與諸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集解》應劭曰:“抵,至也,又當也。除秦酷政,但至於罪也。”《索隱》韋昭雲:“抵,當也。謂使各當其罪。”今按:秦法有三族之刑,漢但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使之抵罪,餘並不論其辜以言省刑也。則抵訓為至,殺人以外,唯傷人及盜使至罪名耳。

由沈家本之所考,可知漢初興之時,以應便時,立法三章當為極簡之式,並無律條。其論罪之依據,當為其時在人們的生活實踐中所用之秦律,只是去除了酷及殘的內容。正如文中所述“餘悉除去秦法”,再由《雲夢秦簡》出土所述之秦律部分內容。有關傷人、盜的條文散見於不同律名的`條文中。能否推出漢初所謂“三章”乃是一個較為籠統的概念,並未專指三種律。而是指三個方面的有關秦律之適用狀況。

二、漢律九章(九章律)

“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國蕭何捃摭秦,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歷史上的“漢律九章”當源於此。至晉時,則演變為:“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三夷連然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户三篇,合為九篇。”至此乃形成漢律中的“九章律”之説。即“九章律”為沿習秦律之源《法經》之構架,外加蕭何所定興,廄,户三篇而成。

然蕭何定九章律古已有疑之,如“案今九章象刑,非肉刑也,文帝在蕭何後,知時肉刑也?蕭何所造,反具有肉刑也?而云九章蕭何所造乎?”。當然其疑已經為眾多歷代的考實之家所不認同,現在需要提出新的疑問:“九章律”就只有“盜、賊、囚、捎、雜、具、興、廄、產”九篇,還是另有別論?由歷史典籍之出處,我們可知,“漢律九章”之説始於《漢書》,而詳定其九篇目,則是在《晉書·刑法志》中了。故而可以推知後人為前人所做之事立名,然後才又以所名傳於世,那必然有其所推加之詞。現從出土的秦簡及漢簡中可查尋出一些問題。

1)從《雲夢秦簡》可知秦律在商鞅變法之後,經過幾世,已歷經變遷,內容廣雜,具體篇目已非原《法經》之構架。況且在先秦時代所形成的法律實用狀況,也使得當時立法強調具體之應用,而非理論化。這從秦簡中法律問答可略知一二。如秦律關於“共同犯罪”、“集團犯罪”、“消除犯罪後果減免刑罰”及連坐制度都在《秦簡》中有述。簡舉一例。“盜及諸它罪,同居所然當,何謂同居?產為同居。”。漢承秦制,為可信之事實。從秦簡中《秦律十八種》及《秦律雜抄》可知秦律不僅僅是為所言之“九篇”,何以蕭何定律時成九篇?沒有一定的理論化過程,蕭何又怎復改詳細的秦律為漢九章律?漢律是經過律學之盛,各個大家解律之後,於曹魏時整理而成篇名體例。

2)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又可知,漢律在呂后二年時期至少有簡文中所述律名二十七種。且與《秦簡》中同名之律有田律、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傳令律、傅律等。這些不但實證了漢承秦制,而且還彰顯出一個問題:《秦簡》之中律名在《呂后二年律令》中有顯,而蕭何修律當在兩者時間段之中間,而史記中又述曹參任相,用蕭何所定之法而不改。那麼蕭何所定之律必然被傳承沿襲。那麼,二年律令之律名,使所傳述的“蕭何作律九章”怎麼解釋?

在對上述問題的思索後,然後再參閲文獻,就會逐漸得出一個漢律發展的新輪廓。“何乃給泗水卒史事,……及高祖起為沛公,何常為丞督事。沛公至成咸陽,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漢王所以具知天下厄而塞,户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圖書也。”司馬遷《史記》所載當為可信之史實,由上文可知蕭何原本秦朝職官,對秦之法必有所通,而隨劉邦而起反秦,後入咸陽盡得秦之圖書。而秦之律書在焚書後亦藏於丞相府,自然蕭何就擁有大量的秦律之藏籍。所以就蕭何定漢律之框架來説,應該有很充實的資料基礎,和實踐能力。就如太史公所言:“於是漢興,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法,張蒼為章程,叔孫通定禮儀。”及在曹相國世家中所述“平陽候曹叁者沛人也。秦時為沛獄掾,而蕭何為主吏。”“參始微時,與蕭何善;及為將相,有隙。至何死,所推賢唯參。參代何為漢相國,舉事無所變更,一遵蕭何約束。”呂后元年,當是惠帝於七年崩之後,此時相為王陵,呂后奪王陵相權,而二年律令當為呂后削劉氏子弟權力之時,故律條因政之多變而不會多變,而且多以呂后之令而出。如“元年,號令一出太后”。由此也可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應多為蕭何之所次之律令。

通過以上綜述,文章得出這樣一個思考,漢律無疑是蕭何在秦律之基礎上依當時之政需而釐定,但很難確定如班固《漢書》中所言“作律九章”,更難以《晉書·刑法志》所言“合為九篇”為定論。蕭何次令,應非僅盜、賊、囚、捎、雜、具、興、廄、户”九篇,而應還包括其他律名。就如《二年律令》所述二十七種律名,應至少有一部分乃為蕭何所次之律令。故對班固之“九章律”之説當有所重思。

三、傍章、越宮律朝律

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因文章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為考據之史料,故對張湯《越宮律》及趙禹之《朝律》難作考證。僅能證叔孫通之傍章非正律,乃為律之補充。且有太史公言“叔孫通定禮儀”當可理解傍章與禮儀通。就如程樹德所言:“按司馬遷傳,叔孫通定禮儀,梅福傳叔孫通遁秦歸漢,製作儀品。……論衡高祖詔叔孫通製作儀品十六算。是通所著為漢儀。……後考禮樂志雲今叔孫通所撰。禮儀與律令同錄藏於理官,而後得其説,盡與律令同錄,故謂之傍章。……應劭傳刪定律令為漢儀,建安元年奏之,是可證通之傍章,即漢儀也。”

四、具體律名細證。(以程樹德《九朝律考》中的具體律名為對象來述)

1)盜律 “取非其物謂之盜。……悝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李悝首製法經,有盜法賊法,以為法之篇目。自秦漢逮至後魏,皆名賊律盜律北齊合為賊盜律,後用有劫盜律,復有賊叛律,隋開皇合為賊盜律。

2)賊律 無變斬出謂之賊。由於後世賊盜同律,故將其列入同考。二年律令對於賊、盜律有所述且條文較多。故漢律文考中所述賊、盜律當

為不虛,且有實證。

3)囚律 斷獄律之名,起自於魏。魏分李悝囚法而出此篇。二年律令中無囚律之項。而且依《唐律疏議》之述,囚律篇名乃魏分李悝囚法乃成。而非沿漢律。

4)捕律 李悝法經六篇,捕法第四,至後魏名捕之律北齊名捕新律,後周名逃捕律,隋複名捕之律。二年律令有捕律名,且有條文九條,故可知《唐律疏議》之述非全真,當有所疑,應對秦漢時的律名有所陳述。

5)雜律 李悝首製法經,而有雜法之目,遞相祖習,多歷年所,然至後周更名雜犯律,隋又去犯,還為雜律。二年律令中亦有雜律篇目,且律文十四條,與捕律之結論同。

6)具律 魏新律序略雲,舊律因秦法經,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固在第六,罪條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終,非篇章之義。二年律令中有

具律篇目,且有律文二十四條。證實上述所表。

7)户律、興律、廄律 漢相蕭何承秦六篇律,秦世舊有廄三篇,迄於後用,皆名户律。魏新律序略,秦世舊有廄置秉傳副車食府,漢初秉秦不改,後以費廣稍省,故後漢但設騎置,而無車馬律,猶著其文,則為虛設,故除廄律。二年律令中有户律、興律篇名,且户律,二十二條,興律九條,但無廄律之篇目,所以對古文獻的記載應慎思。

8)錢律、田律 五年,除盜鑄錢令。六年,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野田有律。疏謂舉漢法以況之。二年律令中有田律,錢律篇日,且田律十三條、錢律八條。

9)尉律、酎金律,上計律,左官律、大樂律,田租兑律,尚方律。這些律目依程樹德先生所考皆在呂后執政以後,甚至有律目乃武帝、宣帝時所載,故二年律令不宜為證,只能佐證,二年律令所載不存上述各律目。

10)二年律令所載而《九朝律考》未考到之律目

告律、亡律、收律、置吏律、均輸律、傳食律、賜律、□市律、行書律、復律、效律、置後律、爵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共十八種。

律名考至此略書,試想如程樹德前輩能一閲《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將必有大成。今後學慎書此論,希能從他處得以教益。

五、結束語:

從上面考實是否可衍生這樣的陳述,法律在早期的初創年代,不可能在理論上未達到一個提升的過程之前就形成一個完整體系,而構成某種固定架構。而是由於為解決具體問題而逐漸遞加的形成一種粗致的框架。漢代法律當屬此狀況,漢三章,漢律九章,是後世對漢律理論歸結,而漢實際的律名狀況,應如秦時,依其社會實際狀況的變化,向己有的架構中歸類或者創造出新的律名。即漢律名應是開放性,而非反限於固定的“三章”“九章”,依據其所調節具體對象而命名,還未成體系化。

參考文獻:

《歷代刑法考》 沈家本 撰

《太平御覽·杜預《律序》》 轉自《歷代刑法考》

《歷代刑法考》 沈家本 撰

《漢書·刑法志》 班固·班昭著 轉自《歷代刑法考》

《晉書·刑法志》 轉自《九朝律考》 程樹德 著

《論衡謝短》 轉自《九朝律考》

《睡虎地秦墓竹簡》 文物出版社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

《史記·蕭相國世家》 司馬遷 撰

《史記·太史公自序》 司馬遷 撰

《史記·曹相國世家》 司馬遷 撰

《史記·呂太后本紀》 司馬遷 撰

《晉書·刑法志》 轉自《歷代刑法考》

《九朝律考》 程樹德 著

《晉書·刑法志》 轉自《九朝律考》

《唐律疏議》 劉俊文點校 法律出版社

《晉書·刑法志》 轉自《九朝律考》

《唐律疏議》 劉俊文點校 法律出版社

《唐律疏議》 劉俊文點校 法律出版社

《唐律疏議》 劉俊文點校 法律出版社

《晉書·刑法志》 轉自《九朝律考》唐律疏議

《唐律疏議》 劉俊文點校 法律出版社

《晉書·刑法志》 轉自《九朝律考》

《史記·文帝紀》 司馬遷 撰

《史記·景帝紀》 司馬遷 撰

《周禮·秋官·士師注》 轉自《九朝律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