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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化納税服務的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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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換政府職能推動社會化納税服務存在的問題

社會化納税服務的思考論文

受傳統税收管理體制和社會環境的制約,當前我國社會化納税服務總體來説處於起步階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社會化涉税服務組織規模小,基礎薄弱。

目前,我國營利性社會化涉税服務機構主要為税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税務諮詢公司,主要提供税務代理、税務諮詢、税收籌劃等有償服務;非營利性社會化涉税服務機構主要為税務學會、納税人協會、納税服務志願者等機構,主要提供税收研究、税收諮詢、税法培訓和納税人權益維護等服務,一般來説只收取少量用於維持機構正常運轉的會員費或者不收費。從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看,90%的納税事宜都是在政府的監管下,由社會化服務提供的,美國税務人員和非政府組織税務服務人員的比例達到了1∶7。而我國社會化納税服務整體佔比水平較低,還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

(二)相關法規體系、管理體制不夠健全。

在立法上,目前社會組織的立法層次低,政策環境不完備,內容不完善,主要以程序性規範為主,實體性規範明顯不足,在税收優惠、財政資助、人事管理、社會保險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政策規定,普遍面臨註冊難、定位難、信任難、參與難、監管難、吸引人才資金難等難題。在管理上,我國對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體制設計,這種設計造成社會組織進入社會的門檻過高,使許多具有“合理性”的地域性、行業性自律組織難以取得合法身份。在監管方面,各級税務部門存在監督經驗缺乏、力量薄弱、監管乏力的問題。就營利性涉税服務組織來説,税務師事務所及其代理人員的'主體法律義務不健全、懲戒機制也不完善,一些税務師事務所與當地税務機關未徹底脱鈎,加上執法中税務機關自由量裁權過大,也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對納税人協會等自發性非盈利組織來説,在以上方面遇到的困難更多。

(三)税務部門職能轉換的意識不強,對其缺少必要的引導與培育。

一方面,部分税務機關還存在重管理,輕服務的思想,對一些該放的權力如納税輔導、涉税鑑證等沒有完全放到位,一些該管的事物如對税務中介機構的服務、指導和監管沒有完全管到位。同時,很多税務機關對社會化涉税服務組織的作用認識不夠,對新形勢下發展社會化涉税服務組織的規律認識不足,沒有把培育社會化涉税服務組織發展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或者對其發展設置障礙,以至於很多組織尚未踏入正常運轉軌道就難以為繼。另一方面,多數納税人自身也缺乏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税收公平的認識,參與行業管理和自律的意識淡薄,也導致了在國外普遍存在的納税人協會組織在國內開展並不廣泛。

(四)社會化涉税服務組織自身服務質量和水平距離納税人需求還有差距。

從營利性社會化涉税服務組織看,注税行業整體服務的層次和質量不高,一些代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職業道德素質還有待提高。而納税人協會的地域覆蓋面較窄,專業化水平不高。税務志願者組織的普及程度更低,多為臨時性組織,長期堅持下來有影響力的更是寥寥無幾。

二、轉換政府職能推動涉税專業服務組織的對策

(一)加快職能轉化步伐,提高對發展社會化涉税服務的認識。

各級税務機關要摒棄特權思想簡政放權,將工作重點轉變到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税收公平正義上來。把推動社會化涉税服務體系建設作為推動自身建設的重要渠道,納入總體工作規劃,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逐步培育和扶植其發展,並依法加強管理與監督。

(二)完善政策,解決制約涉税社會化服務體系的突出問題。

目前推進社會化涉税服務組織建設遇到的最大難題是無章可循。税務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取消涉税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和行業自律的不合理限制,積極探索社會化涉税服務組織承擔納税服務職能轉移和參與維護納税人合法權益的實現方式,使社會化涉税服務組織成為税務部門轉移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承擔者和提高税收遵從度的有力助手。

(三)加強引導,扶持發展,構建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的服務體系。

税務部門要放下“特權”思想,與納税人協會等社會化服務組織建立起平等的合作互補關係和對話的機制,大力引導它們發展,將納税人培訓、諮詢、宣傳等社會化服務職能逐步交由納税人組織自行掌握;要建立完善與納税社會組織的溝通、協商機制,加強溝通聯繫,主動傾聽納税組織的意見與建議,大力維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重視納税人組織的監督職能,主動接受監督,及時予以反饋。國務院出台政策,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為税務部門優化納税服務指明瞭新路徑。各級税務機關要積極響應國務院號召,在税務部門自身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嘗試在稽查評估或納税輔導中向涉税服務專業機構購買專業的服務,實現“合作互惠”,培育這些組織加快發展。

(四)指導涉税服務專業機構加強內部建設,提高自律性和誠信度。

實行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的政策,引導涉税服務專業機構以服務社會為己任,為納税人服務,解決涉税疑難問題,反映合理訴求,規範自身行為,提高社會公信力。切實解決涉税服務專業機構的行政化傾向,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與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