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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的社會責任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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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學會 科學規範 道德規範 社會責任

學會的社會責任的論文

論文摘要:學會在學術界和社會關係中有着重大的影響,具有獨特的社會功能。科學規範是科學家進行科學活動所遵守的行為準則,而作為科學家家園的科學共同體—學會應成為科學規範的操守者,同時具有對其成員在科學規範方面有着制約和評判的功能,體現了一個社會團體的社會責任。

學會,作為科學共同體的社會團體,具有不同於其它科學共同體和社會團體的諸多特徵,如學術的權威性和民主性、成員的社會廣泛性、觀點的包容性等。因此,學會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社會其它各界都有着重大的影響,有着獨特的社會功能。科學規範是科學家進行科學活動所遵守的行為準則,而作為科學家家園的科學共同體—學會,應承擔起科學規範的操守者和評判者的重任,只有如此,才能在經濟社會發展中,起到它一個社會團體應有的社會責任。

學會作為科學研究和推動科學發展的主體之一,以一定的形式把科學交流和科學合作組織起來,體現了學會的整體功能,同時也形成了學會內部及外部的各種倫理關係,對其成員存在着一定的制約性。因此,學會不僅包含了其個體的行為活動,而且關注集體的統一,更涉及這一組織與社會關係的協調。發揮學會功能,以學會規範其成員履行自己的義務和促進道德責任感的內化,從而使學會實現自身的科學任務和倫理任務,維護科學規範。

一、學會應成為科學評判的權威者

科學評價也是科學規範的評價,主要在於促進科學有價值的研究成果的相互交流,並在此基礎上逐漸成為認定研究者科研成就的重要途徑,促使科學研究的規範化。

首先,學會曾是學術評價的最早組織。1665年1月和3月,英國的科學學會先後創辦了兩份科學雜誌:一是((學者雜誌》—內容繁雜,從科學的實驗觀察報告到一些社會信息都囊括其中;另一個是皇家學會的《哲學學報》—一份較純粹的科學雜誌,側重於收錄在皇家學會所做的實驗説明。學會雜誌的創立促進了科學研究的交流,使科研成果得到永久的保留。為了獲得不斷的稿源,皇家學會通過一些制度(如優先權)來鼓勵科學家們在《哲學學報》上公佈他們的最新研究成果。皇家學會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英國的幾乎所有科學家(以及許多國外的科學家),都由純粹的研究者角色轉變了學會會員、雜誌撰稿者和讀者的三重角色。越來越多的研究者們打破了研究的封閉性,希望通過及時發表研究成果,使其得到權威科學家的評價。因此,皇家學會建立了論文發表的評價制度,以控制稿件的質量,保持雜誌和學會的聲望。從此,它不但在英國而且在歐洲大陸,被廣泛地承認是一個權威性的科學家團體。許多重要的科學家給予了高度的評價,如後來成為主編的奧爾登伯格説,“學會的這種公正原則和大方是非常值得稱頌的,並且所有傑出的人都會得到鼓勵儘可能地通報他們的知識和發現”。因此,默頓指出,“在確立它為一個權威性的科學團體的合法性的過程中,皇家學會逐漸形成了為重要的科學研究成果提供證實的規範和社會安排。由此,學會開創了現代學術評價的先河。

其次,學會評價具有超越性。在科學評價中,由於存在着價值判斷等主觀性的傾向,出現差異和爭議也是在所難免,尤其人文社會科學更是如此。正如科學哲學家內格爾所説:“社會科學卻經常產生這一現象,即社會科學是那些進行無休無止的交鋒的思想流派的戰場。”他還認為,社會科學家在社會研究的邏輯中,總是各抒己見,眾説紛紜。因此,他指出:“區分社會科學中採用的許多詞項的純粹事實內容和‘評價性’內容,不僅困難,且往往不方便;價值通常不僅與目的相聯繫,也與手段相聯繫。由於評價上的爭議複雜性,需要一種超越性的學術民主。學會從某種意義上講,具有一種學術上的超越性。因為作為科學共同體的學會,能夠把本學科、本專業最優秀的人才吸引和團結在自己的周圍,成為本學科一流人才聚集的權威性組織。同時,成員不僅來自理論界,也有來自實踐第一線的專家學者,由此學會包容了各種學術觀點,形成了百家之論,而非一家之言,體現了意見的代表性和廣泛性,因此,能夠對本學科的學術成果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另一方面,由於目前的評價體制,各種學術利益羣體存在着相互競爭和相互爭逐的局面,甚至有着某些官方的意志參與,嚴重影響了評價的質量。而學會成員來自各方的代表,既有利益羣體的,也有非利益羣體的,是多方組織起來的超利益性的社會團體。同時,為避免功利主義場域下學術單位的利益相爭,有人認為,學術評價必須同該學科的發展結合起來,而學會正是學科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學會發展的根本動力來自於學科的不斷髮展,從某種意義説,學會的學術力量真實地反映了學科發展的水平。因此,學會不僅可以超越各種利益羣體間的矛盾,而且以本學科發展的趨勢和方向來評價學術,從而剔除評價之弊端。

二、學會應成為科學社會責任的承擔者

隨着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社會民主化不斷推進,社團的社會作用也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而作為科學團體的'學會在傳承文明、諮詢育人、服務社會等功能方面也越來越得到彰顯。德國思想家費希特在《論學者的使命》中曾明確指出,學者階層的使命是高度注視人類一般的實際發展過程,並經常促進這種發展進程。學者的使命主要是為社會服務,因為他是學者,所以他比任何一個階層都更能真正通過社會而存在,為社會而存在;學者特別擔負着這樣一個職責:優先地、充分地發展他本身的社會才能、敏感性和傳授技能。因此,學會作為代表最廣大學者的階層之一,應當體現時代精神的脈動、迴應社會和自然現象的放射、敢於回答人們思想上和科學上的困惑和難題,勇敢地站在真理一邊,不為名利所惑,維護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利益,也維護學者的道德尊嚴。近年來,隨着中國現代進程的深人,各種社會和民生問題日顯迫切,精神層面的困擾浮出水面。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迫切需要我們去關注它們、解剖它們,並試圖從根本上回應它們,這是科學社會團體應有的道德責任感和社會責任感,也是科學道德規範所要求的。 學會要敏鋭把握社會公眾的需求,找準自身科學研究和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最佳結合點,從而更好地為社會服務,也為提升學會、發展學會創造更多更好的條件。要深度開掘、拓展市場資源,開闢新的活動渠道和活動空間,以自身的知識優勢為政府、企業和各種市場主體及社會公眾服務。要善於發現並創造公共產品,使學會在行業性、專業性的評審、鑑證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要運用自身聯繫廣泛、組織健全、人才薈萃等特長和優勢,通過開展書刊出版、諮詢、培訓、委託課題研究等市場化運作方式,滿足企業、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對科學的需求,為他們提供優質的服務。總之,學會要在提高自己學術水平的同時,積極努力地為社會提供與本學科相關的服務,並在為社會服務中,拓展自己的發展空間,汲取更多的社會資源,使學會得到可持續性的發展。

三、學會應成為科學道德規範的操守者和制約者

學會作為社會中一個存在的個體,也必須遵循一定的道德規範,具有履行道德規範的自覺性和能動性;同時,學會作為一個科學組織應發揮其自身的作用,對其成員的科學道德行為有一種制約,這樣才能起到一個團體應有的責任。

一方面,章程必須具有規約性。根據馬克斯·韋伯的社會理論,學會能夠使成員達成一致的、制約成員行為的,具有一個理性的章程。他認為,“協會應該稱之為一種達成一致的團體,它的按照章程規定的制度,只能要求對根據個人加人的參加者適用。”他還認為如果協會擁有了一個理性的章程,那麼協會就相當於一個強制機構。他指出:“只要一個團體擁有合乎理性的章程,它就應該叫做協會或強制機構”。而“強制機構應該稱之為這樣一個團體,它的按照章程規定的制度,在一個可以標明的有效範圍內,(相對來説)卓有成效地強加給任何一種按照一定特徵可以標明的行為”。當然這裏他所説的協會是廣義的社會團體的統稱,也包括學會。因此,對於學會來説,學會章程具有一定的制約功能。由此,學會在制定章程時,必須具有關於科學道德規範的規約性,即在章程中必須説明作為其成員應該遵守哪些科學道德規範,如違反又受到哪些處理等,從而體現學會作為科學共同體的科學道德。而從我國學會制定的章程來看,雖然是依據國家民政部頒佈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這個章程是針對所有社會團體的,具有普適性,也在第一章總則第三條“本團體宗旨”中有簡要的説明,但是大多數學會在制定時並沒有據此體現科學共同體自身的特點,或體現得不夠,更沒有關於科學道德規範的規約條文。因此,學會作為科學道德規範的操守者和制約者,應該在制定章程時必須加以考慮和重視。

另一方面,學會必須具有組織性。學會雖是一個鬆散組織,但它終究是一個社會組織,有法人代表,在社會中能起到一個組織的作用。因此,學會必須強調它的組織紀律性。這種組織紀律性表現為學會它有一個共同的價值和行動規範,學會會員必須遵循學會的普遍規範而行動,將學會的實體性要求內化為自身的本質規定,在規範的引導下,使自己與學會達到融合。這樣會員的活動權利與對學會及其社會的義務得到了統一,會員個體的存在的特殊性與學會道德規範實體的普遍性得到了統一。作為組織的學會具有對成員有正式或非正式制約的功能。其非正式制約是通過羣體的力量表現的,從羣體的不贊成態度到完全拒絕。而學會成員往往對同行的反應看得非常重要,因此,他們在學會同行面前十分注意自己的行為,如果對規範有點越軌的話,若有同行知道,也會起到使他有所收斂的效果。學會的正式制約是通過一定的組織程序進行的,如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經過會議協商民主,達成一項決議,對違反規範的學會成員作出相應的處理,而這樣的處理客觀上起到了強制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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