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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措施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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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工程合同的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措施論文

合同管理作為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貫穿在項目管理的各階段。某一環節出現差錯,都會引起連環的反應,因為它是不可逆的過程。因此,作為工程從業者,首先要明晰工程合同的含義,並深刻認識到現階段加強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工程合同管理的含義

工程合同屬於經濟合同,是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設目標以及與工程建設目標相關的具體內容,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它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在建築工程項目實施建設過程當中的最高行為準則,是規範雙方的經濟活動、協調雙方工作關係、解決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工程合同管理則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單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採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對合同關係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從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合同糾紛,防止、制裁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合同條款實施的一系列活動。

(二)加強工程合同管理的意義

隨着我國建築市場的不斷髮育成熟,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日益顯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加強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的要求。隨着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門打破傳統觀念束縛,轉變政府職能,更多地應用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調節和管理市場,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預市場;承包商作為建築市場的主體,進行建築生產與管理活動,必須按照市場規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關鍵內容之一。建築市場機制的健全和完善,工程合同必將成為調節業主和承包商經濟活動關係的法律依據。加強工程合同的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

2.加強工程合同管理也是規範各建設主體行為的需要。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界定了建設主體各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關係,是建設主體各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同時也是正確處理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當中出現的各種爭執與糾紛的法律依據。縱觀目前我國建築市場的經濟活動及交易行為,所出現的誠信危機、不正當競爭多與建設主體法制觀念淡薄及工程合同管理意識薄弱有關。加強工程合同管理,促使建設主體各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並處理所出現的爭執與糾紛,能夠起到規範建設主體行為的積極作用,對整頓我國的建築市場起到了促進作用。

3.加強工程合同管理是迎接國際競爭的需要。我國建築市場已全面開放,面對來自國外建築企業的衝擊與挑戰,就必須適應國際市場規則、遵循國際慣例。如果我們不能及時適應國際市場規則,特別是對FIDIC條款的認識和和經驗不足,將造成我國建築企業喪失大量參與國際競爭的機會。同時,使我們的工程發包商認識不到遵守規則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承發包雙方應儘快樹立國際化意識,遵循市場規則和國際慣例,加強工程合同的規範管理,只有加強工程合同管理,建築企業才有可能與國外建築企業一爭高下,才能贏得自己生存與發展的空間。

二、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工程建設的長期性、複雜性和不可逆轉性等特點決定工程合同管理的艱鉅性。目前我國建設市場發育尚不完善,建設交易行為尚不規範,使得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對合同的嚴肅性認識不足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志表示一致的結果,它一經簽訂生效,就應奉為雙方的行為準則,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自覺執行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當事人一切行為的最高準則。但是現實中有些承包商認為與業主關係良好,合同怎麼寫無所謂,有什麼問題都能協商,甚至個別施工合同僅有一頁,沒有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如果業主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或因為個別問題,雙方關係轉壞,將會給承包商帶來巨大的合同風險。

簽訂合同的甲、乙雙方,經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主從關係。但在實際工作中,還有些合同,違背合同的等價有償原則,以各自的經濟利益為中心,隨意違背合同條款。甲、乙雙方的這些違約行為,絲毫不顧及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二)法律意識淡薄,合同簽訂不規範

建設工程耗資巨大、涉及面廣、個性差異大和履約時間長。因此,客觀上要求合同條款細緻嚴密,儘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建築市場監管存在漏洞、簽訂合同的甲、乙雙方由於缺乏工程合同管理的經驗,以及市場競爭激烈等多種原因,訂立的合同存在以下幾種不規範甚至違法情況:

1.少數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象。從目前實施的建設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是由發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對業主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對業主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辦法。這不利於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為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較多的一個原因。同時,由於目前建築市場的激烈競爭和不規範管理,大量的施工隊伍與建設規模嚴重失衡,致使業主在建設工程承包中佔據主導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條件,將自身的風險轉移到承包商身上。由於建築市場處於買方市場,承包商為了獲得工程,只好接受。個別承包商在實施這樣的工程合同時,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就會採取偷工減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轉包等手段,給工程建設帶來隱患。

2.合同文本不規範。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為規範建築市場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以全面體現雙方的責任、權利和風險。但是有些建設項目在簽訂合同時為了迴避業主義務,不採用標準的合同文本,而採用一些自制的、不規範的文本進行簽約。通過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有的甚至仍然採用口頭委託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達任務,待工程完工後,再補籤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約束作用。

3.“陰陽合同”充斥市場,嚴重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有些業主以各種理由和一些客觀原因,除按招標文件簽訂“陽合同”,供建設行政主管部分審查備案外,私下與承包商再簽訂一份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的 “陰合同”,在內容上與原合同相違背,形成了一份違法的合同。這種工程承發包雙方責任、利益不對等的“陰陽合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損害承包商利益,為合同履行埋下了隱患,將直接影響工程建設目標的實現,進而給業主帶來不可避免的損失。

(三)工程合同履約程度低,違約現象嚴重

一部分工程參與方憑藉自己的主觀意願和想象,把合同當作一根枴杖,需要就用,不需要就丟,結果吃虧的當然是企業。這種對合同所抱的態度,在一些臨時性小型工程項目的表現更加突出,碰到問題時,不是用合同條款去解決處理,而是採用行政的辦法,脱離合同的內容去解決,造成兩相分離的狀態。當然也就談不上全面履行合同了。還有些工程合同的簽約雙方都不認真履行合同,隨意修改合同,或違背合同規定,合同違約現象時有發生,如:業主暗中以墊資為條件,違法發包;在工程建設中業主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不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甚至部分業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種種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設市場嚴重拖欠工程款的頑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組織施工,不按規範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質工程,嚴重影響工程建設市場。

(四)合同管理專業人才缺乏

建設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以及造價、質量和進度管理方面的知識。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甚至有的領導直接敲定由一般辦公人員辦理合同。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五)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

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失者的權利,對於承包商來講是一種保護自己、維護正當權益、避免損失、增加利潤的手段。而建築市場的過度競爭,不平等合同條件等問題,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幹擾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護意識差、索賠意識淡薄,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受損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六)違法簽訂合同、違法轉包、分包合同情況普遍存在

實際工作中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義簽訂合同或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簽訂合同的情況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備相應建設項目工程資質的情況下為了達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資質參加工程投標。並以不法手段獲得承包資格,簽訂無效合同。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獲得承包資質,專門從事資質證件租用業務,非法謀取私利。還有一些承包商為了獲得建設項目承包資格,不惜以低價中標。在中標之後又將工程肢解後以更低價格非法轉包給一些沒有資質的小的施工隊伍。這些承包商缺乏對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驟和監督手段,進而對工程進度、質量造成嚴重影響。破壞了建築市場的秩序嚴重影響了建築工程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加強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通過近年來的學習,結合這些年的實際工作經驗,我認為解決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需採取以下幾項措施:

(一)強化合同法律意識

與建設工程合同有直接關係的法律法規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築法》、《招投標法》、《擔保法》、《勞動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採購法》、《城市規劃法》以及FIDIC合同文本和其他一些國外相關法律法規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之後,市場的運作要求更加規範、更加透明,以法制為依據,一切依法辦事,作為建設工程領域的從業人員,更應當認真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熟悉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理解好相關條款的精髓,增強合同觀念和合同法律意識,學會利用法律和依法訂立合同,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同時,增強自己的國際競爭力。

(二) 大力推行工程合同示範文本

目前,建設部在施工、監理、設計及勘察等方面的合同均有示範文本,這些示範文本具有全面、準確、嚴謹的特點,有很強的操作性。推行合同示範文本,一方面有助於當事人瞭解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使具體實施項目的建設工程合同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避免缺款少項,防止出現顯失公平的條款,也有助於提高合同的履約率,減少合同履約過程中的爭議和糾紛。另一方面,有利於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的監督,有助於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及時裁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使用標準化的範本簽訂合同,對完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三)強化工程合同履約過程的管理

由於一個工程項目從跟蹤、談判、投標、簽約、實施到建成移交,要持續很長時間,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合同可能要經過多次修訂、補充,投標人員也不一定是在項目上的具體執行者,項目人員也會發生變動,為了保持連貫性,必須讓項目部對合同簽約整個過程進行了解,對實施過程中的合同修改情況加強管理。要注重以下措施的實施:

1.執行合同交底制度。一個管理優秀的公司,應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公司和項目部對於合同管理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因為合同的執行者———項目經理不可能參加工程承攬的全過程,公司總部在合同管理中應明確合同交底制度,將招標文件、招標答疑資料、投標圖紙、投標書(報價書、概算、施工組織設計、承諾書)和合同文本對項目部進行交底,使項目部明確瞭解工程項目的特殊技術和商務要求。公司和項目部應將合同責任目標進行分解,落實到部門和責任人,提高全員合同意識。

2.合同履約中的過程管理。承包商應加強合同履約期間的動態管理,防止違約事件發生。應設立專職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工程合同管理、分析和研究,收集各種資料和信息,將合同實施情況與合同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其偏離的原因,做出正確的診斷或建議,從而制訂防範風險的對策,將風險損失程度降到最小,將索賠收益做得最大。在發生合同條件變化時,要及時辦理工程洽商記錄,蒐集整理雙方來往文件、會議紀要、工程圖片、變更洽商等重要資料,既為合同爭議準備證據,也為工程索賠打下基礎。

3.合同索賠研究程序化。我國工程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賠所需的意識和動力。因此,提高索賠意識是合同管理亟待解決的問題。工程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因為工程合同一經簽訂,確定了合同價款和結算方式之後,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設計變更或簽證,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切實加強日常管理,使管理行為正規化、規範化,作好處理合同糾紛的各種準備,特別是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在工程造價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賠與反索賠是合同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合同雙方攻與守的關係,是矛與盾的關係。工程發承包的實踐經驗證明,沒有一個承包商不要求索賠,即要求調增合同價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價控制,就必須進行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

(四)加強工程合同履約中的索賠與反索賠

索賠和反索賠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承包商根據合同條件的變化提出索賠要求,減少工程損失;業主則利用合同中的罰則將無原由拖延工期、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和承包商責任事故等進行反索賠。合同和現行法規是索賠和反索賠的依據,是索賠最終解決的判定標準,因此,一方面必須重視簽訂合同前的的合同風險分析和對策爭取合同有利;另一方面要重視工程各方在合同簽約後就要建立項目檔案,將各種技術和商務資料及時歸檔,重要資料要經監理工程師和業主代表簽證,為索賠和反索賠提供技術支持。我國工程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賠所需的意識和動力。因此,提高索賠意識是合同管理亟待解決的問題。

因為工程合同一經簽訂,確定了合同價款和結算方式之後,造成工程索賠和反索賠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設計變更或簽證、當事人違約、監理人指令、不可抗力或不利物質條件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切實加強日常管理,使管理行為正規化、規範化,作好處理合同糾紛的各種準備,特別是索賠與反索賠的研究在工程造價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關係企業經濟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因此必須認真對待索賠和反索賠工作。

(五)健全工程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

一些建設項目不重視工程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合同歸口管理、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誰都可以籤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確,或有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審查和評估步驟。缺乏對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應當設立工程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一方面,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應作為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內容之一;另一方面,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內部也要建立合同管理機構,不但應當建立合同管理機構,還應當配備合同管理人員,建立合同管路台賬、統計、檢查和報告制度。重視合同歸檔管理,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和合同管理手段。很多單位合同簽訂仍然採用手工作業方式進行,合同管理信息的採集、存儲伽工和維護手段落後,合同管理應用軟件的開發和使用相對滯後。應充分利用計算機輔助工程合同管理,提高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效率,把整個項目建設涉及到的合同文本存儲在計算機內,並進行適當的分類和編碼,隨時掌握各個具體合同的實施動態,針對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分析研究,不斷修改、完善合同條款。 還應當將合同管理目標分解為管理的各個階段的目標,並落到實處,建立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評估制度,有效督促有關人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

總之,工程合同管理是建築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圍繞着這個核心來開展,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已經成為我國建築業可持續發展、實現科學管理的重要內容。建築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不能陷入僵硬的程式化,它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管理中要講求方式、方法,要講究管理的技巧。因此,要在高度重視建築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深刻了解其重要地位的基礎上,在實踐中探索及歸納建築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技巧,尋找新方法,解決新問題,促使參建各方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條款,從而降低建築市場風險,切實維護建築市場的秩序,確保建築工程項目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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