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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合同糾紛:同案不同判

欄目: 買賣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41W

同是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法院判定結果各不相同

小產權房合同糾紛:同案不同判

案例

2010年1月,北京陰女士將一套小產權房出售給朱先生,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今年10月,陰女士請求法院判令雙方當時簽訂的合同無效。

賣房者

小產權房不能買賣,與朱先生簽訂的協議違反了國家關於“小產權房禁售”的規定,因此,協議屬於無效合同。

買房者

對方之所以起訴,是因為現在房價飆升,覺得虧了,才萌生毀約的想法。買房者擁有房屋使用權。

法院判定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本案中,《房屋買賣協議》是買賣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

判定依據

我國針對小產權房的相關法律規定尚未出台,雙方就訴爭房屋正式產權手續的辦理也無明確約定,對陰女士“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04年5月,房先生在鄭州北環南王寨新村附近買了一套小產權房。7年後,這套房子被當年的賣主佔據。

佔據房屋,並在對方起訴時提出反訴,要求房先生支付其10萬元“房屋佔用費”。

將賣房者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其15萬元購房款。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此案涉及小產權房,賣主並不是該村村民,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判處賣主返還房先生15萬元購房款。

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上的小產權房,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户手續,其買賣行為並不受法律保護。

案例三

2002年7月,畫家李玉蘭與農民馬海濤簽訂協議,約定以4.5萬元價格購買其位於北京通州區一處小產權房。

馬海濤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李玉蘭返還房屋。

雙方協議合法有效,且對方是居民户口,無權要求退還房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無效。李玉蘭應騰退房屋,馬海濤給付其補償款93808元。

李玉蘭是居民,依法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房,故判決雙方合同無效。

觀點1

不應縱容不誠信行為 買房者有使用權、收益權

同樣是小產權房,為什麼會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趙宜勇認為,案件一,法院認定合同有效的判決很合適。

“雖然房子暫無產權,買房者仍具有使用權和收益權,可以用來自住或者出租。”他認為,房屋的產權或性質並沒有改變。

他表示,鄭州現在不會出現這樣的問題,“鄭州一般的做法是認定合同有效,買房人有使用權、收益權,不涉及房屋產權。”

“小產權房出現合同糾紛,都是房價上漲鬧的。”他説,如果房價不漲,原房主也不會找事,“不能助長這種不誠信行為。”

觀點2

合同牽涉物品不合法 合同不應認定為有效

鄭州大學法學副教授、北大法學博士許桂敏則表示,她不認同門頭溝區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有效的判定。

她分析,這次法院的判決,是依據民法認定合同有效。但合同要建立在小產權房合法的基礎上,否則無效。

“小產權房不合法,合同肯定無效。就好像買賣毒,即使合同是真實意思的表述也不合法,因為訂立合同的事物本身是不合法的。”她説。

“這種案件處理不好,容易激發社會矛盾。”她認為,法院的判決可能考慮了社會穩定的因素,保護了弱勢方。

聲音

應定性小產權房 避免同案不同判

許桂敏認為,小產權房買賣案件“同案不同判”,原因是沒有可以普遍使用的法律依據。

“司法機關應對小產權房進行定性,或予以明確的.司法解釋,建立準則,才能解決難題。不然,判案只能依靠法官個人的認知理解,風險很大。”她説。

如果法律明確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會不會出現大批原房主“否認合同”的現象?

“只要小產權房沒有確權,即使把房子要回來,也沒有人敢接手,反而杜絕了小產權房買賣。”她認為,大多數房主不會這樣做。

她提醒,現階段,小產權房明顯不會轉正,法律風險頗大,市民最好不要去買。

小產權房的解釋

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如開發商辦理合法的立項開發手續後,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並按規定上繳給國家土地出讓金和使用税(費),由國家發放給開發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預售許可證,這樣的房屋稱為大產權房屋。而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也就是説在農民的集體土地上,僅有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蓋章以證明其權屬,並沒有國家房管部門的蓋章,這種房屋被視為鄉產權,即小產權房屋。

“小產權”樓盤大多由村、鎮自己開發,不存在土地出讓金、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税等成本,且沒有繳納房地產開發相關的各項税費。

建設部表示,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此類房屋,將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有些項目允諾辦理的“鄉產權”、“小產權”,均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受法律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税證等合法手續。

“小產權房”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目前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所以,“小產權”其實就是“鄉產權”“集體產權”,它並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説的再直白一些,“小產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着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築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