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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7.11K

格式合同,顧名思義,是指該合同一般都由格式條款組成,對於該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格式合同效力的標準的是什麼?

格式合同效力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1、違反民法和合同法強行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所謂民法和合同法強行性規定,是指不依賴於當事人意志而必須無條件適用的法律規範,此類規範僅依法定事由的.發生而適用,且內容不得以當事人意志改變或刪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條款的內容違反了法律強制或者禁止性規定,無論是否基於自由意思而訂立,都應該認定為無效。 “以強行性規制技術調整格式合同條款,使格式合同失卻效力,不僅表明了法律對某些格式條款的堅決態度,同時也昭示了法律對社會生活的一種干預。”

2、違反民法基本原則的格式條款無效。

“由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合同並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協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相對人也無法提出異議,對此類合同條款,就應當依據民法基本原則,如

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等作為判斷依據。”

在各國立法與司法實務中,主要採取了三個民法基本原則作為判斷格式合同條款效力的依據,即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1)嚴禁權利濫用原則。所謂權利的濫用,係指權利人行使權利背離權利本旨或超越權利界限之違法行為。法律對此行為予以否認或限制其效力,即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58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這些規定在我國確立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2)、 公序良俗原則,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原則是行使民事權利和從事民事行為的基本指導原則,對於合同中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各國法律均認為無效。我國《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實際上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則。所以,格式合同條款的內容如果違反公共秩序,應當認定為無效,從而不發生拘束合同相對人的效力。

(3)誠實信用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有欺詐行為。”

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導原則;在對格式合同條款的效力進行規範時,首先就應當考慮如何借規範格式合同條款的內容,以維護合同當事人間利益之均衡,從而保障合同正義。在民法的基本原則中,可以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均衡為優先目的者,當屬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