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道,2月14日19時20分許,3名暴徒在皮山縣城某小區內持刀砍殺羣眾,公安便民警務站民警一分鐘內迅速處置,當場擊斃3名暴徒。案件造成10名羣眾受傷。其中,5人因傷勢過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5人正在全力救治,下面請跟隨呼瑪縣律師郭水平律師一起來看詳細內容。
目前,當地社會秩序正常,社會面平穩,案件偵辦工作正在進行中。
民警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開槍?
遇到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抗拒執法逃跑,經當事警察向空鳴槍還未停違法行為,執法者可以當聲擊斃。
相關法律: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衞、守衞、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