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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財務報告審計目標

欄目: 審計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9.28K

 一、我國財務報告的審計目標

論財務報告審計目標

目前,理論界關於審計目標的研究較多,實務中各國對審計目標的表述也不盡相同。

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公佈的第一號《審計準則説明書》將財務報告審計的總體目標表述如下:“獨立審計師對財務報告實施一般檢查的目標是對財務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公認會計原則、公允的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動狀況表達意見。”國際審計準則規定,財務報告審計的目的在於使審計人員能夠對財務報告編制中所確認的會計政策結構表示意見。英國公司法對審計目標的表述是,審計是對企業財務報告的獨立檢查,目的是對這些報表的反映是否真實和公允並符合相關法規表示意見。我國《獨立審計基本準則》規定,獨立審計的目的就是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和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

通過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各國都認為審計目標是要對財務報告發表意見,不同之處在於對財務報告的要求不同。是隻強調報表反映的公允性,還是除公允性外,還要求真實性、合法性、一貫性?在這些要求中孰先孰後?筆者認為,審計目標是在特定的環境下,人們通過審計實踐活動所期望達到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它是隨審計環境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審計目標的確定,除受審計對象的制約以外,還取決於審計主體的性質和審計授權或委託者的要求,要反映社會政治經濟生活對審計的客觀需要。各種影響因素不同,審計目標的定位也就不同。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將審計目標定位於合法性、公允性更為恰當。

(一)財務報告審計的合法性目標

在分析審計目標時,必須重視法律因素的影響。總的來説,每個國家的審計都受到法律因素的影響。但由於各種原因,其影響的方面、方式和程度在不同國家卻有所不同。世界法律制度可以分為兩大法系:一種是以英美等國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也叫英美法系;另一種是歐洲大陸法系。普通法系是以少量的成文法為基礎,由法庭加以解釋,並建立大量的判例法作為補充。判例法的目的在於為具體案例提供答案,而不是制定面向未來的一般規則。歐洲大陸法系則在法律中制定有詳細的規劃,法律結構包括基本原則和細則,從內容到體系包羅萬象,自成一體,形式比較完整,內容廣泛,法律條文具有完整性和系統性。在普通法系國家,主要依據傳統和慣例對會計、審計進行規範,即使某些法律涉及對會計的要求,通常也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因此,這些國家一般是由民間機構制定相關準則。而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會計、審計準則受法律和政府的影響非常廣。

我國的法律具有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特徵,包括會計、審計活動在內的整個社會經濟管理活動都處於國家法律的管制之下,會計制度、審計準則等受法律的影響非常深遠。不僅通過《註冊會計師法》、《審計法》、《會計法》等進行制約,在相關的法律裏,如《公司法》、《證券法》中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在財務報告審計中要特別強調合法性。

(二)財務報告審計的公允性目標

公允性既是一個會計概念,也是一個重要的審計概念。關於“公允性”的含義,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公佈的《審計準則説明書第5號》作過原則性説明,它認為公允性只有聯繫到公認會計准則才富有意義。審計師對公允性表示正面意見,意味着對財務報告具備下列特徵所持的一種信念或信任:(1)所選擇和運用的會計原則得到普遍接受;(2)會計原則切合實際;(3)財務報告,包括其註釋的內容反映了影響使用、理解和揭示財務報告的重大事項;(4)財務報告中反映的信息已作合理分類、彙總,即詳略得當;(5)財務報告在可接受限定範圍內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之變化所作的表達反映了基本事實與交易。“可接受限定”是指財務報告允許的合理的和現實的限定。在美國,審計職業界將公允性審計目標與公認會計原則相聯繫。在我國,審計判斷的依據則是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它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説,在公允性目標下,審計工作就是驗證被審計單位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它有關法規的程度。

 由上述“公允性”概念解釋我們可以看出:

1.“公允性”並不排斥“真實性”,“真實性”作為“公允性”的子目標更為恰當。

財務會計報告是以簿記系統加工生成的信息為基礎,並按照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要求進一步予以加工,形成一級既可靠又相關的會計信息。信息的可靠性是指被確認的項目的信息是真實的、可驗證的和不偏不倚的。這要求會計確認的資財、債務或其他事項的影響必須具有足夠的真實性,基本上沒有大的錯誤,而且在引導投資者、信貸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決策上基本上不存在偏向。信息的相關性意味着該信息具有反饋價值、預測價值,並能及時提供。具有相關性的信息能夠影響投資者和其他用户作出決策。隨着經濟的發展,公眾對會計信息的要求在可靠性的基礎上,更強調相關性。因此,審計目標也由傳統的“真實性”發展為現在的“公允性”。

公允性給了審計人員專業判斷的.空間和餘地。企業的會計核算如果遵循了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它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則可以認為財務報告公允地反映了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反之,則相反。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它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包括某一特定時間裏可以接受的會計作法的慣例、規定和程序。因此,他們不僅只侷限於權威性文告,還應包括在業務中通過共同使用而得以接受的具體做法。

在企業會計準則和有關財務會計法規中包含着許多會計估計,而會計估計合理與否決定了核算結果的合理性。如果不同會計人員對同一經濟事項採取不同的方法進行核算,或在同一方法中選用不同的參數進行核算,就會帶來核算結果的差異。例如,對固定資產定期進行價值評估並據以提取減值準備。是新企業會計制度的一個重大突破。但我們知道,一方面,在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時,選用的評估方法不同、參數不同,會對評估價值產生很大影響;另一方面,固定資產期末的貼麪價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摺舊方法、折舊年限、折舊基數的選擇和對淨殘值的估計。這就給審計人員的判斷帶來了困難。因此他們並不聲明在可供選擇的原則中,企業作了最好的選擇,而是説企業作出的選擇是可以被接受的。

可見企業會計準則和有關財務會計法規本身不具有精確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能力,如果以“真實性”作為審計的一般目標顯然不夠全面,“真實性”作為“公允性”的子目標更為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