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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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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項目部有關領導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有關人員報告,下面是關於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歡迎查看~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單位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應按下列情況分別上報。

1、發生死亡事故,應在發生事故後24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立即報告上級部門,在報告的同時,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生產組每月統一上報。

二、事故報告包括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人。

三、事故報告之後,要跟蹤事故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直到處理完畢。最後,還要回頭檢查。

四、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要制定出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報告渠道暢通。事故報告力求及時、準確。對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的,由局安全生產組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確保我區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特制定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指導思想: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是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環節,也是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為“全力打造中央商務區,全面推進下城區現代化”、“創建全國一流城區”和“創建平安下城,構造和諧社會”確保一方平安的制度保證,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吸取事故教訓,有利於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根本體現,也是提高安全生產執法能力的具體實踐。

二、基本原則:

事故的報告應及時、準確、有序,並按事故報告內容規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堅持依法查處,按照事故報告屬地處理原則。

三、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3)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5)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繫方式。

四、報告時間及調查處理: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後,當事人或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域的街道或主管部門和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所在的街道或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向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報告後必須在2小時內將事故基本情況報告縣委、縣政府領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並按以下規定報告:

(1)發生死亡2人以上(含2人) ,或者重傷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報告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門;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報告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報告後必須在2小時內將事故基本情況報告縣委、縣政府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由縣安全監督管理局牽頭,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配合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2)發生死亡1人,或者重傷2人的事故,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門;各街道或各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報告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報告後必須在2小時內將事故基本情況報告縣委、縣政府有關領導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由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參加, 所在地域街道或主管部門配合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3)發生重傷1人或輕傷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門;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後必須在2小時內報告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城區安全監督管理局根據事故情況,成立事故調查組,也可以委託和指定事故發生地的街道或主管部門牽頭,事故單位配合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4)發生輕傷2人以下(含2人)的事故, 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門;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後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下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事故發生地的街道或主管部門牽頭,事故單位配合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並將事故調查報告及時上報下城區安全監督管理局備案。

事故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續報。(交通、消防事故等,在計算死亡期限內,受傷人員死亡或者失蹤人員經確認為死亡的,應及時補報。)事故單位應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各職能部門包括交通、消防、質檢應每月5日前將上月事故統計表報區安委會辦公室。

本制度適用於在下城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傷亡事故的報告。為規範統計、處理和上報安全生產事故以便於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請各生產經營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按照以上要求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推進事故報告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為我省安生生產管理提供及時、準確、全面的信息支撐和決策依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重要緊急信息報送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廳密發[2013]2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事故信息報告工作。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主要包括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化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機械、建材、輕工、紡織、煙草、商貿、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交通建設工程、農業機械、漁業船舶、鐵路運輸業、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等行業領域發生的事故。

第四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劃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其它性質較為嚴重和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包括:

1.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上受傷(含涉險)、20人以上(學生等特殊羣眾5人以上)中毒事故。

2.可能升級為較大以上事故的一般事故(如具有危重傷員有可能搶救無效死亡,以及現場搜救尚未結束,死亡人數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或住院觀察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事故對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事故。

5.發生危險化學品大量泄露,危及電站、重要水利設施、核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車站、碼頭、港口、機場等重要場所和設施的安全事故。

6.發生輪船觸礁、碰撞、擱淺、飛機空難、空險事件,或列車相撞、脱軌等事件。

7.其它較大涉險和社會影響較大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 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不得阻撓和干涉事故信息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