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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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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功能在於規範和約束行為,下面是關於事故報告制度,歡迎查看~

事故報告制度

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公司主管領導。

3、公司主管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採取進一步措施。

4、對於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輕傷、重傷事故,由各部門領導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後,由發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9、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門或者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應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單位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應按下列情況分別上報。

1、發生死亡事故,應在發生事故後24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立即報告上級部門,在報告的同時,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生產組每月統一上報。

二、事故報告包括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人。

三、事故報告之後,要跟蹤事故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直到處理完畢。最後,還要回頭檢查。

四、各單位、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要制定出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報告渠道暢通。事故報告力求及時、準確。對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的,由局安全生產組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採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後,應當公開宣佈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