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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實施細則(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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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社廳發佈了《海南省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實施細則(暫行)》,明確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範圍及檔案的接收、查閲和調出的具體要求和操作,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海南省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實施細則(暫行)

海南省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實施細則(暫行)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 統一服務標準,根據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5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0號)、《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公共服務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44號)和《關於簡化優化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7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範圍

具體包括: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的檔案;辭職辭退、取消錄(聘)用或被開除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檔案;與企事業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人員的檔案;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的檔案;自費出國留學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的檔案;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僱員檔案;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檔案;其他實行社會管理人員的檔案。

二、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

(一)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管理體制,主管部門為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具體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管理。

(二)其他單位未經授權不得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檔案。

三、檔案接收

(一)接收原則

流動人員申請户籍所在地存檔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公共人才機構)負責;申請工作所在地存檔的,由用人單位註冊地的同級公共人才機構負責。

1.機關和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以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方僱員的檔案,由其現工作單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機構接收管理。

2.辭職辭退、取消錄(聘)用或被開除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與企事業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人員,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由原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機構接收管理。

3.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自費出國留學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其他實行社會管理人員的'檔案,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機構接收管理。

各級公共人才機構不得拒絕符合申請條件的流動人員申請檔案接收。

(二)接收步驟

1.申請

流動人員以户籍地為由申請的,須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户口本;以工作所在地為由申請的,須提供原工作單位辭職、辭退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證明或新工作單位勞動合同、社保繳費清單。委託他人或單位申請的,須提供符合規範的委託書、介紹信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2.核實

公共人才機構在接到申請後,核實相關申請材料及存檔單位資質。對不符合接收條件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或委託人,並説明原因。

3.調檔

對已確認存檔單位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開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調檔函》(見附件1);對未確認存檔單位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應確認其權限後再發函調檔,或將該檔案轉至當地公共人才機構再行調檔。

4.收檔

(1)流動人員存檔單位須通過機要或派專人轉遞檔案,不得交由本人自帶。

(2)查驗存檔單位開具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見附件2),登記檔案轉出單位、時間和轉檔緣由。

5.檔案審核

(1)檔案管理人員須核對檔案目錄、檔案內容和《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等材料,確保檔案材料真實可靠、完整齊全。

(2)發現檔案中有虛假材料的,查明情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檔案中缺少部分關鍵材料,但不會導致一人多檔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填寫《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缺少材料登記表》(附件3)後予以接收。關鍵材料一般是指用於核定存檔人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4)檔案材料嚴重不全,可能導致一人多檔且無法補全的,應退回原存檔單位,同時告知申請人。

6.接收登記

(1)對通過審核的檔案,填寫《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託管合同》(見附件4),辦理檔案託管。檔案管理部門應填寫檔案回執,蓋章後寄回原存檔單位。部分材料尚未補全的,應在回執中註明,檔案審核材料應及時歸入檔案並做好審核信息登記。

(2)對接收的檔案,必須建立接收人事檔案登記台帳,及時準確登記檔案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身份證號碼、檔案轉入時間、轉檔單位等信息。

(3)對登記後的檔案應及時交檔案管理人員入庫管理,檔案管理人員應在接收登記台帳簽字確認,登記台帳永久保存,以便核查。

四、檔案材料收集、整理和存放

(一)檔案材料的收集應按照中組部《幹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中組發〔2009〕12號)和《關於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幹部人事檔案有關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12〕28號)的要求執行。

(二)公共人才機構要對檔案材料認真整理,做到分類準確、編排有序、目錄清楚、裝訂整齊,使每卷檔案達到完整、真實、條理、精練、實用的要求。

1.材料分類。按照《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組通字〔1991〕11號)第四章要求進行分類。

2.材料排序。應根據檔案材料形成時間先後和內容的主次關係進行排序。

3.材料編目。按照材料類別排列順序及檔案材料目錄格式,編寫詳細的檔案材料目錄。

4.複製與加工。材料載體變質、字跡退色不清或破損時,應採用修復、打印、抄寫、複印、裱糊等方法進行搶救。複製材料應核對無誤,並註明複製單位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