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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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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1988年發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户銀行)開立賬户的機 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開户單位),必須執行本細則 ,接受開户銀行的監督。開户銀行包括:各專業銀行,國內金融機構,經 批准在中國境內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企業 包括:國營企業、城鄉集體企業(包括村辦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包 括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

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由人民銀 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

部隊、公安系統所屬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現金管理,原則上 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和其他單位可以有所區別(見第四條第二款)。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是現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人民銀行要 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户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 核。

開户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執行,對開户單位的現金收支、使用進 行監督管理。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户的,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户,支取 現金,並由該家銀行負責核定現金庫存限額和進行現金管理檢查。當地人 民銀行要協同各開户銀行,認真清理現金結算賬户,負責將開户單位的現 金結算户落實到一家開户銀行。

第四條 各開户單位的庫存現金都要核定限額。庫存現金限額應由開 户單位提出計劃,報開户銀行審批。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户單位必 須嚴格遵守。

部隊、公安系統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的核定和 現金管理工作檢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並由主管部門將確定的庫存 現金限額和檢查情況報開户銀行。

各開户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由於生產或業務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 時,應向開户銀行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再行調整。

第五條 開户銀行根據實際需要,原則上以開户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 零星開支所需核定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發達地區的開户單位 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立賬户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 的`現金,也要核定限額,其限額包括在開户單位的庫存限額之內。

商業和服務行業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根據營業額核定定額,但不包括 在開户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第六條 開户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根 據國家有關規定,開户單位只可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三)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包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各種科 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

(五)收購單位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確實需要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見第十一條第四項)。

第七條 結算起點為1000元,需要增加時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後 ,報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六)項外,開户單位支付給個人的 款項中,支付現金每人一次不得超過1000元,超過限額部分,根據提款入 的要求在指定的銀行轉為儲蓄存款或以支票、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 付現金的,應經開户銀行審查後予以支付。

第九條 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 户單位在購銷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的待遇;不得 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其他轉賬結算憑證。

第十條 開户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社會集團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 轉賬方式,不得使用現金,商業單位也不得收取現金。

第十一條 開户單位現金收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户單位收入現金應於當日送存開户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 ,由開户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户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現金庫存中支付或者從開户銀 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現金的單位,要事先報經開户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户銀行核 定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單位必須在現金賬上如實反映坐支金額,並按月 向開户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户單位根據本細則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從開户銀行提取現 金的,應當如實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並經開户 銀行審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採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 理轉賬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户單位,要向開户銀行提出書面 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開户銀行審查批准後,予以支 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户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賬 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 金;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用銀行 賬户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 義存入儲蓄;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小金庫);禁止發行變相貨幣,不準以 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户發放的貨款,應以轉賬方式支 付;對於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由承貸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開 户銀行審查批准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銀行開户的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異地採購的貸 款,應當通過銀行以轉賬方式進行結算。因採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方便 必須攜帶現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請,開户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

未在銀行開户的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異地採購,可以通過銀 行以匯兑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 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積極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户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户銀行必須 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 較集中的地區,要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户銀行應當加強櫃枱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開户單 位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並按規定向其上級 單位和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各級人民銀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對同級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經 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監督,並及時解決有關現金管理中的問題。

各開户單位要向銀行派出的檢查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 各開户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所屬單位執 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 將檢查情況書面通知開户銀行。

第十九條 各級銀行要支持敢於堅持原則、嚴格執行現金管理的財會 人員,對模範遵守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單位和個人應 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開户單位如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開户銀行有權責 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範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按超過額的10%~30%處罰;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按超出額的10%~30%處罰 ;

(三)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按憑證額10%~3 0%處罰;

(四)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户銀行核定坐支額度和使用範圍坐支現 金的,按坐支金額的10%~30%處罰;

(五)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的,按借用金額10%~30%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處以罰款:

(六)保留賬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額10%~30%處罰;

(七)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 罰;

(八)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本票的,按交易額的10%~50%處 罰;

(九)開户單位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按購買金額50%至全額對買賣雙方處罰;

(十)用轉賬憑證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一)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二)利用賬户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 處罰;

(十三)將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按存入金額30 %~50%處罰;

(十四)發行變相貨幣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流通的,按發行額或 流通額30%~50%處罰。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本細則第 二十條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處罰辦法。所得的罰沒款項一律上 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開户單位如對開户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必須首先按照 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在10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複議;各級人民銀行應 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開户單位如對複議決定不服 ,應自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開户銀行不執行或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本細則 ,由當地人民銀行負責查處;當地人民銀行根據其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 、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直至停止其辦理現金結算業務等處罰。

銀行工作人員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徇私舞弊、貪污 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開户銀行要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 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方便開户單位。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 當在各開户銀行業務費用中解決。

第二十五條 現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銀行要加強調 查研究,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各種問題,及時滿足單位正常的 、合理的現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過去發佈的各項規定同時廢除,一律 以《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