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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釋義

欄目: 條例 / 發佈於: / 人氣:2.27W

管理是指一定組織中的管理者,通過實施計劃、組織、領導、協調、控制等職能來協調他人的活動,使別人同自己一起實現既定目標的活動過程。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釋義,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釋義1

公安部負責人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修訂後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修改把握了什麼樣的總體思路?《條例》對公安機關尤其是治安管理部門的相關業務工作有什麼具體指導意義?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負責人日前接受了人民公安報問獨家專訪,回答了這些X題。

問:為什麼要修改1999年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在《條例》的修訂出台過程中,公安部把握了什麼樣的總體思路?

負責人:1999年3月26日國務院公佈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對加強娛樂場所管理、促進娛樂場所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娛樂場所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X題,娛樂場所治安狀況日趨複雜。主要表現在:一是治安X題和消防安全X題,特別是發生在娛樂場所中的吸毒販毒、賣淫、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日漸增多,一些娛樂場所淪為藏污納垢之地。二是有的娛樂場所存在安全、消防隱患,威脅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三是有的娛樂場所存在擾民現象,影響周邊羣眾的正常生活。四是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嚴重損害政府形象。為進一步從制度上解決娛樂場所存在的突出X題,有必要對原條例予以修改。

為興利除弊、有效解決娛樂場所存在的突出X題,《條例》在修訂過程中把握了以下三點:一是提高准入門檻,嚴格審批條件,防止擾民現象發生;二是強化業主責任,規範經營行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娛樂場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預防安全事故發生;三是明確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門的監管責任,保障娛樂行業健康發展。

問:與原《條例》相比,新修訂出台的《條例》做了哪些重大補充、修改?

負責人:《條例》的修訂,順應瞭解決當前娛樂場所突出X題和強化娛樂場所管理的現實需要。隨着行政審批改革的深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設立娛樂場所先行審核審批的管理模式發生了較大變化,公安部門對設立娛樂場所的審核權限被取消。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相關部門的管理手段有所減少,管理力度有所弱化。修訂後的《條例》提高了娛樂場所的准入門檻和審批條件,強化了娛樂場所經營業主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增加了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等規定,加大了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對違法違規經營的娛樂場所的處罰權。《條例》強化了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並補充完善了相應的經營規範。這些規定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並強化了娛樂場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有助於增強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守法經營意識,調動其積極性,維護娛樂場所秩序。

《條例》的修訂,彰顯了以人為本、維護廣大羣眾合法權益的人文精神。

解讀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娛樂場所不包括酒吧網吧

國務院新頒佈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台後,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娛樂場所範圍究竟如何界定、營業結束時間為何限定在凌晨2點……針對這些公眾關心的X題,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司長張新建近日給予了相應解答。張新建明確指出,酒吧、網吧不在《條例》管理的範圍之內。

問:新《條例》出台後,公眾比較關心的是娛樂場所概念的界定,您能否具體介紹一下到底哪些屬於娛樂場所?

答:我們所説的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場所。大致包括兩類,一是以人際交誼為主的歌廳、舞廳、卡拉OK場所等,二是指依靠遊藝器械的經營場所,如電子遊戲廳、遊藝廳、枱球廳等。

問:在這樣的界定中,哪些場所是不包括在內的?比如酒吧、網吧是否也在《條例》管理範圍內?

答:根據《條例》中的定義,可以排除企業內部不對社會公眾而只對所屬員工開放的一些活動場所,如機關、工礦企業為自己員工舉辦聯歡會、舞會、卡拉OK演唱活動的場所,這些都不屬於《條例》管理的範圍。

另外,一些酒吧等場所雖然也有專業演員的文藝演出活動,但這些演出是整個營業項目的組成部分,或者説是主營項目的配套服務。雖然也有營利目的,但不屬於《條例》管理範疇,酒吧的演出活動應當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規定去管理,網吧則按照《網吧管理條例》進行管理,三者都不屬於《條例》管理的範疇。[詳情]

實行娛樂經營許可

《條例》提高了設立娛樂場所的准入門檻,嚴格了審批條件,明確開辦娛樂場所需持有娛樂經營許可證。

《條例》對娛樂場所投資者和從業人員有所限制,規定有特定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以及吸毒成癮人員不得進入娛樂業。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 違者將撤職開除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條例規定,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條例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條例還規定了,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種情形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在娛樂場所從業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居民樓等五種地點不得設立娛樂場所

《條例》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五種地點: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車站、機場等人羣密集的場所;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對營業時間,《條例》也作了具體規定,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條例》還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

禁止娛樂場所內娛樂活動含有九類內容

條例稱,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釋義2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於3月1日開始實施,為了便於大家理解《條例》的精神,我們專門邀請了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衞司的有關負責同志對《條例》的有關問題進行解答。

記者:您能不能先給我們的網友介紹一下,《條例》的調整範圍到底都包括哪些具體對象?

有關負責同志:從《條例》的名稱可以看出,《條例》適用於娛樂場所。

那麼,什麼是娛樂場所呢?《條例》第二條有明確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構成娛樂場所需要三個要素:一是,它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據此,免費提供娛樂服務的場所,不是本《條例》的調整範圍。二是,它是向社會開放的公共場所。據此,單位內部專門為本單位職工、家屬服務的場所,本《條例》不調整。三是,它是消費者自娛自樂的場所。據此,專門提供各種演出的場所,也不屬於本《條例》的調整範圍;這類場所,應納入《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調整。

根據《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娛樂場所大致包括兩類:一類是以人際交誼為主的歌廳、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另一類是依靠遊藝器械經營的場所,如電子遊戲廳、遊藝廳等。

需要特別説明,賓館、飯店、酒吧、茶吧、咖啡廳、洗浴、桑拿、按摩、網吧等場所,不屬於本《條例》調整的範圍。但賓館、飯店中對外營業的歌舞、遊藝場所仍由本條例調整。

記者:《條例》為什麼要對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加以限制?

有關負責同志:關於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的有關文件中已規定: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一律不得早於8點、晚於凌晨2點。從近幾年的執行情況看,效果是好的,各方面的反映也不錯。《條例》修訂過程中,我們專門就這一規定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還特地到各地進行了調研,聽取了部分業主和一些在娛樂場所周圍居住的羣眾的意見,絕大多數人都贊成維持現行規定。因此,《條例》第二十八條維持了現行做法,規定: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做出上述規定的深層次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方面,凌晨2點以後,往往是“黃、賭、毒”犯罪的高發期;由於管理人員疲勞,事故隱患不易發現,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發時段。為預防違法犯罪活動,防止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有必要對營業時間加以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娛樂場所通宵達旦地營業,其音樂噪音、人員往來嘈雜,嚴重侵擾和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近年來,不少羣眾對娛樂場所的擾民現象反映強烈。限時營業也是為了保障人民羣眾的休息權利和正常生活。第三方面,凌晨2點以後,場所內的消費者數量逐漸減少,經營者仍然開啟全部設備、滯留全部工作人員,必然導致成本相對增加,但要關門又因缺乏法律依據而易與消費者發生矛盾、衝突。現在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便於業主降低經營成本。

據瞭解,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的有關法律對這類場所的營業時間也有同樣限制。如日本《有關風俗營業等的規定以及業務的適正化等的法律》規定,風俗營業場所的營業時間不得超過晚12點,日本所謂風俗營業場所與《條例》調整的娛樂場所範圍大體相當。我國台灣地區的《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規定,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等場所,每日凌晨3點至9點不得營業。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們這個《條例》關於營業時間的規定,只適用於娛樂場所;不適用於非娛樂場所,如賓館、飯店、酒吧、茶吧、咖啡廳、洗浴、桑拿、按摩等場所。

記者:為什麼要規定在娛樂場所安裝電視監控設備?

有關負責同志: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條例》第十五條關於在娛樂場所安裝電視監控設備的規定,僅僅適用於歌舞類的娛樂場所,不適用於遊藝類的娛樂場所,當然更不適用於非娛樂場所。因此,《條例》沒有涉及各種電子游藝廳、遊戲廳,以及酒吧、茶吧、咖啡廳、洗浴、桑拿、按摩等場所安裝電視監控設備的問題。同時,《條例》對電視監控設備的安裝區域做了嚴格限定,即只能安裝在場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包間、包房和其他地方不得安裝。

其次,《條例》做出這一規定是基於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歌舞娛樂場所是公共場所,人員密集且往來流量大,屬於治安案件和消防事故的多發場所。為了預防“黃、賭、毒”等違法犯罪,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必要要求這類場所安裝監控設施。近年來,銀行、商場、城市道路和公園等公共場所普遍安裝了電視監控設備,效果是好的,社會反映也不錯。第二,目前在歌舞場所發生的治安案件和各類糾紛,大多因取證困難而難以得到及時解決。為了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歌舞場所的正常經營秩序,也需要採取必要的技術監控措施。第三,《條例》對歌舞場所的業主規定了不少新的義務,如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等。要使這些義務落實到位,技術監控措施是最為有效的手段。據報道,德國也有類似的制度和做法。

記者:為什麼要限制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有關負責同志:多年來,娛樂場所對於豐富人民羣眾的文化生活,促進經濟發展起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不少娛樂場所不同程度地存在“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且屢禁不絕,人民羣眾反映強烈。造成問題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公職人員的近親屬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有關公職人員為其充當後台或保護傘。這不僅擾亂了娛樂場所的經營秩序,嚴重影響了行政管理的公信力,更是極大地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羣眾中的形象。近幾年,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文件和國家法律,對黨政幹部、國家公務人員廉潔從政均有嚴格規範,對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經商、辦企業也有相應的要求。遵照有關文件的精神,針對近年來羣眾反映強烈的現實問題,《條例》第四條做出規定,禁止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開辦娛樂場所,禁止他們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記者:請您解釋一下,為什麼要對娛樂場所採取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

有關負責同志:眾所周知,娛樂場所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可以豐富人們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這類場所又比較容易滋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目前,世界上不少國家、地區將娛樂服務定性為“風俗”或“風化”行業,出於預防犯罪、淨化社會環境的目的,在政策取向上對這類場所採取嚴格管理、限制發展的態度。例如,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國的台灣地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均對這類場所採取了嚴格管理的政策。

現實生活中,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近年來娛樂場所也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一是,聚眾吸食、販賣的現象比較嚴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娛樂場所引誘、教唆他人吸食、販賣毒品等;一些經營者或管理人員容留、放任吸販毒行為,導致這個問題日益突出。二是,一些娛樂場所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威脅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娛樂場所人員密集,易燃、可燃材料又多,火災危險性本身就較大。再加上,由於利益驅動,一些經營者經常超額接納消費者;還有些經營者不好好履行消防安全責任,致使羣死羣傷事故時有發生。三是,一些娛樂場所通宵達旦地營業,嚴重侵擾和影響了周邊羣眾的正常生活。此外,一些娛樂場所內還存在賣淫、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由於娛樂場所存在的上述問題,人民羣眾紛紛要求加強監管。有鑑於此,《條例》對娛樂場所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法律制度。

記者:這個條例涉及百姓利益,請介紹一下你們在修訂過程中徵求意見的情況?

有關負責同志:這個條例不僅涉及到娛樂行業業主的利益,還涉及廣大消費者和娛樂場所周邊居住羣眾等方面的利益。公安部、文化部在起草送審稿階段就曾多次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條例》上報國務院後,我辦又廣泛聽取了各方面意見。首先,我們徵求了33箇中央單位和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意見。其次,我們會同公安部、文化部分別在北京、浙江、廣東等地多次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執法人員、娛樂場所業主和基層羣眾的意見。再次,我們還多次邀請北大、清華、人大、政法大學的有關法學專家就《條例》有關制度設計進行了研究、論證;同時我們還特別聽取了北京滾石迪廳、天元俱樂部、巴那那迪廳、麥樂迪歌廳、華威大廈遊戲廳等娛樂場所業主代表的意見,並實地考察了部分娛樂場所的經營情況。對於各方面所提的意見,我們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礎上,我們會同公安部、文化部對《條例》進行了反覆修改,應當説,絕大多數意見都在《條例》中得到了充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