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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主要規定

欄目: 條例 / 發佈於: / 人氣:1.46W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是為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主要規定,希望對你有幫助。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主要規定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主要規定 篇1

一是在公路橋樑周邊及跨越的河道一定範圍內的禁止行為。《條例》規定: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範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樑安全的設施。二是對可能影響橋樑安全的船舶航行等情況進行了嚴格規範。《條例》規定:通過公路橋樑的船舶應當符合公路橋樑通航淨空要求,嚴格遵守航行規則,不得在公路橋樑下停泊或者繫纜。三是禁止利用公路橋樑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禁止利用公路橋隧堆放物品、搭建設施、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四是對重要公路橋隧武警守護進行了明確,規定“重要的公路橋樑和公路隧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守護。”五是對公路橋隧進行定期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這些制度對保障公路橋隧安全將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

(一)《條例》突出了對公路橋樑的保護。

《條例》着眼公路交通的長遠發展,一是明確了公路養護的義務。《條例》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作業,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同時,明確指出公路經常處於良好技術狀態,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規定了車輛裝載物掉落、遺灑、飄散後,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未及時採取措施處理,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是規定了有關單位對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等的巡查、檢測等方面的義務。比如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並製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採取措施修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再比如,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進行檢測和評定,保證其技術狀態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對經檢測發現不符合車輛通行安全要求的,應當進行維修,及時向社會公告,並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三是《條例》以有效保障公路良好技術狀態為出發點,規定了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資質管理要求,併為構建科學化、法制化、社會化、專業化、集約化的公路養護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指明瞭方向。

(二)保障公路交通健康、持續、協調發展。

在管理範圍方面,《條例》作了進一步明確。例如:根據原《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均是以公路邊溝外緣起算,由此造成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築控制區在範圍上存在部分重疊。然而,兩個區域的具體管理制度又存在差異。例如,公路用地內經許可可以設置非公路標誌,而公路築控制區範圍內又是嚴禁設置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由此給一線公路管理人員帶來困擾。《條例》明確了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築控制區界定的新標準,徹底解決上述問題帶來的困擾,方便了具體管理工作開展,進一步保障了公路安全。

應急保障方面,一是國家建立健全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配體系,確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能夠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二是明確了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凍災害等損毀公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三是明確了在發生公路突發事件影響通行時,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並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劃,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四是將武警交通部隊力量納入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體系,規定了武警交通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承擔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等設施的搶修任務。

在超限運輸治理方面,一是《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從源頭治理方面加強了監管。規定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產、銷售;在車輛登記環節,規定對不符合標準的車輛,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二是對大宗貨物集散場所實施監管。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場所及貨運站進行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強調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三是完善了“治超”檢查措施。《條例》對超限檢測站點的設置、公路管理機構對超限運輸的監督檢查職責和規範執法,以及禁止阻礙、逃避超限檢查的行為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擾亂檢測秩序、逃避檢測和協助逃避檢測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查處權以及必要的行政強制權。四是加大對違規超限運輸車輛駕駛人和運輸企業的處罰力度,保障各項規定能夠得到切實遵守。《條例》規定,對1年內違規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對1年內違規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車輛吊銷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規超限運輸的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運輸企業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注重化解當前公路管理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條例》圍繞公路交通的服務宗旨,一是加大了對公路基礎設施的保護力度。通過建立和完善公路保護區制度、涉路施工許可制度、公路橋隧安全保障制度以及車輛超限治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規範,着力提高公路基礎設施的安全運行保障能力。二是更加強化了公路管理機構、公路養護單位等有關主體對公路安全保護、養護的相關義務、職責,有利於提高公路養護水平;同時,為避免集中開展養護施工作業造成部分路段擁堵,要求公路管理機構統籌安排公路養護作業計劃,並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區域進行公路養護作業時,事先書面通報相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疏導預案,確定分流路線。三是為進一步提高公路信息服務質量,規定了路網運行監測制度,為公眾提供出行信息服務,滿足人民羣眾多樣化的出行需求。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彙總公路損毀、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並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公路運行信息。四是從便利行政相對人的角度,對一些行政許可簡化程序,提高效率。這些規定,體現了公路交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安全、便捷出行的根本目的,有力維護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凸現公路交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安全、便捷出行的宗旨。在明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協作、綜合管理的基礎上,對公路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能等進行了強化。例如:在涉路施工行政許可辦理過程中,《條例》要求對行政許可的“前、中、後”三個環節進行全方位監管,一是要求建設單位在提交涉路施工許可申請前聘請專業機構對涉路施工行為進行安全技術評價,二是強化公路管理機構對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的現場監管,三是明確涉路施工設施完成後,被許可人只有在經過公路管理機構驗收後方能投入使用,這就充分發揮了行政許可作為事前監督的重要功能,確保了公路安全、暢通不受涉路施工的影響。

《條例》突出公路是公共產品的本質特徵,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公路管理、養護所需經費,以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在公路保護的義務主體及其職責確立方面,不僅確立了公路管理機構的法定主體地位和相應的職責義務,也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以及社會公眾參與公路保護的相關職責義務。《條例》的相關規定充分體現了公路的公共設施、公共保護的公益性特徵及其管理要求。

(四)強調公路保護工作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綜合管理的原則。

《條例》根據《公路法》的規定,緊密結合行業管理實際,系統總結了近年來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成功經驗,借鑑世界發達國家的先進做法,確立了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基本方針和重要原則,全面構建了公路安全保護的各項法律制度,科學、合理地反映公路安全保護的客觀規律。概括地説,《條例》主要在以下五個方面作出了創新規定: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主要規定 篇2

立法是前提,執法是關鍵。各地各單位按照《條例》規定,切實全面履行各項職責,加強公路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在執法過程中,嚴格要求,做到事實認定清楚、適用依據準確、裁量適當、程序合法。涉及多個部門共同協作的,積極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互相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共同打擊違法行為。同時,在執法過程中,端正執法動機,樹立行政相對人既是執法對象又是服務對象的理念,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發揮執法的引導、規範、協調和保障功能,通過加強行政執法,保護路產、維護路權,促進公路事業的科學發展。在嚴格執法的基礎上做到文明執法,讓文明執法貫穿於整個執法過程中,使每一位執法人員既是規範執法的能手,又是文明執法的旗幟;使每一輛執法車輛既是打擊違法行為的堡壘,又是傳遞文明的陣地,使整個公路行政執法成為傳播文明的載體。

《條例》的立法原則、有關制度構建,充分體現了國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有關要求。《條例》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在加強行業監管的同時,更加註重完善公共服務,並在行政許可的實施等方面貫徹高效便民的原則;既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又規定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實現了權責統一。貫徹實施《條例》,對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路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江蘇省還認真做好了地方性公路立法的對接,及時修訂了《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等,並加快推進《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運輸辦法》的修訂工作。

(一)有力推進公路系統的依法行政工作。

《條例》制定的主要目標之一即是進一步提高公路行業的公共服務能力。為此,全省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圍繞這一目標,採取多項舉措提升公路行業為民服務水平:一是加大對公路安保工程的實施力度,特別是對農村公路按照標準設置必要的保護設施。二是發揮各級公路應急處置中心的作用,強化路網運行監測,對公路突發事件做到“早發現、早處理”。三是積極探索路網運行信息發佈的新渠道。在充分利用現有電子信息情報板等傳統載體發佈路網信息的基礎上,努力開拓廣播、網絡等新途徑。四是認真做好公路養護工作。全面落實公路養護科學化、集約化、專業化、社會化發展要求,進一步提高公路養護的質量和效率,有效緩解養護施工與通行保暢的矛盾。

做好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出發點和最終目的,是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條件。《條例》圍繞進一步提高公路網絡的公共服務能力這一目標,在加大公路保護力度同時,着力提高公路安全運行保障能力。《條例》強化了公路管理機構、公路養護單位等有關主體對公路管理、養護的相關義務,要求為公眾提供全面準確的公路信息服務,切實提高公路管養水平,確保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這些規定,大大提升了公路交通網絡的公共服務能力。

(二)公共服務能力全面提升。

近年來,冰凍雨雪災害等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公路的安全暢通。《條例》通過總結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經驗,在應急預案和演練、物資儲備、應急力量建設、路網運行監測等方面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制度,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不僅有力推動了公路應急處置的科學化和制度化,而且有效地充實和完善了國家突發事件應對體系。全省各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條例》規定,制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隊伍,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確保發生公路突發事件時,能夠有效組織力量搶修,確保公路暢通。通過《條例》的貫徹實施,極大提高了公路管理的應急保障能力,更好地為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積極作用。

(三)公路交通應急保障能力全面提高。

《條例》頒佈實施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治超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治超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複雜的.艱苦工作,要全面鞏固治理成果,並從根本上防止超限運輸違法行為的發生,還需要有系統的法律法規制度和長效管理機制來加以保障。《條例》在管理手段上進一步強化超限治理措施,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在管理環節和管理力量上突出源頭管理、綜合治理,從車輛的生產、改裝、註冊登記、貨運裝載、站點檢測、責任追究等環節,逐一作出規定,力求環環相扣。這些制度設計,有力地推動治超長效機制的健全完善,有利於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治理工作成果。江蘇全省各級公路管理機構以《條例》實施為契機,在大力宣傳超限運輸危害性的基礎上,積極發揮各超限檢測站點對超限運輸車輛的堵截作用,通過定期組織全省範圍內的集中治超活動,不斷強化對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的打擊力度。與此同時,廳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主動作為,積極向省廳彙報有關工作開展情況,並主動與運管部門溝通協調,超限運輸車輛駕駛員、貨運企業信息的共享機制正在逐步建立,為聯動處罰奠定了基礎。

(四)健全完善了公路超限治理長效機制。

《條例》在明確公路保護對象時,既明確了公路、橋樑、隧道、渡口、公路附屬設施等公路主體線路的保護,又加強了對公路用地、建築控制區、集鎮規劃控制區、橋樑採砂區、隧道爆破區等立體空間的管理;在設立義務主體職責時,賦予了公路管理機構相應的路政執法(突出超限治理)、養護管理、路網運行監測、公路損毀搶修等法定職責,同時要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在資金保障、應急處置、治超源頭管理等多方面開展公路保護相關工作。這一系列制度的設定,有利於公路的全面保護。   《條例》在確立公路保護義務主體時,不僅明確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是公路保護的法定義務主體(《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還動員各級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社會公眾等各方力量廣泛參與公路安全保護工作。地方各級公路管理機構主動爭取地方政府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領導,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公路環境整治、超限運輸治理等方面,主動思考,主動研究,提出不少綜合性、系統性、長效性的政策措施建議,供政府和主管部門決策;同時,加強與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主動徵求各方面意見,爭取他們的支持,努力形成政府決策、部門配合、交通運輸部門主管、公路管理機構主動進取的良性發展環境和公路保護機制。

(五)關於農村公路保護。

近年來,我國鄉道和村級公路里程迅速增加,特別是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政策後,農村公路得到快速發展。到2010年底,全國農村公路總里程達345萬公里。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保護工作,《條例》一方面在行政法規層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確村道的管理和養護工作,由鄉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對《公路法》作了補充;另一方面,為了防止超限運輸車輛損壞農村公路,《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通過調研,實踐中,農村羣眾對這一規定非常支持,對“家門口的路”很有感情,責任心很強,保護熱情很高。

(六)關於公路安全保護的措施和手段。

公路具有開放性,承載着高速運行的車流,公路執法具有較高危險性,為保障《條例》規定的公路安全保護制度落實到位,《條例》從兩個方面明確了公路安全保護的措施和手段。一是細化了行政處罰規定。主要是根據不同類型的違法行為及其違法情節規定了幅度不同或者性質不同的處罰,增強行政處罰的規範性和操作性。二是完善了行政強制規定。主要是對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損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等危害較大的行為規定了責令改正、扣留工具或車輛等行政強制措施。當然,公路管理機構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避免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七)關於公路突發事件應對制度。

《條例》總結了近年來應對雨雪冰凍災害、地震、泥石流等公路突發事件成功經驗,作了相應規定。一是要求建立國家公路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確保關鍵時刻能夠迅速調集物資搶通修復公路。二是明確了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在出現公路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修復公路、恢復通行,並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劃,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三是規定中國人民武裝警察交通部隊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承擔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等設施的搶修任務,將武警部隊力量納入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四是為了便於社會公眾及時知曉公路狀況,提前安排出行計劃妥善應對公路突發事件,儘量減少由於公路突發事件給出行帶來的不便,《條例》還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收集、彙總公路損毀、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開展公路突發事件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並利用多種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公路出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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