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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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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保證電廠安全可靠發電,保證電網穩定運行,保證國家資產和投資者的權益免遭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發電行業的特點和我站的組織形式制定,用於規定電站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關係。

第三條 電站實行以法人代表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並充分發揮作用。

第四條 電站應在工作範圍內,樹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責任”的意識,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按照統一的部署,依靠全體員工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程、標準,制定適合本站實際的規章制度,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第六條 電站必須貫徹“企業安全責任主體”、“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1strike><$1strike>

第七條 電站對安全生產事故及異常情況的處理,執行“四不放過”( 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1strike><$1strike>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電站從事發電、檢修、試驗、電力建設等為主要業務的部門和人員。

第二章 目標

第九條 電站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是防止發生對電站員工造成傷害、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以下幾種事故:

(一)人身死亡事故;

(二)電站垮壩事故;

(三)特大設備事故;

(四)其他特別重大事故。

第十條 電站安全生產目標:

(一)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發生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

(三)不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

(四)不發生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

(五)不發生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七)不發生由本單位責任造成的有嚴重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第十一條 電站實行三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一)企業不發生人身重傷和一般設備事故;

(二)班組不發生未遂和異常;

(三)個人無違章,實現“三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

第三章 責任制

第十二條 電站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制度,每年上一級行政正職與下一級行政正職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各基層企業要逐級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做到逐級負責。

第十四條 電站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站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

第十五條 法人代表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職責:

(一)負責組織本單位全面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

(二)負責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認真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並組織實施,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五)及時瞭解和掌握安全生產情況,每月至少一次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彙報。按本規定第五十六條定期主持安全分析會議,研究解決生產工作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重大問題;在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要立即組織搶救,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七十四條 電站安全生產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予以獎勵;對安全工作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章調度造成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 應每年一次以適當的形式表彰、獎勵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用於明確電站內部安全管理關係和規範安全工作行為,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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