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文學常識 簡歷 公文文書 文學名著 實用文 人生哲理 作文 熱點話題作文
當前位置:文萃咖 > 規章制度 > 辦法

關於四川眉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欄目: 辦法 / 發佈於: / 人氣:8.72K

眉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逐步實現全民享有醫療保障,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眉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支付能力、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三)實行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與住院統籌相結合,不建個人帳户、保住院、保當期。

(四)符合參保條件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實行自願參保。

(五)資金籌集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

(六)統籌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

第三條 全市實行統一政策,分別管理、分級運行、獨立核算,並建立全市風險調劑儲備金制度,調劑比例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5%。待條件成熟後,實行市級統籌。

第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具體承辦所轄統籌範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第二章 參保範圍

第五條 眉山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人員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鎮大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包括大學本專科、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特殊教育學校)、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 基金籌集及政府補助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眉山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繳費基數。每年度繳費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上年度眉山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狀況確定並公佈。

第七條 參保對象自願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加強醫療保障。其繳費、醫療待遇標準及管理辦法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政府補助標準:凡參保對象由政府每人每年進行補助(從2010年起按120元/人的標準執行)。在此基礎上,對屬於以下參保對象的由政府再給予補助。

(一)對屬於低保對象或殘疾的在校學生和1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蔘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由各級政府每人每年再補助。

(二)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參保對象,其家庭繳費按應繳費金額的60%左右計算,剩餘部分由各級政府每人每年再補助。屬於低保對象的參保繳費補助,由民政部門在醫療救助金中補助,不足部分由政府補差;屬於殘疾對象的參保繳費補助,由殘聯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補助,不足部分由政府補差。

其中,低保對象的`成年人在享受上述補助後,再由區縣民政部門從醫療救助金中給予其家庭繳費金額50%的資助。

(三)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人、撫養人)的“三無人員”參保繳費全額補助,由民政部門醫療救助金補助,不足部分由政府補差。

(四)凡享受補助人員,符合補助多種條件的,只選其一,就高不就低。

(五)已享受本辦法補助的參保人員不再享受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補貼。凡享受靈活就業醫療保險補貼的人員只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九條 市、區縣政府按屬地管理原則,將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本單位職工家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適當補助,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税收鼓勵政策。

第十一條 參保繳費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年度預繳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為繳費期。

(二)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持本人身份證、户口薄,在繳費期內到户籍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勞動保障所(站)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在校學生由所屬學校統一辦理。

第四章 醫療保險待遇及基金支付

第十二條 醫療保險待遇期限

(一)按自然年度繳費的參保對象,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期為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按學年度繳費的在校學生,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期為參保當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

(二)逾期繳費在3個月以內(截止參保當年的3月31日)補繳費用的,醫療保險待遇從補繳月的次月起開始計算。

(三)逾期繳費超過3個月(參保當年的3月31日後)的視為斷保,允許補繳,補繳後視為連續繳費,但醫療保險待遇從補繳之月起第7個月開始計算。

(四)新入户籍人員(市外遷入人員和新生嬰兒)入户當年內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的,自繳費月的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其他新參保對象,自參保繳費之月起第7個月開始計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參保對象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藥品按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範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其數額在統籌基金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按規定進行支付。

第十四條 統籌基金支付標準

第一部分: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一)報銷比例:三級以下(不含三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均為50%。

(二)一個參保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未成年人(含18週歲以上在校學生)27元,成年人(不含18週歲以上在校學生)50元。

第二部分:住院醫療費用

(一)起付標準

1.未成年人(含18週歲以上在校學生):三級醫療機構以下無起付線,三級醫療機構為660元。

2.成年人(不含18週歲以上在校學生):社區衞生服務中心100元,一級醫療機構260元,二級醫療機構:縣級醫院360元、市級醫院460元,三級醫療機構660元。

3.一個參保年度內多次住院的,每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於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