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文學常識 簡歷 公文文書 文學名著 實用文 人生哲理 作文 熱點話題作文
當前位置:文萃咖 > 規章制度 > 辦法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欄目: 辦法 / 發佈於: / 人氣:2.93W

2017年5月1日,《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下面是辦法的相關內容,供大家閲讀參考。

總局辦公廳關於實施《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貫徹落實《辦法》有關要求,保障人民羣眾用械安全,督促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療器械召回組織工作要求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醫療器械召回工作,以保障醫療器械產品安全為出發點,切實加強對本省醫療器械召回的組織工作。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辦法》的宣貫培訓,加強對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的宣傳教育,督促企業切實履行召回義務,確保《辦法》落實落地。

二、醫療器械召回報告要求

醫療器械產品註冊人或者備案人、進口醫療器械的境外製造廠商履行《辦法》中生產企業的義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作出醫療器械主動召回決定的,應當按照《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立即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批准該產品註冊或者辦理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醫療器械召回事件報告表(附件1),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提交至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批准註冊或者辦理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進口醫療器械和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實施主動召回的,生產企業應當按上述要求將相關材料報至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

(二)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實施主動召回的,生產企業應當按上述要求將相關材料報至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三)境內第一類醫療器械實施主動召回的,生產企業應當按上述要求將相關材料報至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辦理備案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四)進口醫療器械僅在境外實施召回的,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總局提交醫療器械召回事件報告表。

三、醫療器械召回信息發佈要求

(一)總局政府網站設有“醫療器械召回”專欄,發佈一級召回、境內已上市產品僅在境外實施的召回和總局作出的責令召回等信息。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設置“醫療器械召回”專欄,發佈二級、三級召回信息和本省作出的責令召回等信息,並使用統一的信息發佈格式及內容(見附件2、3)。

總局政府網站通過信息採集標準接口自動抓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政府網站對應欄目的相應內容,請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總局政府網站信息採集接口標準規範》(附件6)做好接口開發和調試工作,確保在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政府網站發佈的醫療器械召回信息能夠被總局政府網站自動抓取,同步發佈。

(二)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決定並實施召回的,應同時向社會發布產品召回信息。鼓勵生產企業利用公共媒體發佈召回信息。實施一級召回的,總局政府網站醫療器械召回專欄可視為中央主要媒體。

四、醫療器械召回監管工作要求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準確把握《辦法》中監管部門的職責和對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者的要求,做好各部門溝通協調,落實強化責任追究制度。結合《辦法》要求加強日常監管,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對不依法履行責任的和不配合監管部門開展召回工作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進行嚴肅查處,確保醫療器械召回工作的有序開展,保障公眾用械安全。

附件:1.醫療器械召回事件報告表

2.醫療器械主動召回信息發佈模板

3.醫療器械責令召回信息發佈模板

4.召回計劃實施情況報告表

5.責令召回通知書

6.總局政府網站信息採集接口標準規範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4月27日

總局辦公廳關於實施《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附件1.醫療器械召回事件報告表

總局辦公廳關於實施《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附件2.醫療器械主動召回信息發佈模板

總局辦公廳關於實施《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附件3.醫療器械責令召回信息發佈模板

總局辦公廳關於實施《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附件4.召回計劃實施情況報告表

總局辦公廳關於實施《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附件5.責令召回通知書

總局辦公廳關於實施《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附件6.總局政府網站信息採集接口標準規範

附: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消除醫療器械安全隱患,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上市醫療器械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器械召回,是指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其已上市銷售的某一類別、型號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採取警示、檢查、修理、重新標籤、修改並完善説明書、軟件更新、替換、收回、銷燬等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

前款所述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是指境內醫療器械產品註冊人或者備案人、進口醫療器械的境外製造廠商在中國境內指定的代理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包括:

(一)正常使用情況下存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風險的產品;

(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產品;

(三)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有關規定導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風險的產品;

(四)其他需要召回的產品。

第五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是控制與消除產品缺陷的責任主體,應當主動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

第六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醫療器械召回管理制度,收集醫療器械安全相關信息,對可能的缺陷產品進行調查、評估,及時召回缺陷產品。

進口醫療器械的境外製造廠商在中國境內指定的代理人應當將僅在境外實施醫療器械召回的有關信息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凡涉及在境內實施召回的,中國境內指定的代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應當積極協助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對缺陷產品進行調查、評估,主動配合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按照召回計劃及時傳達、反饋醫療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缺陷產品。

第七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發現其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可能為缺陷產品的,應當立即暫停銷售或者使用該醫療器械,及時通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使用單位為醫療機構的,還應當同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通報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條召回醫療器械的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器械召回的監督管理,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召回的有關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監督全國醫療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器械召回信息通報和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採取有效途徑向社會公佈缺陷產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必要時向同級衞生行政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第二章 醫療器械缺陷的調查與評估

第十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系統,收集、記錄醫療器械的質量投訴信息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對收集的信息進行分析,對可能存在的缺陷進行調查和評估。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應當配合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對有關醫療器械缺陷進行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收集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進行分析和調查,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對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產品進行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產品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二)在使用醫療器械過程中是否發生過故障或者傷害;

(三)在現有使用環境下是否會造成傷害,是否有科學文獻、研究、相關試驗或者驗證能夠解釋傷害發生的原因;

(四)傷害所涉及的地區範圍和人羣特點;

(五)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傷害程度;

(六)傷害發生的概率;

(七)發生傷害的.短期和長期後果;

(八)其他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的因素。

第十三條根據醫療器械缺陷的嚴重程度,醫療器械召回分為:

(一)一級召回:使用該醫療器械可能或者已經引起嚴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級召回:使用該醫療器械可能或者已經引起暫時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級召回:使用該醫療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召回級別並根據召回級別與醫療器械的銷售和使用情況,科學設計召回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主動召回

第十四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要求進行調查評估後,確定醫療器械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決定並實施召回,同時向社會發布產品召回信息。

實施一級召回的,醫療器械召回公告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和中央主要媒體上發佈;實施二級、三級召回的,醫療器械召回公告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發佈,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發佈的召回公告應當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鏈接。

第十五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作出醫療器械召回決定的,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7日內,通知到有關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召回醫療器械名稱、型號規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召回的原因;

(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暫停銷售和使用該產品、將召回通知轉發到相關經營企業或者使用單位等;

(四)召回醫療器械的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作出醫療器械召回決定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批准該產品註冊或者辦理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醫療器械召回事件報告表,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提交至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批准註冊或者辦理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召回事件報告表1個工作日內將召回的有關情況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七條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召回醫療器械的具體情況,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實施召回的原因;

(三)調查評估結果;

(四)召回分級。

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醫療器械生產銷售情況及擬召回的數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體內容,包括實施的組織、範圍和時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佈途徑與範圍;

(四)召回的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