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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糾紛調解協議書

欄目: 仲裁協議書 / 發佈於: / 人氣:2.55W

土地糾紛就是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那麼,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最新土地糾紛調解協議書,供大家閲讀參考。

最新土地糾紛調解協議書

最新土地糾紛調解協議書1

甲 方: ,男,漢族,19 年 月 日生,住 省 縣 鄉 村,身份證號:

乙 方: ,男,漢族,19 年 月 日生,住 省 縣 鄉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系鄰里關係,甲方宅基西側有寬40公分長十八餘米的土地,乙方因修改但方向偏斜,在甲乙雙方宅基之間形成一個南寬北窄楔形小空間,乙方宅基的東北角一個角佔住甲方東西寬12公分南北長約300公分,雙方發生糾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願為甲方房子西側外牆壁由南到北從地平向上用水泥粉刷130公分,作為補償;另外乙方自願把甲乙雙方宅基之間的楔形小空間用水泥處理抹平,利於楔形小空間雨水的流動。

二、為了雙方安全,乙方自願在修房的同時,在他宅基的東北角兩宅基之間處另外砌一東西走向的短牆一直向上,到宅基二層的半牆;另外乙方再在兩宅基之間的中段處另起一東西走向的短牆直到宅基二層的半牆;甲乙雙方宅基之間楔形小空間前面築一道東西短牆。

三、未來甲方如果修蓋動土,以乙方牆體為界,甲方不得越過乙方牆體動土;而甲方如果以乙方牆體為界在乙方牆體界面以東動土(包括拆除甲乙雙方宅基之間的三堵短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涉。

四、本協議生效後,乙方享有在甲方老宅西側佔有甲方土地東西寬12公分南北長約300公分內任意處分土地的權利(處分權包括施工建設)。乙方因下地基為打圈樑鋪設的磚,涉及甲方土地範圍的部分,應該在圈樑凝固後立即拆除。

五、本協議生效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在佔有甲方老宅西側東西寬12公分南北長約300公分範圍內土地上任意處分土地。未來甲方修蓋時,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在以乙方宅基東牆體為界以東任意處分土地行為(包括拆除甲乙雙方宅基之間的三堵短牆)。

六、任何違反本協議約定內容的行為均視為違約行為。違約方除了向守約方承擔全部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外,還需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大寫伍仟元)。

七、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按印後生效。

八、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存壹份,貳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調解人: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土地糾紛調解協議書2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鑑於:

1. xxxx年6月9日,甲方與丙方簽訂了《協議書》,約定:甲方將位於xx市xx鎮xx村xx村民小組62畝土地的經營權讓與給丙方經營,在上述土地上開展經營、辦公及汽車銷售業務;土地經營權年限為17年,自xxxx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14日止;甲方不參與丙方的經營,丙方在協議生效後每年支付給甲方人民幣一百萬元收益金。

2. 由於甲與丙雙方因履行《協議書》產生糾紛,甲方於xxxx年1月9日作為原告將丙方訴至xx市城郊人民法院,該院於xxxx年5月9日作出“(xxxx)城民一初字第190號”一審判決,判決《協議書》合法有效,甲丙雙方繼續履行協議,丙方支付給甲方的年租金自xxxx年4月20日xx市政府批准之日起算。現甲方已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3. 丙方為乙方的控股股東,持有乙方股權比例51%。

為使乙方儘快進行國華汽車廣場項目的施工建設,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第一條:轉讓範圍及轉讓價格。

1、乙方一次性購買甲方擁有的、由其依據xxxx年4月1日xx市城郊人民法院【(xxxx)城執字第4-6號】民事裁定競買的、原xx大地蘭園有限公司200餘畝土地中62畝土地的經營權(由於原拍賣所得大部分土地已被政府徵用,具體方位由甲、乙雙方測量指界確定),經營使用期限自xxxx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14日止。總價款人民幣:壹仟萬元整(其中包含拆遷智能温室10000平方350萬元;種植蔭棚12000平方144萬元;房屋500平方150萬元;水井噴灌設施56萬元;經營損失150萬元;土地租賃權轉讓費150萬元;共計1000萬元。);原《協議書》第七條第二款約定的由甲方分得30%比例各項政府補償收益費,甲方不再享有,全部歸乙方所有。

2、由乙方按照甲方與xx市xx鎮xx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以下簡稱村民小組)簽訂的《承包土地協議書》,自2012年1月1日始向村民小組支付轉讓期內的土地租金。

第二條:付款方式及內容。

乙方分三期支付給甲方人民幣壹仟萬元轉讓款:

第一期:本協議簽字生效後五個工作日內乙方先行向甲方支付300萬,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300萬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乙方再行支付給甲方100萬元;

第二期:第一期轉讓款400萬支付完畢後六十日內,乙方支付給甲方人民幣200萬;

第三期:乙方須將餘款人民幣400萬元在xxxx年11月31日之前支付完畢。

第三條:《承包土地協議書》變更。

xxxx年11月12日與xxxx年11月18日,甲方與xx市xx鎮xx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雙方分別簽訂了《承包土地協議書》及《補充合同》,其《承包土地協議書》中有關條款修改如下:

1.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決定:將《承包土地協議書》中的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九條進行修改,具體修改內容見甲方與xx市xx鎮xx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生效要件為:村民小組代表簽字畫押,村委會蓋章同意;

2. 甲方要確保《承包土地協議書》中未修改條款保持不變;

3. 甲方應在乙方支付第一筆300萬款項後的60天內完成修改《補充協議》事宜,乙方負有協助義務;如乙方不給予協助配合,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4. 如甲方無法在本條第三款約定期限內為乙方完成合同修改事項,則:

(1)xxxx年6月9日甲方與丙方簽訂了《協議書》繼續履行,本和解協議自動解除;

(2)乙方依約已支付的400萬元轉讓款,衝抵自xxxx年4月20日始至2026年6月14日止的乙方應付全部年租金;

(3)《協議書》第七條第二款約定的由甲方分得30%比例各項政府補償收益費,甲方不再享有,全部歸乙方所有。

5. 甲方鄭重承諾:甲方與xx市xx鎮xx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真實。若有虛假,將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00萬元,且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四條: 甲方義務及違約責任。

1. 甲方在本協議生效並接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中的300萬元後三個工作日內主動撤銷向xx市執法局遞交的複議申請,並告知本和解協議已經簽署(提供複印件)。否則應支付違約金30萬元。

2. 甲方在接收到第一期中的300萬元轉讓款後,三個工作日,甲、丙雙方共同向二審法院申請調解,並按照本和解協議內容申請法院製作並下達民事調解書。否則支付違約金50萬元。

3. 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解除與xx豐正華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土地經營權轉讓協議等相關文件。逾期,甲方將支付給乙方違約金300萬元;本協議生效後,若發生第三人對轉讓的62畝土地主張合法權益(須經司法確認為甲方責任),則甲方也應支付給乙方違約金300萬元。

4. 甲方在本協議生效,收到第一期中的300萬元後二十日內將62畝土地上的全部附着物(房屋、花棚等)拆除完畢。逾期視為甲方自動放棄的財產,乙方可自行處置。

第五條: 乙方義務及違約責任。

1.本協議生效後,乙方若未及時履行支付第一筆款轉讓款300萬,逾期超過7個工作日,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所付款項作為違約金給付甲方;

2. 乙方在支付第二筆100萬、第三筆200萬、第四筆400萬轉讓款時,每次若逾期超過30天,均應支付50萬元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60天(即:當次累計超過60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所付款項作為違約金給付給甲方,乙方不得對解除協議有異議。

3. 協議解除後30日內,乙方將土地及甲方在上面建的建築物返還甲方。逾期,則視為自動放棄遺留財產,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六條: 本協議生效後,甲方與丙方於xxxx年6月9日簽訂的《協議書》自動解除。

第七條: 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和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七份,三方各執兩份,報人民法院備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人: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人: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最新土地糾紛調解協議書3

甲方:***縣百貨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該公司董事長。

乙方:城關鎮***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系該村村委會主任。

甲、乙雙方因土地權屬發生爭議,經過縣信訪局、城關鎮政府、縣國土資源局、縣商貿辦及縣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和單位的協調下,現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和縣商貿辦所佔土地四至範圍以**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平面圖為準,見本協議附件。甲乙雙方所爭議的土地使用權歸甲方。

二、本協議的附件為**縣百貨公司佔地現狀平面圖。

三、甲方自願在公司固定資產處理後一次性付給乙方人民幣五十五萬元整(¥55000×××元)。

四、甲方今後在**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範圍內(以**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平面圖為準)重建時,乙方不得阻擋。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協議及附件的義務,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六、本協議及協議附件一式九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調部門和單位各執一份,縣政府存檔二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協調單位簽字:乙方: **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