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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申訴狀範例

欄目: 申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1.19W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無罪申訴狀範例,僅供參考。

  無罪申訴狀範例1

【無罪申訴狀】

申訴人:劉xx。男,xxx年9月27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原任xx市xx鎮農經站站長,住xx市xx鎮街道二組。

【申 訴 請 求】

申訴人劉xx對(xxxx)長刑監字第19號《駁回申訴通知書》、(xxxx)吉刑監字第12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均不服。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吉林省xx市人民法院(xxxx5)榆刑初字332號《刑事判決書》和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6)長刑終字77號《刑事判決書》;對曾枉法制造(xxxx5)榆刑初字332號《刑事判決書》冤案的有關人員,依法給予制裁;對我依法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狀》給予受理;依法宣告申訴人劉xx無罪,還劉玉多一個公道。(待續)

【事 實 及 理 由】

申訴人劉xx在任xx市xx鎮農經站站長期間,由於單位代管鎮“清償辦”工作5年,已完成106萬元的償還貸款任務,卻沒得到過一分錢政策規定應由鎮財政撥付的清收欠款經費。我按在接受該項工作任務時與鎮主管領導的口頭協議、為掙下鄉清欠經費,在xxxx4年5月18日,與其他六筆為單位創收辦理的計息借款一樣,籤批了一筆11萬元自用借款。因為是單位行為,所以該借據上有本單位會計、出納在其工作職務欄上籤的字。這筆借款已按約定在案發前還清118.887元本息。在xxxx5年9月8日,我因本單位會計、出納因敲詐我購買的約一萬立方米抵債林木不成而出偽證誣告被逮捕。在刑拘期間被xx市委非法廢除了我已通過司法公證了的《林木轉讓合同》。在xxxx5年12月29日,吉林省xx市法院依據我批辦的這筆付息借款,按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我二年另六個月有期徒刑。雖經上訴,又遭其違法超期羈押,終因治病保命而認罪求緩。在xxxx6年4月19日被二審改判緩刑三年。刑滿後,我在xxxx年5月26日向長春市中法遞交了《申訴狀》。被駁回後,又在xxxx年8月31日按程序向吉林省高法遞交了無罪《申訴狀》。到xxxx年12月19日才通過快件收到吉林省高法於11月15日簽發的(xxxx)吉刑監字第12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因為我對(xxxx)長刑監字第19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及遲到兩年的(xxxx)吉刑監字第12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均不服,在通過一審法院對我要繼續依法申訴理由的審查之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五條” 的法律規定,謹向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申訴立案大廳提出再審申請。

一、劉xx堅持請求再審的依據:

(一)、我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情形,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七條 (一):“有審判時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採信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情形的證據;

申訴人在xxxx5年10月17日一審第二次開庭時提交法庭卻被其隱匿的三份無罪《證據》:

1、《榆政辦(xxxx0)17號》文件中有關於“清償機構開展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解決”的規定(見證據—6之第3頁),

2、因xx鎮財政沒按政策規定撥付完成140萬元“清償”工作任務的經費,由原xx鎮主管領導李樹平簽了字的“鎮領導曾同意農經站利用代管資金閒置期,通過活化創收,來解決下鄉清欠工作經費”的《證明》複印件,及李出證時在場人出具的取證情節《證明》(見證據—23)。

3、湯國池出具的:與劉玉多在單位辦理這筆11萬元借款同期,曾從劉手平移過等數額、等利率民間借款的《證明》(湯當時任xx鎮黨委組織委員,在xxxx5年10月17日一審開庭時就坐在旁聽席上準備為此過程作證)。(見證據—17、24),

僅憑這三份《證據》,就可以證明申訴人被定罪的11萬元付息借款,只是“該單位為掙本應由鎮財政撥付的‘清償’工作經費,辦理的一筆有功無過的創收業務”,不是申訴人個人在“挪用公款”。

(二)、我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情形,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七條 (二):“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情形的證據:

1、主要證人李樹平及幾位原xx鎮領導所出的《詢問證人筆錄》,都只説“對劉玉多向外發放貸款的行為不知情,是其個人行為”。但我籤批的那幾筆計息借款,不是在“向外發放貸款”,而是單位為掙鎮財政沒按政策規定撥付的“清償”工作經費辦理的創收業務。所以,他們所出並被一審法庭採信的證言,與我批辦的那幾筆計息借款行為無關,故其沒有據以給我定罪的證明力。(請見證據--6、23、15、2)

2、一審《判決書》中列舉的我借據“沒蓋公章、用紙不規範”等問題(請見證據--2),都證明不了我就是在“挪用公款”。因為同樣是經我籤批卻未被一審法院定罪的其他幾筆涉案借款,也有類似情形。(請見證據--17)

3、李樹平出具的《證明》複印件(見證據--23)與《詢問證人筆錄》(見證據--15)內容互相矛盾。李是該事件的主要證人。其《證明》複印件我已提交法庭,且提供了李出證時在場人出具的《證明》作旁證。雖然李樹平因受到要挾而索回了該《證明》原件,但因為法庭沒有傳李樹平出庭接受質證,就對其二者自行做了取捨,我認為法官如此辦案有失公正!

(三)、我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七條 (八):“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情形的證據:

1、xx鎮農經站會計劉彥和、出納王東紅都是本案的舉報人;都是在被定罪借款單據的工作職務欄上籤了字的經辦人;和説我是個人“挪用公款”的主要證人。在我案一審三次開庭中,法庭均沒傳他們出庭接受質證,就根據他們所出的《證言》給我定罪了(請見證據--2、9、13、15);

2、作為主要證人、出具了兩份相互矛盾《證明》、證言的xx鎮原主管領導李樹平也同樣沒有被傳出庭接受質證(請見證據--2、15、23)。

3、一審《判決書》認定我為單位掙份外的“清償”工作經費籤批的、經本單位全體財務人員共辦的幾筆計息借款就是“向外發放的貸款”,並且以此為依據給我定罪,是缺乏當庭質證和專業鑑定等司法程序的。(請見證據17、1、2、15)。

(四)、我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四)“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情形,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七條(九):“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徇私舞弊並導致枉法裁判”情形的證據:

1、有對xx鎮農經站會計、出納出具的具有偽證之嫌的《證言》;對幾屆鎮領導出具的沒有證明力的《詢問證人筆錄》,在未經當庭質證的情況下,就用作給我定罪的證據使用的情節(請見證據--9、13、15、2);

2、有一審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在明知我無罪的情況下,卻故意使我受到追訴、故意違背事實作枉法裁判的情節(請見證據--6、7、23、24、17、13)。

3、有隱匿我當庭提交的三份無罪《證據》的情節。(證據可見(xxxx)長刑監字第19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中所述的內容)。

關於本案辦案人枉法追訴、枉法裁判行為的證據與詳情,請見《申訴人對曾參與製造(xxxx5)榆刑初字332號《刑事判決書》冤案人員的<控告狀>》。

二、 劉xx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無罪申訴狀》的理由:

1、在xxxx年8月31日,吉林省高法刑事申訴庭依據(xxxx)長刑監字第19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按照法律程序接收了我提交的無罪《申訴狀》。經過兩年零三個月的審查後,在沒給我提出的四項申請再審理由作出明細解答的情況下,於xxxx年12月19日竟給我寄來了根本就無法讓本人與知情人服氣的(xxxx)吉刑監字第12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該《通知書》原件圖片以在本帖中公佈);

2、長春市中法、吉林省高法均不受理劉玉多依法提交的《申訴人對曾參與製造(xxxx5)榆刑初字332號《刑事判決書》冤案人員的<控告狀>》,和因xx市委在我被枉法刑拘期間,非法廢除我(xxxx4)第481--487號榆證字《林木所有權轉讓合同》引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狀》;

3、劉玉多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無罪申訴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因為我的刑事案件不僅“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而且在我交給吉林省高法的無罪《申訴狀》中提出的四條申請再審理由,在(xxxx)吉刑監字第12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中並沒有給予提及和一一作出否定。所以,我現在把它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仍具有“提出新的申請再審理由”的效力。(請見該《駁回申訴通知書》原件圖片,及我就要跟帖的準備進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申訴立案大廳投訴的《無罪申訴狀》(初稿))。

基於以上二方面,我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我的《無罪申訴狀》,依法為我的申訴案啟動再審程序,還我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