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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答辯狀範文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1.78W

再審程序是法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決進行再次審理的一種非常途徑,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再審答辯狀範文,供大家閲讀參考。

民事再審答辯狀範文

  民事再審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住所地:xx省xx市xx大道46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該合作聯社理事長

現就中國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江南支行與xx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再審申請做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申請人農行xx江南支行認為xx高院的再審判決對本案定性錯誤的意見是錯誤的。xx高院再審判決認為本案糾紛性質為委託貸款合同糾紛,而不是同業拆借糾紛。我們表示贊同。具體理由有:

法律關係的性質由其內容即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決定,而不是由其構成要素之主體和客體等要件決定。

在本案中,當事人表面上先後簽定了兩份合同和對應的兩份承諾書,但實質上只有一份合同和對應的一份承諾書。當事人於xxx年12月17日和xxx年6月17日簽定的兩份合同除了有時間先後關係外,在合同主體、金額、利息及罰息、匯款方式等方面完全一致;同時,第一份合同的截止日與第二份合同的開始日也吻合。這充分説明當事人只有簽定一份借款合同的意圖。也就是説此案中“形式上有兩份合同,實質上只有一份合同”。這也可以佐證為什麼當事人之一xx信用合作聯社先後以600萬和400萬的金額來貸款給xx康樂公司。因為當事人只有一份合同,只約定了一個1000萬的合同金額。而同時,承諾書對應於相應的合同,因為沒有對應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就沒有相應的承諾對象。也就是説,承諾書與相應的合同並存為一個意思表示的整體。這樣,前一份合同和對應的承諾書與後一份合同及承諾書分別構成兩個整體。既然兩份合同實為一份合同,具有延續性,那麼兩份承諾書也具有延續性,實為一份承諾書。(這裏的“一份”的表達均是以其內容而言)

而兩份承諾書均是在合同簽定之後(雖然是同一天)訂立的,承諾書與合同有產生上的牽連關係,但在產生之後,其內容具有相對獨立性。這種相對獨立性的意思是指承諾書產生於合同之上,是對前述合同意思表示的一種確認和修正。其分別確認的是合同主體、金額、利息、匯款方式等內容,其修正或者説突現的是合同性質,甚至説訂立合同的目的。依據合同法原理,當事人訂立合同前後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應以其後的意思表示為準。在本案中,顯然應該以承諾書的內容來確定合同內容,進而確定合同性質。

首先,從目的上看,前後兩份承諾書中均提到當事人借款的目的是貸款給xx康樂公司。而且第二份承諾書中明確約定xx信用合作聯社是受農行xx江南支行的委託貸款給xx康樂公司。如果當事人僅是同業拆借的話,出借人出借的目的應當是解決xx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票據的彌補及資金臨時性的週轉困難。因此,當事人合同目的不符合同業拆借,而是委託貸款。其次,從主體上看,如果當事人僅僅是同業拆借,就沒有必要在《承諾書》中涉及借款人xx康樂公司。最後,從內容上看,當事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授權委託書,但是“委託”的意思表示滲透在合同條款之中。也就是説,承諾書中有明確的委託款項。這有第二份承諾書之“委託”字樣印證。而且,權利義務關係上,xx信用合作聯社顯然是不承擔還貸不成的責任風險的,而由農行江南支行承擔。這符合委託貸款的本質特性。

因此,xx高院將本案定性為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是正確的。

二、申請人農行江南支行認為xx高院認定承諾書具有獨立性是錯誤的,我們不予贊同。具體理由有:

其一,“承諾書的出具”與“承諾書的內容”兩個概念不同。誠然,承諾書是在當事人合同的基礎上出具的,也就是説承諾書的產生與合同的存在具有因果關係,但是,承諾書一旦產生即具有相對獨立性。而這種獨立性是從其內容來説的。合同的產生與合同的內容不可混同,不能以合同產生上的牽連性來否定合同內容上的獨立性。

其二,從承諾書的意思表示來看,它有合同主體、合同金額、合同標的、合同期限、履行方式及責任承擔等內容,這完全符合一個獨立合同所具有的一般特性。因此,承諾書本身即構成一個獨立的合同。

其三,承諾書約定xx康樂公司還款以後,xx信用合作聯社即將款項返還給農行江南支行,這正是委託貸款關係中,xx信用合作聯社協助農行江南支行還款的表現,而不是同業拆借的義務履行。因此,承諾書不是金融融資拆借合同的補充協議,而具有獨立性。

其四,正是承諾書內容的獨立性決定了其效力的獨立性。在認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時,應以承諾書為準。

三,本案處理結果適用法律沒有錯誤。

根據上文分析,本案應定性為委託貸款合同糾紛。而申請人xx江南支行認為本案中沒有委託貸款關係中所謂的“借款人”;委託人和受託人的'主體不適格;xx信用合作聯社作為“受託人”沒有依據“委託人”之農行江南支行確定貸款對象、利率和用途等,也沒有收取“手續費”;xx信用合作聯社和xx康樂公司之間存在貸款關係,由江漢橋樑公司提供擔保,這不符合委託貸款的特徵;此外,xx信用合作聯社償還農行江南支行的本息數額多於康樂公司償還給xx信用合作聯社的數額,也不符合委託貸款的特徵。正因為如此,本案應為同業拆借糾紛。而由於本案的同業拆借違反了xxx年修正的《商業銀行法》和xxx年3月的《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中的強制性規定而為無效。因此,xx高院應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來判決xx信用合作聯社返還農行江南支行的本金925萬元,而不應僅以《承諾書》來駁回農行江南支行的訴訟請求。

對此,我們認為,其一,本案存在委託貸款關係中的“借款人”之第三人,這在當事人簽定的承諾書中有明確約定為xx康樂公司;其二,本案中委託人之農行江南支行與受託人之xx信用合作聯社不存在“不適格”。《合同法》第50條明確規定,除相對人惡意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對外簽定的合同為有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也證明,法人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以外從事的活動並不完全無效。如果公司從事的活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多為有效。從《合同法》關於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看,民事主體的行為也只有在違反公共利益時方為無效。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違反在本質上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因此才無效。而從本案來看,當事人從事的貸款活動並沒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相反對社會公益甚為有利。因而不能因為農行江南支行及xx信用合作聯社違反有關委託貸款的主體規定就認定其委託貸款行為無效或不成立。同時,這也符合市場經濟關於“儘量使合同有效,而不是無效”的現代理念。其三,受託人xx信用合作聯社是依據農行江南支行在承諾書中確定的借款人xx康樂公司而向其貸款的;當事人約定利率是千分之十四;貸款用於解決xx康樂公司的資金週轉;xx信用合作聯社在兩種利率之差之間獲得利潤即相當於其獲得的“手續費”;其四,受託人返還給委託人的貸款數額必須與借款人償還的數額相等,這是從最終意義上説的,並不排除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對債務償還時間作出不同安排。因此,xx信用合作聯社償還給農行江南支行的數額比xx康樂公司償還的數額要多,這並不奇怪。貸款償還責任由xx康樂公司向農行江南支行承擔,這才是最根本的。

基於以上分析看,本案為委託貸款關係糾紛沒有疑問。xx高院再審判決處理結果依據當事人簽定的承諾書來認定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xx高院對農行江南支行與xx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再審判決是正確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維持xx高院的再審判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法定代表人:xxx

  xxx年4月17日

  民事再審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朱xxx,女,漢族,xxx年8月18日出生,現住在廣東省xxx縣xxx鎮xxx街xxx巷,聯繫電話(略)。

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李xxx離婚糾紛申請再審一案,現針對再審申請人申請事項與申請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某中法民一終字第15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並無不當。

一、再審申請人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沒有法律依據。

再審申請人與答辯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長女李xx(12歲)、次女李xx(10歲)自願選擇隨答辯人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將其判歸答辯人撫養,根據公平原則將另兩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歲)、長子李xx(5歲)判歸再審申請人撫養,符合法律規定。至於所謂養子李xx(xxx年出生),因其收養髮生在xxx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生效後,未依法向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該收養關係答辯人不予認可,因此答辯人依法不承擔撫養義務。

雖然再審申請人撫養義務較重,但是答辯人一方面放棄了面積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棄了xxx縣xxx電器店經營權和約10萬元財產及2.5萬元債權(應收賬款),還以分擔債務名義向再審申請人支付3萬元費用,已經充分照顧到再審申請人利益。該判決本就是在答辯人做出巨大讓步的調解基礎上作出,再審申請人不僅趁機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頻頻通過二審、再審程序對答辯人進行“合法傷害”,情理何在?況且,再審申請人在二審期間公開表示與答辯人共同經營的電器店生意紅火、購置地皮和建築房屋多套,還共同經營了鞋廠,顯然所謂“撫養壓力大”只是錙銖必較的一種伎倆。

二、再審申請人認為位於xxx縣xxx鎮xxx小區7、8號四間房和8號二間半房屬於家庭共有財產,沒有法律依據。

該爭議房產一直登記在再審申請人名下,且在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夫婦關係存續期間獲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該房產屬於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夫妻共同財產。再審申請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該房產產權登記存在錯誤,因此再審申請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三、再審申請人認為xxx電器店系家庭共同財產,且存在大量債務,沒有提供合法證據證明。

再審申請人宣稱xxx電器店xxx年起由其父母開辦,卻在一審期間未出示任何相關證據,後來出示的證據也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新證據”,因此一審法院不予認可,二審法院接受答辯人“不予質證”從而維持原判並無不當。

再審申請人認為達明電器店存在大量債務,卻不能在一審期間出示相關證據,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又不屬於“新證據”,因此不能證明該債務的存在。至於答辯人自願以分擔債務的名義向再審申請人支付3萬元費用,原是答辯人在調解期間的重大讓步,卻被一審法院誤寫入民事判決書,答辯人姑且作為照顧再審申請人撫養年幼婚生子女的補償,卻被再審申請人得寸進尺,請問這6萬元共同債務的合法證據何在?

此外,再審申請人在二審期間建議答辯人不離婚時一再表示生意紅火,此時卻説大量負債,既然生意紅火,債從何來?再審申請人企圖通過偽造債務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審申請人要求分割xxx鎮xxx村上嶺兩棟屋地使用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方面再審申請人一審期間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爭議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審申請人二審期間也沒有補充新證據予以證實,因此一審法院不予認可,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符合法律規定。至於再審申請期間,答辯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協議書》,該協議已經明確該屋地使用權xxx年已經有償轉讓給他人,且該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不屬於“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即不屬於“新證據”,再審答辯人既沒有自行收集也沒有申請法院收集,因此該協議書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五、再審申請人認為“財產分配不公平”不屬於再審內容。

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共有兩套房屋,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將面積較大的 164.9平方米四間三層半房屋判給撫養義務較重的再審申請人,將面積較小的77.7平方米兩間六層半房屋判歸撫養義務較輕的答辯人。再審申請人認為面積大的價錢低,面積小的價錢高,一方面再審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實,另一方面該判決是一審法院作出,再審申請人未在二審期間作為上訴請求提出,現在卻對該判決提出再審請求,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該屋地處於同一小區(xxx鎮xxx小區),何來面積小的反而價格高?如果再審申請人認為面積小的實惠,答辯人不反對與再審申請人互換。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支持,一審法院已經在查明事實基礎上作出合法判決,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並無不當,請求再審法院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請求。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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