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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應當具備的內容有哪些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1.98W

民事答辯狀應當具備的內容有哪些?下面就由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講講吧,希望大家喜歡。

民事答辯狀應當具備的內容有哪些

(一)首部

1.標題:寫“民事答辯狀”。

2.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人為什麼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於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XXX提起XXXX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二)答辯的論點和論據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説是關鍵部分。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着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並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敍述的事。這裏所説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於雄辯。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方面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後,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三)尾部和附項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XXX(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l)本答辯狀副本X份;(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範文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重慶XX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XX區xx街道xx道,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因被答辯人訴請貴院判決答辯人賠償被答辯人各項損失一案,現答辯人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 本案的客觀事實及其法律關係。

S204線XXX至XXX二級公路改擴建工程,其建設用地是經國務院國土資函(xxx)431號文件批准,重慶市人民政府渝府地(xxx)694號文件批准的重點項目。XX路(XX段)第一合同段(k26+955至k30+000)位於XX與XX交界處,該段中標施工單位是第二被告XXX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並與答辯人簽訂了合法的工程施工合同。

被答辯人訴稱通過第二被告項目經理XXX與第三人重慶XXX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既不是事實,又不合法。答辯人一直認為被答辯人只是第二被告的一個施工班組,事實上被答辯人一直都是以施工班組的名義在該合同段施工。由於該施工班組沒有嚴格履行合同施工要求,管理人員長期不到位,現場施工混亂,出現了野蠻施工,不文明施工突出,放炮造成村民利益損害,受到村民自發性阻工,導致工程推進緩慢,拖延工期。

xxx年6月左右,答辯人及其該段項目部在區交委領導下多次約談施工單位,要求加強該合同段管理或者更換施工隊伍,否則就相關問題進行通報。xxx年8月,被答辯人施工班組因工程款撥付問題起訴本案第二被告,後經過雙方協商,被答辯人同意退場,並結算已經施工的全部工程款XXX萬元,同時承諾不再追究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可見,被答辯人以施工班組的名義出現在第二被告XXX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標的XX路(XX段)第一合同段施工工地,相對於答辯人來説實際上就是一個實際施工人。

二、 被答辯人雖然是實際施工人,但其主體地位不具有合法性。

實施XX公路建設的業主單位即發包方是本案答辯人,而施工單位即承包方是本案第二被告,答辯人和被答辯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被答辯人通過違法分包、轉包後的施工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與答辯人無關,更何況其損失純屬子虛烏有。即便是被答辯人有損失,也不是答辯人造成的,誰實施了侵權行為,誰就承擔侵權責任。由於被答辯人進入該合同段施工的行為不合法,其地位不具有合法性,其權益當然不應當受到合法保護。

三、 答辯人沒有實施侵權行為 ,與被答辯人的損失無關,即沒有給被答辯人造成損害後果,不夠成侵權。

被答辯人訴稱的徵地行為和房屋、官網等拆遷行為影響其施工,造成其損失。但是,答辯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邊徵地,邊拆遷。在施工合同段裏,如果哪裏拆遷完畢,就施工哪裏。因此,不會影響其施工,更不會導致全面停工。異地爆破和村民嚴重阻擾更是被答辯人的自主行為引發,如其因炮損導致村民阻工,主要是其不文明施工,甚至違法施工給村民造成損害在先,村民阻工的行為屬於自救行為,顯屬不當,即便造成甚至擴大了被答辯人的損失,也只能找阻工村民個人依法解決。可見,答辯人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也不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總之,本案中答辯人沒有實施侵權行為,沒有造成損害後果,不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即沒有合同關係,沒有構成違約;也沒有侵權關係,不承擔侵權責任。其作為實際施工人的地位,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第2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然而,原被告雙方對所做工程量應支付的工程款已經支付完畢都無異議。因此,請求貴院依法全部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重慶市X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重慶XXX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xxx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