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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公車改革方案獲省批准

欄目: 時事論據 / 發佈於: / 人氣:2.71W

9月28日下午,市政府召開全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會議。市委副書記、市長盧淳傑在會上強調,全市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握原則,嚴格落實“六個不得”,按時間節點要求,確保全面完成全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任務。

潮州公車改革方案獲省批准

會上,盧淳傑指出,全面推進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範圍廣、利益多、力度大,是今年潮州政務工作中的一項重要改革、破題改革。他要求,全市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講政治的高度,按照“三嚴三實”的要求和省委巡視組的整改意見,做到領導幹部帶頭擁護,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全面完成全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其中,市直及各縣區黨政機關要在今年9月底完成改革,各鄉鎮要在12月底前完成改革,中央和省駐潮單位及省垂直管理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省規定的屬地原則同步改革。

盧淳傑強調,要把握原則,抓好落實,突出抓好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完善現行差旅費管理辦法,加強保留公務車輛管理,做好改革後出行保障,公開規範處置公務車輛等工作。要嚴肅紀律,嚴格落實“六個不得”的要求: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交通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對違反以上“六個不得”的行為,將堅持“零容忍”,發現一起,嚴厲查處一起。

盧淳傑要求,各級各部門要加強領導、健全機制,主動作為、強化配合,狠抓落實、形成合力,確保按時按質完成改革任務。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統籌指導並組織全市公務用車制度的改革實施;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舉報,對改革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堅決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宣傳部門要切實加強新聞宣傳和輿情引導工作,使廣大公務人員和人民羣眾瞭解、支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為改革創造良好輿論氛圍。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張帆主持會議。

市政府祕書長洪嶽偉,各縣區黨政領導及市有關部門和單位領導參加會議。會議傳達了省公車改革領導小組對潮州公車改革工作有關批覆意見精神。

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分8個檔次

記者從昨天市政府召開的全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會議上獲悉,《潮州市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和《潮州市市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日前獲省公車改革領導小組批覆同意。按照方案,今年年底前,全市包括市本級和縣(區)鎮將全面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鼓勵市、縣(區)、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蔘與改革,即取消公務用車,改為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依據方案,潮州整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將按照分級分類推進原則進行。其中,市直機關和縣(區)於9月底前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鄉鎮於12月底前完成。確保於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屬地化原則,中央和省駐潮單位或省垂直管理單位與本市同步改革。非參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待國家和省相關政策出台後,按照規定執行。

此次涉及的車輛範圍包括實際使用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各部門的通勤車納入本次改革範圍。經核定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暫不納入改革範圍,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潮州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範圍包括: 紀委機關和黨委各部門,人大機關,政府各部門,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羣眾團體,各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黨委、政府所屬參公管理事業單位。部門所屬行政機構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隨本部門機關一併改革。參改人員包括在編在崗的市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

全市實行統一的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共分8個檔次,具體標準如表:

級別 每月(元)

正廳級 1690元

副廳級 1500元

處級 1000元

副處級 900元

級別 每月(元)

正科級 600元

副科級 450元

科員 300元

科員以下 250元

(中央和省駐潮單位、省垂直管理單位按屬地化原則參照本市標準執行,經費按原資金供給渠道予以保障)

此次《潮州市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和《潮州市市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涉及多方面內容,記者一一來解讀。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

此次車改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合理確定機要通信、應急公務用車保留數量,其中,市、縣(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保留用車數量,根據工作性質和任務,由各級車改領導小組單獨審定;市直各部門保留用車數量根據編制總量和工作性質確定,最高保留不超過3輛;縣(區)所屬單位最高保留不超過2輛。各鄉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地理環境以及人口規模等因素,結合基層工作實際,分類確定保留車輛,其中一般鎮不超過3輛,較大鎮不超過4輛,特大鎮不超過5輛。市、縣(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適當保留部分調研、接待用車,保留車輛以中巴車型為主,實行總量控制、集中管理,具體編制數量由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核確定。

建立跨部門公務用車

服務平台

《方案》規定,市、縣(區)要根據地域面積、人口數量,確定保留一定數量的公務用車,改革後保留的車輛,除必須配備到部門的車輛外,要建立跨部門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實行統一管理、集中使用。納入服務平台的車輛,在社會化交通方式供給不足或成本過高的情況下,可用於保障跨區域遠距離公務出行,也可用於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

嚴格規範執法執勤用車

《方案》優化執法執勤用車配置,制定執法執勤用車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在原核定執法執勤車輛編制數並扣除特種專業技術車輛編制數的基礎上,執法執勤車輛適當壓減。市直各參改單位,原則上按保留比例不超過60%標準執行,並由市財政局、市小車定編辦、市委政法委會同市相關執法執勤部門研究制定建立跨部門綜合執法執勤用車平台具體辦法,確保兩年內建成。縣(區)及以下保留比例不超過70%。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清理現有行政執法用車,與國家核定執法執勤用車口徑不一致的原則上不再配備;確屬行政執法需要的一線執法執勤車輛,在從嚴控制總量的前提下,經同級小車定編部門核定後納入平台實行統一保障。

建立公務交通補貼制度

改革後,行政區域(城區或規定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統一納入財政預算,按月發放,用於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

市、縣(區,管委會)、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確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可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必須嚴格規範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具體崗位在省核定的總量範圍內由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

完善公務出行保障機制

《方案》提出,行政區域內公務出行鼓勵利用公共交通服務。要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體系,探索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製服務,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及時解決公務出行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改革後公務出行得到有效保障。改革後,公務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按照現行有關出差管理規定執行;選擇租賃車輛方式出行的,在保證節約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批准,由機關後勤管理部門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提供出行服務。對特別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事項,政府應急工作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從實際出發在應急預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安排。

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用於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選用新能源汽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實行單位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會化監督的有效形式和具體辦法。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要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及政務公開範圍。

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紀律

《方案》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對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紀檢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在媒體公開曝光典型案例。

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涉改司勤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不得簡單推向社會。各地各部門根據改革後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採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留用人員;未聘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闢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員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作,並給予相應的補償,維護其合法權益,相關必要支出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司勤人員安置實施辦法,並指導參改單位做好安置工作。

公開規範處置公務車輛

《方案》要求,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各級財政部門統一規範處置,按照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規定,委託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等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正處置。取消車輛處置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税費後全部上繳國庫。對高污染排放車輛一律予以淘汰,對達到報廢條件的車輛按規定處置。根據實際情況,對未能公開拍賣處置的車輛,登記造冊後另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