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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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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

法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精選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書面寫定的關於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範性文書。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人獨資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公司是由一個法人股東出資設立,為法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名稱

第八條 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___萬元,以(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全部認繳出資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閲、複製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享有剩餘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四)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注:不設監事會的請刪除“會”字)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股東作出前款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___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注:若董事會行使本條第十項職權,則第十三條股東職權的第十二項須刪除;反之亦然,若股東行使第十三條的第十二項職權,則本條的第十項須刪除)

第十六條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一)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

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_______人。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股東委派/股東聘用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股東委派/股東聘用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用產生。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選擇性條款)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______人(注:不得少於三人),其中職工代表_____________人(注:不得少於監事人數三分之一)。監事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其中,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法人獨資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章程範本12_董事會章程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_________人(注:須少於三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注:不設監事會的請刪除“會”字)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經理擔任。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為變更或備案制訂的新章程,把設立登記改為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人獨資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三條:公司享有出資人出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力,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XXXXX。

第六條:經營期限:三十年。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範圍:XX、XX、XX、XX、XX。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註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公司的出資人:XXXXXX,出資方式:貨幣。

第十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權,對企業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三)向公司委派或更換董事,並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四)委派或更換監事,並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召集人;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五)審議和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六)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閲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七)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九)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根據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三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並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後,應變更公司形式並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

第五章 董事會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X人,由XXXXX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集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七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

第二十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出資人、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公司財務負責人由出資人委派。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董事長、董事、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會,由X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召集人由出資人從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六章 董事長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報告;

(五)提名聘任或解聘總經理。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會計報告,且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二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經XX批准生效。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由XX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三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出資人(蓋章)

X年X月X日

法人獨資公司章程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西雙版納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設立西雙版納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於20XX年X月X日製訂並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西雙版納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景洪市XX路XX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物業管理;房地產經紀與代理。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住所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住所如下:

股東: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XX區XX路XX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或事業法人證號:53XXXXXX。

第五章 公司類型

第九條 公司類型: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十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西雙版納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XX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100%,公司註冊資本全部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_人,由股東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__________人,由________________產生。(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四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注:可由董事長兼任,也可由董事會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出資人(蓋章)

X年X月X日

法人獨資公司章程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 擬在桂林市成立外商獨資企業“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投資方為:________________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英文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 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宗旨: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經營規模

第九條 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________________%,內銷________________%。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的投資總額:公司註冊資本: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公司自行借貸解決。

第十一條 出資方式

第十二條 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全部出資額,並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三條 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後,經公司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同意後,報原審批機構批准,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重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成立之日即是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併;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均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4年,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________________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終止和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註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與他人的合併或分立。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製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___________名監事組成,監事由股東會決定選派。其中三分之一監事會成員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職工代表的監事及監事長待公司成立後三個月內報登記機關備案。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高級經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經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法規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總經理________________人,副總經理______________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由投資者推薦。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 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4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四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務。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工程師、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七條 工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並向總經理和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工程師、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 税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税金。

第四十條 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從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四條 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户。

第四十六條 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註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註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條 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保險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 利潤提取

第五十二條 公司依照中國税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三條 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税和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四條 公司每年提取利潤二次。提取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五條 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桂林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後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着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五條 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於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七十條 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根據《桂林市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條例》,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淨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並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餘財產。

第七十一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三條 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後,其剩餘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佈。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決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七條 公司結束後,其各種帳冊由投資者保存。

第十二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投資方簽字蓋章,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批准生效。本章程實行日期與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同。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於X年X月X日在桂林市XXXX簽字。

出資人(蓋章)

X年X月X日

法人獨資公司章程5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範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在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__________元人民幣,實收資本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一)股東名稱:

(二)營業執照:

(三)身份證號碼:

(四)出資方式:

(五)認繳出資:

(六)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七)餘額及繳付時限: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一)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三)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第九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提案權;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劵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後,享有公司的剩餘財產;

(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註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註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於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_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後的決定。

第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並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文件;

(四)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________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並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______人,其中監事會主席_______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税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_________%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_________%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餘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後,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於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佔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份。

股東蓋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