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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投資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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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是2017最新投資公司章程範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7最新投資公司章程範本

2017最新投資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力推進“園區突破”戰略,加快建設xx工業化步伐,深化改革開放,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行園區多元化發展、實體化運營,實現園區持續健康發展,特組建xxxx工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為確保公司的行為規範和有效運行,保障出資人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x工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xxxx族xx自治縣xxxx產業園3#路。

第五條 公司營業期限:50年。

第六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全部的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九條 經營宗旨:市場主導、融建一體、服務園區、互利共贏。即:公司通過整合,盤活所屬全部國有資產,吸引社會資本,加快建立完善符合現代化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投融資及資本運作水平,加大對園區開發項目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力度,形成以企養企,滾動發展,努力實現國有資本的快速擴張和資本保值增值,促進園區跨越發展。

公司的經營範圍:

1.國有資產投資經營管理。

2.項目投資、建設及管理。

3.房地產開發,土地開發與整治。

4. 經營清潔能源、物流、物業管理、廣告經營等經營性業務。

5. 圍繞煤電鋁產業配套服務經營。

6.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的,經審批機構批准後憑許可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

第十條 公司企業文化:以誠致遠,守信篤行。

第十一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範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為xx自治縣人民政府單獨出資組建的國有獨資公司。公司註冊資本為5億元人民幣,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 。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三 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人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第十四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出資人

第十五條 公司出資人為xx自治縣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融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並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或罷免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薪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並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或罷免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薪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閲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九)審定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應當報經審批。

第十七條 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並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後,應變更公司形式並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向出資人負責。公司董事會由5人以上組成,由出資人選派或更換,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並由出資人任免,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的每一名董事都應嚴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有關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職權謀取私利。董事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經濟組織的任何職務。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融資方案報出資人審批;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基本定員;

(六)向出資人推薦總經理人選,經出資人同意後,聘任總經理;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和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部門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定期召開董事會。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如有違反並使公司遭受損失,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面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會議應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開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業職務時,由董事長或出資人指定董事召集和主持。因重大原因,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或總經理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副總經理2—5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實行總經理任期責任制,任期三年。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融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所屬的全資、控股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層人員,未經出資人批准,不得兼任公司以外其他經濟組織的任何職務和領取報酬;不得參與與本公司及所屬企業有競爭或者損害公司及所屬企業利益的活動;不得挪用公司或企業資金及財產借貸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以上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出資人或其授權的監督機構派出的對公司財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的組織,監事會向出資人或其授權的監督機構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監事會由5人以上組成。監事會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履行職責所必要的開支,由公司負責。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監事會主席或者三分之議以上的監事提議,或者應董事長的請求,監事會可以舉行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必須執行監事會的決議。監事會及其監事不得干預公司合法的經營權,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祕密。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決議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如有違反並使公司遭受損失,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面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2、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的法律、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按時向出資人和省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告、會計報表。

公司會計時間採用公曆年制,自公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公司及所屬企業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有資格的社會會計(審計)機構審計驗證後,公司報送出資人,並報送財政主管部門。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利潤分配表、財務情況説明書,出資人和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報表。

公司按國家和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實行合併財務報表制度。公司的財務關係在縣財政中單列,公司和所屬企業依法向財税部門繳納各種税費。

第三十五條 公司當年税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2.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積金,其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公司提取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投資、經營或經出資人批准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為限。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公司所屬全資和控股企業的税後利潤分配,提取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所屬全資企業由公司董事會決定;所屬控股和參股企業按出資額分配紅利,其應分得紅利上交公司,是否轉為再投資,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公司除國家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個人賬户存儲。公司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公司及全資、控股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查監督。

第七章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接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並根據公司實際,制定公司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制度、工資薪酬管理制度和福利管理制度、員工培訓制度等。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董事實行任期制,監事實行委派制,部門負責人到總經理的管理人員實行分級聘任制,公司其他一般員工實行勞動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八條 公司建立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和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公司執行按勞分配為主體,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社會主義分配製度原則,根據公司內人員的各自職務、職責、崗位和貢獻、並參照縣人民政府的類似公司水平,公司自主決定分配形式和工資報酬標準。創造條件,經出資人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對公司和所屬全資、控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實行年薪制。

第四十條 公司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兩部分構成。

第四十一條 公司遵守國家的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執行縣級社會保障保險規定,保證安全文明經營,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八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三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技術總工及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四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由xxxx工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