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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關於外資企業公司章程範本

欄目: 章程 / 發佈於: / 人氣:7.76K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在本文中,中國人才網的小編將為您介紹外資企業公司的章程如何確定,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2016關於外資企業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法規、規定,XXX(股東名),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XXX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外資企業名稱為:XXX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住所:

第三條 外資企業的股東:XXX

英文名:

註冊地:

第四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生產XXX,並銷售自產產品。

第七條 公司生產規模:公司達到設計生產能力後,年產產品XXX。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投資總額為XXX萬美元,

第九條 註冊資本為XXX萬美元。

第十條 公司註冊資本以XXX(出資形式)投入,出資期限為:第一期出資XXX萬美元,佔應出資額的15%,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第二期出資XXXX萬美元,佔應出資額的85%,最長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2年內繳清。

第十一條 股東投資完畢後,即由公司聘請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政府機關審批方可實施的事項,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約定XXXXXX。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設立分公司、分公司負責人名單,以及日後分公司變更的決定權;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XXX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可以設副董事長若干。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 條 董事會的人員變動時,股東應書面通知董事會,並向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第十九條 董事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經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通過。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入,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董事有義務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 30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 (被通知人),按照該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2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並應當註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10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覆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覆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後,通知人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董事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四條 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得從公司領取薪金。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司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總經理任期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務,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 三十 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准後,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並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